第三科1、不可得正因2,有不現不可得正因3及可現不可得正因兩種4。為了宣說這二者,而分為解說不現不可得正因及解說可現不可得正因二者。
- 1. 第三科 科判上接P26L2之「三、解說支分」。
- 2. 不可得正因 凡是以任何無遮作為該論式的所立法的正因,都是不可得正因,而一個論式的不可得正因,其所立也一定是無遮。參見本論P139L3導讀。
- 3. 不現不可得正因 不現不可得正因的性相見本論P155L2。
- 4. 科判表如下圖所示。

為了開闡第一科1,本論中說2:「諸量不趣入,具有不趣入無之果。」其中分為三科:一、出處;二、論義;三、辨析。
- 1. 第一科 指「不現不可得正因」。
- 2. 本論中說 本論在此特指《釋量論》,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若諸量不轉,(決知)於無而不轉,為果是正因。」自釋作:「如不能見鬼之人,緣鬼之諸量不轉(即不起),是成立於當前處,彼不能見鬼之人,不起決定有鬼之決知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此中諸量是因,決知是果,既無緣鬼之量,則必不引生緣鬼之決知。故就不能見鬼之人來說,他不能起決定有鬼之決知,因為他沒有見鬼之量故。故名不現見不可得之因。」。見《釋量論略解》卷一。以「緣彼境之量不生起」作為能立因,推出「必定不會生起執彼境實有的決定知」這一果,符合正因三相,稱作不現不可得正因。並參見本論P143註190。
第一科:經中說1:「補特伽羅不應估量補特伽羅,因為必然會導致傷損。」其中意涵,是提到不可僅因自己未見到,便說他人相續中沒有此功德。為了宣說這點,而提出「諸量」等這段教典。
- 1. 經中說 引文姚秦鳩摩羅什譯作:「『人則不應妄稱量眾生』,所以者何?若妄稱量於他眾生,則為自傷。」見《佛說首楞嚴三昧經》卷下。並參見本論P143註191
1對於補特伽羅,成為這樣的隱蔽義的意涵為何?隱蔽義有三種,因為有因境、因時、因體性而成為隱蔽義三種的緣故。
- 1. 「第二科、論義」由此開始論述。
有第一者1,就像對居住於此處的平庸者而言,光明剎土的眾生差別,以及對居住於彼處的平庸者而言,此方剎土的形貌莊嚴的差別即是彼2。因為這些境與補特伽羅同時存在,因此不是因時而隱蔽;這些境是平庸者的現前境,因此不是從自性或體性的角度而隱蔽;然而是對於這些補特伽羅而言,從境域太過遙遠的角度而成為境的隱蔽義的緣故。
- 1. 第一者 指「因境而成為隱蔽義」。
- 2. 彼 指「因境而成為隱蔽義」。
有因時而如此1者,因為就像在未來極久遠的時候會不會出現這樣的補特伽羅的差別,對於現在的補特伽羅而言只有疑惑的緣故。應了知這也不是其他兩種隱蔽義的道理。
- 1. 如此 指「成為隱蔽義」。
有因體性或自性而如此1者,因為並非境域遙遠及時間久遠,而是現在存在於自己附近,由於體性細微,以至於成為隱蔽義,就像在前方此處的天人中陰身、食肉鬼及其瓶子2即是彼3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三者如《定量論自釋》中說:「因境、時、自性而隱蔽,所以隱蔽有三種」的緣故。
- 1. 如此 指「成為隱蔽義」。
- 2. 瓶子 此處瓶子意指「食肉鬼的肚子」。參見本論P144註192
- 3. 彼 指「因自性而成為隱蔽義」。
有人說:「對於此補特伽羅而言,成為隱蔽義的這個事物,在此補特伽羅那方面,應當也能被現量、比量、聖言的量1其中一者所成立,因為這個事物在此補特伽羅那方面是三所量處2其中一者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在此補特伽羅那方面,對此事物除了疑惑之外,三種量任何一者都不會趣入的緣故。為了宣說這點,在本論中說3:「諸量不趣入。」又《顯明解脫道》中說:「諸,是指聖言量4等,為多數詞。」又《定量論自釋》中說:「因為如果於其中存在的話,就應當為現量、比量、聖言的量等其中一者所趣入的緣故。答:不是的,有些也無從以教典而知」的緣故。
- 1. 聖言的量 與信許比量同義。參見《攝類學》P149註207
- 2. 三所量處 即現前分、隱蔽分與極隱蔽分。參見本論P144註194
- 3. 本論中說 此處本論指《釋量論》。參見本論P145註195
- 4. 聖言量 指「經藏與佛的教言」。參見《攝類學》P149註208
第三科、辨析,分為破立斷三科。
第一科:有人說:「食肉鬼不為量所緣1,是成立在前方此處沒有食肉鬼2的不現不可得正因。」同樣地又說:「食肉鬼不為量所緣,成立此處食肉鬼非決定有3,此因也是成立在此處食肉鬼決定有的合理伺察識4不趣入5的不現不可得正因。」
- 1. 量所緣 一般可以從境及動作兩種角度來解釋。從境的角度,指所緣境,即是心識所緣的事物本身,如看見瓶子的心緣著瓶子,瓶子即是這個心識的所緣境。從動作的角度而言,指證達的行為,如萬事萬法都是量所緣,義即萬事萬法都是量所證達。因此「量所緣」與「有」同義。若是量所不緣,則是不存在的事例。參見《攝類學》P40註54
- 2. 敘述論式 在前方此處有法,沒有食肉鬼,因為食肉鬼不為量所緣的緣故。此論式的因無法成立三相,不是正因,正確的論式敘述應是「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有法,不應主張有食肉鬼,因為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食肉鬼的緣故。」參見本論P155LL1
- 3. 敘述論式 在前方此處有法,食肉鬼非決定有,因為食肉鬼不為量所緣的緣故。他宗認為食肉鬼不為量所緣,表示食肉鬼不存在,自宗不能如此承許,因為主張有食肉鬼的緣故。參見本論P159L7
- 4. 伺察識 伺察意一定是一種分別心,而且對於境界都會有正確的認定,但是還沒有達到直接遮除增益而證達的程度。參見《心類學》P39LL6導讀。
- 5. 敘述論式 在前方此處有法,食肉鬼決定有的合理伺察識不趣入,因為食肉鬼不為量所緣的緣故。此論式的因無法成立三相,不是正因,正確的論式敘述應是「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有法,相續中能定解食肉鬼的合理伺察識不存在,因為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定解食肉鬼的量不為量所緣的緣故。」參見本論P155LL4
