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音笑因類學初解

第九章 不現不可得正因的論述

第三科1、不可得正因2,有不現不可得正因3及可現不可得正因兩種4。為了宣說這二者,而分為解說不現不可得正因及解說可現不可得正因二者。

為了開闡第一科1,本論中說2:「諸量不趣入,具有不趣入無之果。」其中分為三科:一、出處;二、論義;三、辨析。

第一科:經中說1:「補特伽羅不應估量補特伽羅,因為必然會導致傷損。」其中意涵,是提到不可僅因自己未見到,便說他人相續中沒有此功德。為了宣說這點,而提出「諸量」等這段教典。

1對於補特伽羅,成為這樣的隱蔽義的意涵為何?隱蔽義有三種,因為有因境、因時、因體性而成為隱蔽義三種的緣故。

有第一者1,就像對居住於此處的平庸者而言,光明剎土的眾生差別,以及對居住於彼處的平庸者而言,此方剎土的形貌莊嚴的差別即是彼2。因為這些境與補特伽羅同時存在,因此不是因時而隱蔽;這些境是平庸者的現前境,因此不是從自性或體性的角度而隱蔽;然而是對於這些補特伽羅而言,從境域太過遙遠的角度而成為境的隱蔽義的緣故。

有因時而如此1者,因為就像在未來極久遠的時候會不會出現這樣的補特伽羅的差別,對於現在的補特伽羅而言只有疑惑的緣故。應了知這也不是其他兩種隱蔽義的道理。

有因體性或自性而如此1者,因為並非境域遙遠及時間久遠,而是現在存在於自己附近,由於體性細微,以至於成為隱蔽義,就像在前方此處的天人中陰身、食肉鬼及其瓶子2即是彼3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三者如《定量論自釋》中說:「因境、時、自性而隱蔽,所以隱蔽有三種」的緣故。

有人說:「對於此補特伽羅而言,成為隱蔽義的這個事物,在此補特伽羅那方面,應當也能被現量、比量、聖言的量1其中一者所成立,因為這個事物在此補特伽羅那方面是三所量處2其中一者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在此補特伽羅那方面,對此事物除了疑惑之外,三種量任何一者都不會趣入的緣故。為了宣說這點,在本論中說3:「諸量不趣入。」又《顯明解脫道》中說:「諸,是指聖言量4等,為多數詞。」又《定量論自釋》中說:「因為如果於其中存在的話,就應當為現量、比量、聖言的量等其中一者所趣入的緣故。答:不是的,有些也無從以教典而知」的緣故。

第三科、辨析,分為破立斷三科。

第一科:有人說:「食肉鬼不為量所緣1,是成立在前方此處沒有食肉鬼2的不現不可得正因。」同樣地又說:「食肉鬼不為量所緣,成立此處食肉鬼非決定有3,此因也是成立在此處食肉鬼決定有的合理伺察識4不趣入5的不現不可得正因。

那麼在前方此處有法,應當沒有食肉鬼,因為有食肉鬼的話必須為量所緣,然而不為所緣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彼1有法,食肉鬼應當不是隱蔽義,因為「沒有食肉鬼」的立宗之義為量所成立的緣故。因已成立。周遍,因為此補特伽羅如果能引生「沒有彼2」的定解的話,對彼3而言就必須不是隱蔽義的緣故。因為《定量論》中說:「諸隱蔽中無從定解為無」的緣故。於此處必須了知能夠定解為無,與(無從)定解為無二者的差別。

另外,(那麼)在前方此處有法,有無食肉鬼應當不存疑,因為沒有食肉鬼的緣故。應當周遍,因為承許沒有食肉鬼,因而便成為承許有無食肉鬼其中一者的緣故。

有人說:「對於此所顯法存疑1」那麼彼2有法,對於食肉鬼為量所緣不緣應當存疑,因為對於有無食肉鬼存疑的緣故3。如果說承許及因不成立的話,就直接相違4

又有人說:「有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以及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1」那麼,對於前方此處有無食肉鬼應當存疑,因為對於有無食肉鬼存疑的緣故2如果承許的話3,那麼在前方此處有法,應當沒有食肉鬼,因為對於有無存疑的緣故。因已成立4如果說不遍的話,應當周遍,因為有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

如果說對於周遍存疑1的話,對於「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無」應當不存疑,因為對於「有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不存疑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所顯法固然直接相違2,那麼,對於「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無」應當存疑3,因為這麼承許時,對於前方的食肉鬼是否(存在,)作為過失(而)存疑的緣故4