那麼在前方此處有法,應當沒有食肉鬼,因為有食肉鬼的話必須為量所緣,然而不為所緣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彼1有法,食肉鬼應當不是隱蔽義,因為「沒有食肉鬼」的立宗之義為量所成立的緣故。因已成立。周遍,因為此補特伽羅如果能引生「沒有彼2」的定解的話,對彼3而言就必須不是隱蔽義的緣故。因為《定量論》中說:「諸隱蔽中無從定解為無」的緣故。於此處必須了知能夠定解為無,與(無從)定解為無二者的差別。
- 1. 彼 指「前方此處」。
- 2. 彼 指「食肉鬼」。
- 3. 彼 指「此補特伽羅」。
另外,(那麼)在前方此處有法,有無食肉鬼應當不存疑,因為沒有食肉鬼的緣故。應當周遍,因為承許沒有食肉鬼,因而便成為承許有無食肉鬼其中一者的緣故。
有人說:「對於此所顯法存疑1。」那麼彼2有法,對於食肉鬼為量所緣不緣應當存疑,因為對於有無食肉鬼存疑的緣故3。如果說承許及因不成立的話,就直接相違4。
- 1. 對於此所顯法存疑 在本論P145L6有人說:「在前方此處有法,沒有食肉鬼,因為食肉鬼不為量所緣的緣故。 」此處針對這樣論述的所顯法提出質疑,亦即「對於前方此處沒有食肉鬼存疑。」
- 2. 彼 指「前方此處」。
- 3. 因為對於論式的所顯法存疑,反推表示應對因「食肉鬼為量所緣」存疑。
- 4. 如果說承許及因不成立的話,就直接相違 承許表示「對於食肉鬼為量所緣不緣存疑」,但一開始的論式的因已說明「食肉鬼不為量所緣」,此二者直接相違。
又有人說:「有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以及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1。」那麼,對於前方此處有無食肉鬼應當存疑,因為對於有無食肉鬼存疑的緣故2。如果承許的話3,那麼在前方此處有法,應當沒有食肉鬼,因為對於有無存疑的緣故。因已成立4。如果說不遍的話,應當周遍,因為有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
- 1. 這樣的命題,基於隱蔽義的論述不能成立。如果這樣的命題成立的話,由「有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若P則Q)成立的話,則可推得「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無」(若~Q則~P)。同理,由「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若P則Q)成立的話,則可推得「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有」(若~Q則~P)。
- 2. 在註1的解釋中分別推得出「對於有無食肉鬼存疑的話遍是無食肉鬼」和「對於有無食肉鬼存疑的話遍是有食肉鬼」,此二者矛盾,所以自宗才會回答「那麼對於前方此處有無食肉鬼應當存疑,因為對於有無食肉鬼存疑的緣故。」自宗如此回答另一種可能是因上一個(有人說)論式自宗回答「那麼前方此處有法,對於食肉鬼為量所緣不緣應當存疑,因為對於有無食肉鬼存疑的緣故。」
- 3. 如果承許的話 如果承許「有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若P則Q)的話,則會推出「對於有無食肉鬼存疑的話遍是無食肉鬼」(若~Q則~P)的論述。
- 4. 因已成立 在根本論式中因已經說明「對於有無食肉鬼存疑」。
如果說對於周遍存疑1的話,對於「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無」應當不存疑,因為對於「有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不存疑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所顯法固然直接相違2,那麼,對於「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無」應當存疑3,因為這麼承許時,對於前方的食肉鬼是否(存在,)作為過失(而)存疑的緣故4。
- 1. 對於周遍存疑 指對於由「有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若P則Q)成立的話,則可推得「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無」(若~Q則~P)這樣的周遍存疑。
- 2. 所顯法固然直接相違 指根本論式的宗「前方此處有無食肉鬼存疑」和接下來的推論「前方此處沒有食肉鬼」二者直接相違。
- 3. 應當存疑 表示由「若P則Q」推得出「若~Q則~P」這樣的結論存疑。
- 4. 對於前方的食肉鬼是否作為過失存疑的緣故 此處「過失」係指前述「對於有無存疑的話不遍是無」的過失。參見本論P146註199
如此論辯的時候,因為量所成立1,而且對於所顯法與周遍二者可否(成立,)回答存疑。應當如此,因為對於有無前方的食肉鬼存疑的緣故。
- 1. 因為量所成立 此處係指「因」為量所成立,指「對於前方的食肉鬼是否存在存疑」為量所成立。參見本論P146註200
對此有人說:「對於是補特伽羅無我的話遍存在應當存疑1,因為對於前方的食肉鬼是否作為此周遍的直接過失存疑的緣故2。」回答不能類推。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3,那麼前方的食肉鬼有法,應當存在,因為是無我的緣故。已經承許周遍及所顯法了,因已成立,由此同理可推。
- 1. 對於是補特伽羅無我的話遍存在應當存疑 兔子角是補特伽羅無我,不存在,所以「對於是補特伽羅無我的話遍存在應當存疑」這樣的命題成立,但推論的過程有問題。
- 2. 對於前方的食肉鬼是否作為此周遍的直接過失存疑的緣故 他宗意思是說「對於前方的食肉鬼是否存在存疑」,而前方的食肉鬼是補特伽羅無我,所以推論得「對於是補特伽羅無我的話遍存在應當存疑」。