如此論辯的時候,因為量所成立1,而且對於所顯法與周遍二者可否(成立,)回答存疑。應當如此,因為對於有無前方的食肉鬼存疑的緣故。

對此有人說:「對於是補特伽羅無我的話遍存在應當存疑1,因為對於前方的食肉鬼是否作為此周遍的直接過失存疑的緣故2」回答不能類推。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3,那麼前方的食肉鬼有法,應當存在,因為是無我的緣故。已經承許周遍及所顯法了,因已成立,由此同理可推。

總之,應當對於「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無」存疑、對於「有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存疑、對於「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存疑、對於「對於有無存疑的話遍是有」存疑,因為由上述正理,成立這些在此處都是隱蔽義的緣故。由此可了知辯論的方式。

這種存疑的方式是就粗分的理解1而言,並且是基於具隱蔽義的覺知的層面,否則就是直接相違,因為與三相的成立方式等諸多正理相違的緣故。

如果敘述一個例子:那麼對於「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就應當不存疑了,因為定解「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不存在1的緣故。這不是基於隱蔽義而言,請不要抵賴,令心正住!如果說不遍的話2,這樣的周遍有法,前方的回答者應當不是定解他為無與對於他有無存疑二者,因為定解他為無與對於他有無存疑的增益二者是不並存相違的緣故。三輪3!因成立,因為本論中說:「定解與增益意是能害所害的體性,應當了知這是趣入增益消逝」的緣故。周遍,因為「這是趣入增益消逝」的意涵存在的緣故。

如果說根本因不成立的話1,那麼補特伽羅我有法,成立士夫是無我的真實後諍者2應當對於他3(存在)不存疑,因為對於彼4而言他3不是隱蔽義,並且他3是決定無的緣故。三輪5!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的緣故。

另外,(那麼)如果有對於此存疑的話,應當遍對於此存疑,因為有對於「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存疑的原因,而安立對此周遍存疑的緣故1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無的話遍對於有無不存疑」有法,雖然對於他2不存疑,但是有對於他3存疑的區別應當合理,因為有對於他存疑並不是對於他存疑的意涵的緣故,因容易理解。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1,那麼前方的瓶子為現前識所緣有法,對於他2應當存疑,因為有對於他3存疑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有他3成為隱蔽分的緣故。以此為代表,也可推知其他的事物4

問到不現不可得因的意涵為何時,有各種說法,因為(一)有其他人說此因是因不可得正因1(二)有人說是可現不可得,所以不是不現不可得;(三)有人說是這二者的共同事2等等的緣故。

對於第一者而言,(那麼)此因之中應當沒有一個自性不可得正因1,因為此因唯是因不可得正因的緣故2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那就推翻了立宗。

對於後二者1而言,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2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應當是成立「不應主張在前方此處有天人的中陰」3的可現不可得正因,因為這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的緣故。已經承許周遍了。

這個因1應當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因為(一)2成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彼2,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而且(二)在前方此處雖然有天人的中陰,但是彼2成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無法看見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此補特伽羅不應主張有彼」是無遮,而且這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3。第二個因成立,因為是無我的緣故。

如果說前面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這樣的補特伽羅有法,在前方此處雖然有天人的中陰,但是他1應當無法看見,因為他1是彼2成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的緣故。周遍成立,因為《定量論》中說:「那麼不現不可得的意涵為何?答:彼處雖然有彼3,但是彼3成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其相續中的量無法看見」的緣故。對於教典的意涵必須細緻區別。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1(那麼)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有法,對於成為「『以他2因成立在前方此處如此3』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應當無法看見成立彼的所遮法4──「天人的中陰不存在」,以及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對於成立彼的所遮法不存在應當可以引生定解,因為他是成立彼的可現不可得正因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三輪5

周遍,而且不能承許,因為(一)是成立彼的可現不可得正因的話,成立彼的所遮法存在的話,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必須能以量定解其所遮法不存在,而且(二)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的話,成立彼的所遮法1即使存在,也必須在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量中不會顯現,以及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必須對於成立彼的所遮法1有無都無法定解而存疑的緣故。

第一個因成立,因為本論的《自釋》中說:「第二者1對於彼2是量,因為是具有定解之果」的緣故。

第二個因成立,因為《自釋》中說:「其中的第一者1因為遮破了存在的名言2,所以才稱之為量,並非對應於見到反面等等,因為有疑惑的緣故。」以及本論在廣說的章節中說:「不是具有定解有無之果,因此不成為量本身3」的緣故。