- 3. 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 如果另一個他宗說「對於前方的食肉鬼是否存在存疑」不成立的話,義即承許「對於前方的食肉鬼存在不存疑」。
總之,應當對於「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無」存疑、對於「有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存疑、對於「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存疑、對於「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有」存疑,因為由上述正理,成立這些在此處都是隱蔽義的緣故。由此可了知辯論的方式。
這種存疑的方式是就粗分的理解1而言,並且是基於具隱蔽義的覺知的層面,否則就是直接相違,因為與三相的成立方式等諸多正理相違的緣故。
- 1. 粗分的理解 未透過嚴謹因明正理做精確決擇,心識只憑藉粗淺認知做直觀判斷。
如果敘述一個例子:那麼對於「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就應當不存疑了,因為定解「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不存在1的緣故。這不是基於隱蔽義而言,請不要抵賴,令心正住!如果說不遍的話2,這樣的周遍有法,前方的回答者應當不是定解他為無與對於他有無存疑二者,因為定解他為無與對於他有無存疑的增益二者是不並存相違的緣故。三輪3!因成立,因為本論中說:「定解與增益意是能害所害的體性,應當了知這是趣入增益消逝」的緣故。周遍,因為「這是趣入增益消逝」的意涵存在的緣故。
- 1. 刪除「不存在」三字,參見本論P147註201
- 2. 如果說不遍的話 他宗意思是說「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存疑。
- 3. 三輪 (1)因成立,下文有解說。(2)周遍成立,因為二者是不並存相違,所以定解他為無的話,必不會對於他有無存疑。(3)無法回答承許,因為在周遍成立中已指出「不會對於他有無存疑」,但在註2中說「對於他有無存疑」,二者矛盾。
如果說根本因不成立的話1,那麼補特伽羅我有法,成立士夫是無我的真實後諍者2應當對於他3(存在)不存疑,因為對於彼4而言他3不是隱蔽義,並且他3是決定無的緣故。三輪5!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的緣故。
- 1. 如果說根本因不成立的話 他宗意思是說「對於是補特伽羅無我的話遍存在不存疑」。
- 2. 真實後諍者 懷疑所諍事是不是所立法(或懷疑所諍事有沒有所立法)。參見《講義上》P9
- 3. 他 指「補特伽羅我」。
- 4. 彼 指「真實後諍者」。
- 5. 三輪 (1)因成立,對於真實後諍者而言「補特伽羅我」不是隱蔽義,是決定無。(2)周遍成立,因為「對於是補特伽羅無我的話遍存在不存疑」。(3)無法回答承許,因為「補特伽羅我不存在」的緣故。
另外,(那麼)如果有對於此存疑的話,應當遍對於此存疑,因為有對於「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存疑的原因,而安立對此周遍存疑的緣故1。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有法,雖然對於他2不存疑,但是有對於他3存疑的區別應當合理,因為有對於他存疑並不是對於他存疑的意涵的緣故,因容易理解。
- 1. 如果有對於此存疑的話,應當遍對於此存疑,因為有對於「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存疑的原因,而安立對此周遍存疑的緣故。 這段論述可能有二種解釋,分別說明如下:(1)前後二個此是指不同的事物,事例如第一個「此」指「前方此處有無食肉鬼」,第二個「此」指「食肉鬼存在」,意思是說如對「前方此處有無食肉鬼」存疑的話就應當遍對「食肉鬼存在」存疑。可由下一段文「前方的瓶子為現前識所緣」看出前後二個此不是指周遍。對於「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若P則Q)」存疑,也可解釋成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有(若~Q則~P)」存疑,意思是對前方此處有無食肉鬼存疑的話,對於食肉鬼遍存在存疑。而安立對此周遍存疑是指「有對於此存疑的話,遍對於此存疑」這樣的周遍。(2)前後二個此是指相同的事物,即指「周遍」,意思是說不管所對境是不是隱蔽義,只要對此周遍存疑的話,他就適用到任何情境。接著在因中舉例說明對周遍存疑「因為有對於『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存疑的原因」,而安立對此周遍存疑的周遍是指「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這樣的周遍。接著下文的「他」即是指「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這樣的周遍。以上二種解釋,筆者認為第一種解釋較合理。
- 2. 他 指「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適用於普遍的邏輯正理。
- 3. 他 雖然是指「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但討論是具隱蔽義這樣的對象。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1,那麼前方的瓶子為現前識所緣有法,對於他2應當存疑,因為有對於他3存疑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有他3成為隱蔽分的緣故。以此為代表,也可推知其他的事物4。
- 1. 承許根本論式的宗 承許「有對於此存疑的話遍對於此存疑」。
- 2. 他 指「前方的瓶子為現前識所緣」本身,即是指「瓶子」。
- 3. 他 指「前方的瓶子為現前識所緣」這樣的概念,為分別心所證達。
- 4. 不現不可得因有所遮法與假立為其所遮法的事物兩種差別,參見《綜述》本論P276L3段落說明。
問到不現不可得因的意涵為何時,有各種說法,因為(一)有其他人說此因是因不可得正因1;(二)有人說是可現不可得,所以不是不現不可得;(三)有人說是這二者的共同事2等等的緣故。
- 1. 因不可得正因 是指「不現因不可得正因」。事例如「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有法,相續中能定解天人中陰的合理伺察識不存在,因為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定解天人中陰的量不為量所緣的緣故。」A有法,沒有C,因為沒有B的緣故。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是隱蔽義C’是隱蔽義。B是C的因,而B不可得,稱為不現因不可得正因。參見本論P155L4
- 2. 這二者的共同事 是指「可現因不可得正因」。事例如「夜間的海上有法,沒有煙,因為沒有火的緣故」A有法,沒有C,因為沒有B的緣故。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C’是可現見。B是C的因,而B不可得,稱為可現因不可得正因。參見本論P183LL7
對於第一者而言,(那麼)此因之中應當沒有一個自性不可得正因1,因為此因唯是因不可得正因的緣故2。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那就推翻了立宗。
- 1. 自性不可得正因 是指「不現自性不可得正因」。參見本論P155LL1
- 2.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不現相屬方不可得正因分為三種的緣故。參見本論P155LL6。
對於後二者1而言,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2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應當是成立「不應主張在前方此處有天人的中陰」3的可現不可得正因,因為這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的緣故。已經承許周遍了。
- 1. 對於後二者而言 是指對於第三位而言。參見本論P149註203
- 2. 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 此句應理解為,對於該補特伽羅而言天人的中陰為隱蔽義。參見本論P149註204
- 3. 敘述論式 在前方此處有法,不應主張有天人的中陰,因為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的緣故。
這個因1應當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因為(一)彼2成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彼2,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而且(二)在前方此處雖然有天人的中陰,但是彼2成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無法看見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此補特伽羅不應主張有彼」是無遮,而且這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3。第二個因成立,因為是無我的緣故。
- 1. 這個因 指「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
- 2. 彼 指「天人的中陰」。
- 3. 此論式的因「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表示「此補特伽羅不應主張有天人的中陰」,這是無遮,而且此因是成立彼的正因。
如果說前面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這樣的補特伽羅有法,在前方此處雖然有天人的中陰,但是他1應當無法看見,因為他1是彼2成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的緣故。周遍成立,因為《定量論》中說:「那麼不現不可得的意涵為何?答:彼處雖然有彼3,但是彼3成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其相續中的量無法看見」的緣故。對於教典的意涵必須細緻區別。
- 1. 他 指「這樣的補特伽羅」。
- 2. 彼 指「天人的中陰」。
- 3. 彼 指像「天人的中陰」這樣的隱蔽義。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1,(那麼)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有法,對於成為「『以他2因成立在前方此處如此3』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應當無法看見成立彼的所遮法4──「天人的中陰不存在」,以及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對於成立彼的所遮法不存在應當可以引生定解,因為他是成立彼的可現不可得正因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三輪5!