另外,這樣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彼1,應當不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及成立彼的可現不可得正因二者,因為這二者的意涵是相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不現不可得因與可現不可得因二者雖然單純在「遮破成立彼的欲解有法之上必定有所遮法」這點上是一樣的2,但是前者3,所遮法在所諍事之上不現不可得,所以成立彼的後諍者對於其有無,除了存疑,別無所能;由於可現不可得而成立彼的成立彼的後諍者,能夠生起彼於彼之上3不存在的定解,論中分別解說了如此的區別的緣故。

《自釋》中說:「這二種不可得,由於與己相反的因不存在1以及遮破其存在2的緣故,所以同樣具有遮破存在的名言之果,因為一者是有疑惑的緣故,另一者則相反的緣故」的緣故。其中的「與己相反」是指所遮法;「因」是指抉擇詞;「一者」是指不現;「另一者」是指可現見;此處的「相反」是指與有疑惑相反。

這二種抉擇詞的區別應當如此才合理,因為這二者的區別是《七部莊嚴論》的密意的緣故,而這是因為《七部莊嚴論》中說:「論師的教典以及自釋、釋論,全都不只一次、非常清楚地說到:『所有不可得因,都遮破在成立為宗法的有法之上自己決定有的名言,這點上沒有區別1。但是不現不可得因僅做到遮破決定有的名言,卻不能成立決定無;而可現不可得則也能使之了解決定無』」的緣故。

現見有許多不了解可現與不現這二種因如此的區別,就提出詰難的自他部派師,因為有許多人在他宗的章節裡破斥之後,接著又寫在自宗裡的緣故。

(第一位)又有人說1:「對於成為『以無火因成立夜間無火的海上無煙2』的宗法者的後諍者而言,彼處3雖有煙,但是無法現見。」那麼,這樣的海上應當有煙,因為這樣的海上雖然有煙,但是這樣的後諍者無法現見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應當周遍4,因為「雖有」的「雖」字以及「固然」一詞是同義的緣故。如果說不遍的話5,應當是彼處3有煙以及該補特伽羅不現見二者,因為回答不遍的緣故。三輪!

這麼說了之後,(第二位)有人說:「『雖有1』是一種假設。」那就應該要說「就算有」,而其過失為:如果這樣的海上有煙的話,諍者雙方的意現識與根現識任何一者應當都無法現見,因為對於這樣的後諍者而言,雖然存在卻無法現見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無火就應當不是成立彼的可現不可得因了2

另外,應當需要能成立以無煙因成立煙消隱的圍牆內無火1的宗法的真實抉擇詞,因為以彼因成立彼的宗法無法以現前識成立的緣故2。已經承許因了。如果承許的話,成立彼的不可得因就應當必須以其他一個接一個因來成立了3!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應當不容有證達成立彼的因及所立的時段,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周遍,並且不能如此承許,因為《定量論自釋》中說:「如果是以不可得因成立是無的話,不可得就必須用其他的不可得來成立,因而會成為無有窮盡,所以將會無法證達」的緣故。

又有人說:「『聲音之上的常法』對於以所作因成立聲音常法空1的後諍者而言是隱蔽義2」常法有法,聲音之上的他3對於成立彼的後諍者而言應當不是隱蔽義,因為聲音之上的他3存在是成立彼的事勢正理4的所破的緣故。周遍,因為本論所說「諸量不趣入5」的意涵成立的緣故。前面的因成立,因為所作是成立聲音常法空的事勢正因的緣故,而這是因為成立彼的事勢正因存在的緣故。

又有人說:「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能緣食肉鬼的量不存在,應當是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不應主張有食肉鬼1的正因,因為平庸者未以量定解諸法實相,是成立他們不應主張:『實相是如此』的正因的緣故。因2以諸多正理及《顯明解脫道》所成立。如果承許的話,那麼該補特伽羅未以量定解彼法的話,該補特伽羅應當遍不應主張彼法存在,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回答某方面而言不遍。

因為未證達隱蔽義的意涵時,教典等能立的三種量1則無法趣入,所以連伺察意的立宗也不合理2,然而該補特伽羅未證達的法當中,有非常多是事勢與信許3所趣入的事物的緣故。這樣才和七部量論及《顯明解脫道》等相順。

如果承許的話1,前方回答者未以量定解的法應當存在,因為是成實的話,不遍是前方回答者以量成立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2,那麼這樣的法他應當是他3,因為其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不能如此承許,因為彼以事勢比量證達其存在的緣故。

同樣的,如果總結是否為隱蔽義之義的話,對於該補特伽羅而言此事物為隱蔽義的話,在其方面必須是三種量等無法趣入,所以假立為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因的所遮法的事物,必須是成立彼的後諍者無法定解其有無,這是諸多教典、正理所成立的緣故。