- 1.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 如果承許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是成立「不應主張在前方此處有天人的中陰」的可現不可得正因。
- 2. 他 指「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
- 3. 在前方此處如此 指「在前方此處不應主張有天人的中陰」。
- 4. 所遮法 所要遮除的那個事物,被稱為該論式或該正因的所遮法。詳閱《綜述》之(三)專門列出不現不可得因的目的,參見本論P274LL8。以簡化論式「A有法,沒有C,因為沒有B的緣故」而言,C就是所遮法,此處是指「天人的中陰」,而沒有C就是指「天人的中陰不存在」。
- 5. 三輪 (1)已經承許因了。(2)周遍成立,是成立彼的可現不可得正因的話,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遍對於成立彼的所遮法不存在可以引生定解。(3)無法回答承許,因為所顯法彼此相違。
周遍,而且不能承許,因為(一)是成立彼的可現不可得正因的話,成立彼的所遮法存在的話,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必須能以量定解其所遮法不存在,而且(二)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的話,成立彼的所遮法1即使存在,也必須在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量中不會顯現,以及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必須對於成立彼的所遮法1有無都無法定解而存疑的緣故。
- 1. 所遮法 此處是指「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即是指「隱蔽義」。
第一個因成立,因為本論的《自釋》中說:「第二者1對於彼2是量,因為是具有定解之果」的緣故。
- 1. 第二者 指「可現不可得正因」。
- 2. 彼 指「成立彼的所遮法不存在」。
第二個因成立,因為《自釋》中說:「其中的第一者1因為遮破了存在的名言2,所以才稱之為量,並非對應於見到反面等等,因為有疑惑的緣故。」以及本論在廣說的章節中說:「不是具有定解有無之果,因此不成為量本身3」的緣故。
- 1. 第一者 指「不現不可得正因」。
- 2. 遮破了存在的名言 指「遮破了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這樣的名言存在」。
- 3.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非定有無果(指無法決定所遮法的事物是否存在),故不成為量。」自釋作:「彼人之量不得鬼瓶,即說為成立彼宗之能立量,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及「就彼人來說,既不能斷定為有,亦不能斷定為無。因為此義非彼所知故。由彼不能了知,即證彼不起決定智。此是對不可見之物,以不可得因證,不能決斷為有為無。此是以無因證無果,也是因果繫。」。見《釋量論略解》卷二。「故不成為量」讀法為「故,不成為量」譯作「因此不成為量本身」,筆者認為此句讀法有可能為「故不成,為量。」此是對不可見之物,以不可得因證,不能決斷為有為無,所以說「故不成」。此是以無因證無果,也是因果繫,所以說「為量」。並參見本論P151註208。在此一併提出,僅供參考。
另外,這樣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彼1,應當不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及成立彼的可現不可得正因二者,因為這二者的意涵是相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不現不可得因與可現不可得因二者雖然單純在「遮破成立彼的欲解有法之上必定有所遮法」這點上是一樣的2,但是前者3,所遮法在所諍事之上不現不可得,所以成立彼的後諍者對於其有無,除了存疑,別無所能;由於可現不可得而成立彼的成立彼的後諍者,能夠生起彼於彼之上3不存在的定解,論中分別解說了如此的區別的緣故。
- 1. 彼 指「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
- 2. 意思是「A有法,沒有C,因為沒有B的緣故。」這樣的論式中「沒有C」的形式是一樣的。
- 3. 前者 指「不現不可得正因」。
- 4. 彼於彼之上 指「所遮法於所諍事之上」。
《自釋》中說:「這二種不可得,由於與己相反的因不存在1以及遮破其存在2的緣故,所以同樣具有遮破存在的名言之果,因為一者是有疑惑的緣故,另一者則相反的緣故」的緣故。其中的「與己相反」是指所遮法;「因」是指抉擇詞;「一者」是指不現;「另一者」是指可現見;此處的「相反」是指與有疑惑相反。
- 1. 與己相反的因不存在 指論式中「沒有B」的形式。
- 2. 遮破其存在 指論式中「沒有C」的形式。「其」是指「所遮法」。
這二種抉擇詞的區別應當如此才合理,因為這二者的區別是《七部莊嚴論》的密意的緣故,而這是因為《七部莊嚴論》中說:「論師的教典以及自釋、釋論,全都不只一次、非常清楚地說到:『所有不可得因,都遮破在成立為宗法的有法之上自己決定有的名言,這點上沒有區別1。但是不現不可得因僅做到遮破決定有的名言,卻不能成立決定無;而可現不可得則也能使之了解決定無』」的緣故。
- 1. 所有不可得因,都遮破在成立為宗法的有法之上自己決定有的名言,這點上沒有區別 此處自己應指不可得因本身,而非所遮法,因為沒有任何一種論式中的所遮法會成為該論式的宗法。參見本論P152註214。但如果「自己」是指不可得因本身的話,不可得因是正因論式的正因,是不須要被遮破的。以「A有法,沒有C,因為沒有B的緣故。」表述,如果遮破自己決定有的名言是指B的話也不周遍,因為不可得正因分為不現相屬方不可得正因和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而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的論式形式為「A有法,沒有C,因為有B的緣故。」二者其抉擇詞「沒有B」和「有B」是有區別的。筆者認為「成立為宗法的有法之上」的「有法」,可能是描述宗法本身,不是指欲解有法,可忽略。而「自己」是指所遮法。在此一併提出,僅供參考。
現見有許多不了解可現與不現這二種因如此的區別,就提出詰難的自他部派師,因為有許多人在他宗的章節裡破斥之後,接著又寫在自宗裡的緣故。
(第一位)又有人說1:「對於成為『以無火因成立夜間無火的海上無煙2』的宗法者的後諍者而言,彼處3雖有煙,但是無法現見。」那麼,這樣的海上應當有煙,因為這樣的海上雖然有煙,但是這樣的後諍者無法現見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應當周遍4,因為「雖有」的「雖」字以及「固然」一詞是同義的緣故。如果說不遍的話5,應當是彼處3有煙以及該補特伽羅不現見二者,因為回答不遍的緣故。三輪!
- 1. 說明見下文。

- 2. 敘述論式 夜間無火的海上有法,無煙,因為無火的緣故。
- 3. 彼處 指「夜間無火的海上」。
- 4. 應當周遍 表示承許因,而且這樣的海上遍有煙。
- 5. 如果說不遍的話 表示他宗承許因「『雖』字和『固然』一詞是同義」,義即承許這樣的海上有煙,但是這樣的後諍者無法現見。不承許所顯法「這樣的海上有煙」,此二者矛盾,所以說三輪。
這麼說了之後,(第二位)有人說:「『雖有1』是一種假設。」那就應該要說「就算有」,而其過失為:如果這樣的海上有煙的話,諍者雙方的意現識與根現識任何一者應當都無法現見,因為對於這樣的後諍者而言,雖然存在卻無法現見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無火就應當不是成立彼的可現不可得因了2!
- 1. 雖有 「雖有」一詞,漢文與藏文中同樣都有「雖然有」(已然發生的事實)與「就算有」(未然的假設情況)兩種意涵,一語雙關。參見本論P153註215。
- 2.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能以量定解其所遮法不存在(無煙)的緣故。
另外,應當需要能成立以無煙因成立煙消隱的圍牆內無火1的宗法的真實抉擇詞,因為以彼因成立彼的宗法無法以現前識成立的緣故2。已經承許因了。如果承許的話,成立彼的不可得因就應當必須以其他一個接一個因來成立了3!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應當不容有證達成立彼的因及所立的時段,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周遍,並且不能如此承許,因為《定量論自釋》中說:「如果是以不可得因成立是無的話,不可得就必須用其他的不可得來成立,因而會成為無有窮盡,所以將會無法證達」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煙消隱的圍牆內有法,無火,因為無煙的緣故。
- 2. 意思是說人在圍牆之外看見圍牆內的上空沒有煙,所以「煙消隱的圍牆內無煙」宗法是成立的。但因為無煙無法以現前識成立,所以須要進一步追問圍牆內是什麼原因造成天空上沒有煙,這樣以煙為因成立的抉擇詞才是真實抉擇詞。
- 3. 說明見下文。

又有人說:「『聲音之上的常法』對於以所作因成立聲音常法空1的後諍者而言是隱蔽義2。」常法有法,聲音之上的他3對於成立彼的後諍者而言應當不是隱蔽義,因為聲音之上的他3存在是成立彼的事勢正理4的所破的緣故。周遍,因為本論所說「諸量不趣入5」的意涵成立的緣故。前面的因成立,因為所作是成立聲音常法空的事勢正因的緣故,而這是因為成立彼的事勢正因存在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常法空,因為是所作的緣故。
- 2. 他宗意思是說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聲音之上的常法」,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無法現見,所以是隱蔽義。
- 3. 他 指「常法」。
- 4. 事勢正理 即「事勢比量」,透過事勢正因,證達屬於略隱蔽分的自境的比量。參見《攝類學》P145註199
- 5. 諸量不趣入 是指「教典等能立的三種量無法趣入」,見下文說明。
又有人說:「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能緣食肉鬼的量不存在,應當是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不應主張有食肉鬼1的正因,因為平庸者未以量定解諸法實相,是成立他們不應主張:『實相是如此』的正因的緣故。因2以諸多正理及《顯明解脫道》所成立。如果承許的話,那麼該補特伽羅未以量定解彼法的話,該補特伽羅應當遍不應主張彼法存在,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回答某方面而言不遍。
- 1. 敘述論式 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有法,不應主張有食肉鬼,因為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能緣食肉鬼的量不存在的緣故。此論式是正因論式。
- 2. 因 指上一句的因「平庸者未以量定解諸法實相,是成立他們不應主張:『實相是如此』」
因為未證達隱蔽義的意涵時,教典等能立的三種量1則無法趣入,所以連伺察意的立宗也不合理2,然而該補特伽羅未證達的法當中,有非常多是事勢與信許3所趣入的事物的緣故。這樣才和七部量論及《顯明解脫道》等相順。
- 1. 三種量 指現量、比量、聖言的量。參見本論P144LL4
- 2. 連伺察意的立宗也不合理 指「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能定解食肉鬼的合理伺察識也不存在。」
- 3. 信許 指「信許比量」。透過信許正理證達極隱蔽分的自境的比量。如「顯示施得受用戒安樂的經文有法,自所顯示的內涵無誤,因為是三種觀察清淨的經文的緣故」,透過這個論式,證達「顯示施得受用戒安樂的經文所顯示的內涵無誤」的比量,即是信許比量。信許正因所要成立的是極隱蔽分,極隱蔽分指只能依靠聖言而成立的法,如細分的業果、對此土的眾生而言他方佛國淨土的種種事物。參見《攝類學》P145註201
如果承許的話1,前方回答者未以量定解的法應當存在,因為是成實的話,不遍是前方回答者以量成立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2,那麼這樣的法他應當是他3,因為其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不能如此承許,因為彼以事勢比量證達其存在的緣故。
- 1. 如果承許的話 他宗如果承許「該補特伽羅未以量定解彼法的話,該補特伽羅應當遍不應主張彼法存在」的話。
- 2. 如果承許的話 上一句自宗的所立「前方回答者未以量定解的法應當存在」,意思是「前方回答者未以量定解的法可能存在,但也可能無法確定其存在。」但他宗誤解成「前方回答者未以量定解的法遍存在」。
- 3. 那麼這樣的法他應當是他 意思是說「那麼這樣的法應當是現前分」。
同樣的,如果總結是否為隱蔽義之義的話,對於該補特伽羅而言此事物為隱蔽義的話,在其方面必須是三種量等無法趣入,所以假立為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因的所遮法的事物,必須是成立彼的後諍者無法定解其有無,這是諸多教典、正理所成立的緣故。
自宗,分為五科1:一、解說性相;二、解說趣入之時;三、解說支分;四、解說詞句解釋;五、解說目的。
- 1. 分為五科 列表如下。

第一科:「是不現三相」,為不現不可得正因的性相。「是成立彼的不現三相」,為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的性相。從理解的角度而言,被緣為既是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是隱蔽義,又是成立彼的三相的共同事,這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的性相1。
- 1. 不現不可得正因的性相 論式以簡化為「A有法,沒有C,因為沒有B的緣故」表示,性相條件為(1)宗法成立。(2)沒有C是所立法,C是所遮法,C’是C所指的事物而且是隱蔽義。(3)沒有B是成立彼的三相。