自宗,分為五科1:一、解說性相;二、解說趣入之時;三、解說支分;四、解說詞句解釋;五、解說目的。

第一科:「是不現三相」,為不現不可得正因的性相。「是成立彼的不現三相」,為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的性相。從理解的角度而言,被緣為既是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是隱蔽義,又是成立彼的三相的共同事,這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的性相1

第二科:有趣入之時,因為遮遣處1是可現見的,而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不可現見,所以安立為不現不可得正因的緣故。

第三科、支分1:不現正因分為二科:一、不現相屬方不可得正因;二、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

第一者: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1,而且在自己的實名首尾加上像「無」這樣的遮遣詞的法,這是成立彼的不現相屬方不可得正因的性相。

其中分為:不現相屬方因不可得正因、其相屬方能遍、自性不可得正因三種。

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定解天人中陰的量不為量所緣,是成立在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能定解天人中陰的合理伺察識不存在1的不現因不可得正因2

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這是成立在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不應主張有天人中陰1的能遍2與自性3不可得正因二者4

能立: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定解天人的中陰,是成立在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定解「有天人的中陰」這個立宗的合理伺察識不存在1的不現相屬方不可得正因,因為(一)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而且(二)是成立彼的不現因不可得正因的緣故。

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1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因為(1)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而且(2)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而言是隱蔽義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1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因為成立彼的正因與所立法二者都是加上「無」字的法的緣故。

如果說第二個根本1因不成立的話,應當如此,因為天人的中陰是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而且彼2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是隱蔽義的緣故。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是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的話,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應當必須是隱蔽義,因為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是隱蔽義的緣故。」回答不遍1

如果承許的話1,那麼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能定解天人中陰的合理伺察識2有法,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應當是隱蔽義,因為是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是成立彼的次要所遮法,而天人的中陰是成立彼的主要所遮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與前面成立食肉鬼時相同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顯明解脫道》中說:「敘述方式是如此,然而食肉鬼本身是說者的欲樂所緣取的假立為所遮法的事物,這即使存在,後諍者也無法緣取」的緣故。

由此正理也要了知,敘述有及敘述無的敘述方式中也各有主次二者。

如果說前面第二個根本因1不成立的話,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定解天人的中陰有法,應當是成立在前方此處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相續中定解主張「有天人中陰」的合理伺察識不存在的因不可得正因2,因為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而且能定解天人中陰的量是能定解彼的合理伺察識的因3的緣故。

應當如此,因為《釋量論》中說:「因為趣入必定具有覺知先行的緣故1」,又此相應段落的《釋迦慧釋》中說:「是心想:沒有因就沒有果」的緣故。

「是成立彼的不現相違方可得三相」,是成立彼的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1的性相。從理解的角度而言,是成立彼的不現不可得正因,而且是非遮與成立法其中一者,這是成立彼的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的性相2

第四科、詞句解釋:天人的中陰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未以量緣天人的中陰,這名為成立彼的不現相屬方不可得正因的原因存在,因為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對於成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而言無法現見,所以安立為不現;是在自己的實名1首尾有加上諸如「無」或「未緣」一詞的抉擇詞,所以安立為不可得正因的緣故,而這是因為不現(相屬方)能遍、自性、因不可得正因,與不現相違方可得正因等是從抉擇詞的角度而安立,並非像遮破正因與成立正因是從所立法的角度而安立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七部莊嚴論》中說:「這些抉擇詞不是從所遮及所立法的角度而安立」等等的緣故。

1如此開示有法,有其目的,因為是為了斷除以自相續的量未證達為由而造集惡業與毀謗等等的緣故,而這是因為《健行經》中說:「世尊,從今以後我將對一切有情起導師世尊之想。」「比丘們!要知道我及與我相等的補特伽羅,方能估量補特伽羅,他人如果進行估量的話,就會變得低劣」等等的緣故。

斷除諍論:有人說:「是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1的話,應當必須是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因為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2。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前方回答者有法,應當是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因為是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為其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的緣故。已經承許周遍了。不能如此承許,因為主張有食肉鬼的緣故。

那麼對你而言,印度金剛座1存在的話其遍存在的話,應當遍印度金剛座不存在的話其遍不存在,因為是補特伽羅無我的緣故。

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在前方此處有法,印度金剛座不存在的話,其應當遍不存在,因為其存在的話其遍存在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印度金剛座應當不存在,因為在前方此處不存在的緣故。已經承許周遍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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