第二科:有趣入之時,因為遮遣處1是可現見的,而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不可現見,所以安立為不現不可得正因的緣故。
- 1. 遮遣處 即所遮法C。
第三科、支分1:不現正因分為二科:一、不現相屬方不可得正因;二、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
- 1. 支分 列表如下。

第一者: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1,而且在自己的實名首尾加上像「無」這樣的遮遣詞的法,這是成立彼的不現相屬方不可得正因的性相。
- 1. 簡化論式表示為「A有法,沒有C,因為沒有B的緣故。」
其中分為:不現相屬方因不可得正因、其相屬方能遍、自性不可得正因三種。
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定解天人中陰的量不為量所緣,是成立在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能定解天人中陰的合理伺察識不存在1的不現因不可得正因2。
- 1. 敘述論式 在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有法,相續中能定解天人中陰的合理伺察識不存在,因為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定解天人中陰的量不為量所緣的緣故。
- 2. 因不可得正因 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定解天人中陰的量(B)是相續中能定解天人中陰的合理伺察識(C)的因。亦即B是C的因,而B不可得,所以稱為因不可得正因。
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這是成立在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不應主張有天人中陰1的能遍2與自性3不可得正因二者4。
- 1. 敘述論式 在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有法,不應主張有天人中陰,因為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的緣故。
- 2. 能遍 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以量緣天人的中陰(B)是天人的中陰(C)的能遍。亦即B是C的能遍,而B不可得,所以稱為能遍不可得正因。
- 3. 自性 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以量緣天人的中陰(B)是天人的中陰(C)的自性。亦即B是C的自性,而B不可得,所以稱為自性不可得正因。
- 4. 不可得正因二者 由於B與C所涵蓋的範圍一樣大,所以「沒有B」既是能遍不可得正因也是自性不可得正因。
能立: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定解天人的中陰,是成立在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定解「有天人的中陰」這個立宗的合理伺察識不存在1的不現相屬方不可得正因,因為(一)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而且(二)是成立彼的不現因不可得正因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在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有法,定解「有天人的中陰」這個立宗的合理伺察識不存在,因為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定解天人的中陰的緣故。
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1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因為(1)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而且(2)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而言是隱蔽義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1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因為成立彼的正因與所立法二者都是加上「無」字的法的緣故。
- 1. 彼 指「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定解天人的中陰」。
如果說第二個根本1因不成立的話,應當如此,因為天人的中陰是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而且彼2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是隱蔽義的緣故。
- 1. 第二個根本因 指上面標號之(2)「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而言是隱蔽義」。
- 2. 彼 指「天人的中陰」。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是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的話,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應當必須是隱蔽義,因為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是隱蔽義的緣故。」回答不遍1。
- 1. 下文有說明,如果是假立為成立彼的次要所遮法的事物的話,就不必須是隱蔽義。
如果承許的話1,那麼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能定解天人中陰的合理伺察識2有法,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應當是隱蔽義,因為是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是成立彼的次要所遮法,而天人的中陰是成立彼的主要所遮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與前面成立食肉鬼時相同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顯明解脫道》中說:「敘述方式是如此,然而食肉鬼本身是說者的欲樂所緣取的假立為所遮法的事物,這即使存在,後諍者也無法緣取」的緣故。
- 1. 如果承許的話 如果承許「是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必須是隱蔽義」的話。
- 2. 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能定解天人中陰的合理伺察識 即論式的所遮法C「定解『有天人的中陰』這個立宗的合理伺察識」
由此正理也要了知,敘述有及敘述無的敘述方式中也各有主次二者。
如果說前面第二個根本因1不成立的話,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定解天人的中陰有法,應當是成立在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定解主張「有天人中陰」的合理伺察識不存在的因不可得正因2,因為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而且能定解天人中陰的量是能定解彼的合理伺察識的因3的緣故。
- 1. 前面第二個根本因 指上面標號之(二)「是成立彼的不現因不可得正因」。
- 2. 因不可得正因 沒有B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而且B(能定解天人中陰的量)是C(能定解彼的合理伺察識)的因。
- 3. 能定解天人中陰的量是能定解彼的合理伺察識的因 次第應是先生起伺察意,進而生起比量。在廣海明月第232講中提到關於抉擇善知識的標準,賈曹傑尊者的回答:「我這裡所說的是具有觀察的人尋求知識的軌理,他在最初的時候,用正量曉達粗分的義理,並且以伺察意了知其些許細分功德,然後又詢問他人,並且透過共許,也能得知那一部分。」所以比量和伺察意應是可以輾轉相互為因,深入問題的核心。參見《大慈恩》之「具有觀察的人尋求知識的軌理,最初如何用正量和伺察意,以及共許來確定善知識?」(https://www.amrtf.org/zh-hant/%e5%85%b7%e6%9c%89%e8%a7%80%e5%af%9f%e7%9a%84%e4%ba%ba%e5%b0%8b%e6%b1%82%e7%9f%a5%e8%ad%98%e7%9a%84%e8%bb%8c%e7%90%86%ef%bc%8c%e6%9c%80%e5%88%9d%e5%a6%82%e4%bd%95%e7%94%a8%e6%ad%a3%e9%87%8f%e5%92%8c/)
應當如此,因為《釋量論》中說:「因為趣入必定具有覺知先行的緣故1」,又此相應段落的《釋迦慧釋》中說:「是心想:沒有因就沒有果」的緣故。
- 1.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覺為先轉故。」自釋作:「以決斷彼法定有之決智轉者,必得彼法之覺先行故。」。見《釋量論略解》卷二。意思是說B是C的因,因為沒有B進而確定沒有C。參見本論P157註221
「是成立彼的不現相違方可得三相」,是成立彼的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1的性相。從理解的角度而言,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而且是非遮與成立法其中一者,這是成立彼的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的性相2。
- 1. 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 事例如「荒野的岩洞內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有法,不應主張有食肉鬼,因為黑暗全面覆蔽的緣故。」
- 2. 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的性相 論式以簡化為「A有法,沒有C,因為有B的緣故」表示,性相條件為(1)宗法成立。(2)沒有C是所立法,C是所遮法,C’是C所指的事物而且是隱蔽義。(3)B是非遮與成立法其中一者。
第四科、詞句解釋: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這名為成立彼的不現相屬方不可得正因的原因存在,因為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無法現見,所以安立為不現;是在自己的實名1首尾有加上諸如「無」或「未緣」一詞的抉擇詞,所以安立為不可得正因的緣故,而這是因為不現(相屬方)能遍、自性、因不可得正因,與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等是從抉擇詞的角度而安立,並非像遮破正因與成立正因是從所立法的角度而安立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七部莊嚴論》中說:「這些抉擇詞不是從所遮及所立法的角度而安立」等等的緣故。
- 1. 自己的實名 指抉擇詞「沒有B」。從沒有B的角度來安立不可得正因。
1如此開示有法,有其目的,因為是為了斷除以自相續的量未證達為由而造集惡業與毀謗等等的緣故,而這是因為《健行經》中說:「世尊,從今以後我將對一切有情起導師世尊之想。」「比丘們!要知道我及與我相等的補特伽羅,方能估量補特伽羅,他人如果進行估量的話,就會變得低劣」等等的緣故。
- 1. 第五科、解說目的。
斷除諍論:有人說:「是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1的話,應當必須是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因為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2。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前方回答者有法,應當是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因為是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的緣故。已經承許周遍了。不能如此承許,因為主張有食肉鬼的緣故。
- 1. 是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 此句意指此補特伽羅是對於前方此處的食肉鬼有無存疑,因為此處主要是說明雖然對於前方的食肉鬼有無存疑,但並未因此就懷疑食肉鬼本身的存在。參見本論P159註225
- 2. 回答不遍 表示因成立,但所顯法不成立。
那麼對你而言,印度金剛座1存在的話其遍存在的話,應當遍印度金剛座不存在的話其遍不存在,因為是補特伽羅無我的緣故。
- 1. 金剛座 又作金剛齊。指佛陀成道時所坐之座,位於中印度摩揭陀國伽耶城南之菩提樹下。以其猶如金剛一般堅固不壞,故稱金剛座。參見《佛光大辭典》查詢「金剛座」。
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在前方此處有法,印度金剛座不存在的話,其應當遍不存在,因為其存在的話其遍存在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印度金剛座應當不存在,因為在前方此處不存在的緣故。已經承許周遍了1。
- 1.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印度金剛座存在的緣故。
在〈第九章 不現不可得正因的論述〉中有 0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