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音笑因類學初解

第八章 自性正因的論述

第二科1、為了宣說自性正因,而提出:「只要自性存在,並具足相係屬的體性」這段教典2。此中分為破立斷3三科,第一科:

有人說:「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與被當作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法為自性一的話,遍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1」那麼火不為量所緣2有法,應當是成立夜間的海上無火3的自性正因,因為(一)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二)是與被當作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法為自性一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4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正因,因為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彼的自性不可得正因5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火不為量所緣有法,應當是成立夜間的海上無火的自性不可得正因,因為是成立彼的自性不可得正因所屬的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6的緣故。

如果說第二個根本因不成立的話,火不為量所緣有法,應當是與被當作成立夜間的海上無火的直接所立法的法為自性一,因為是與無火為自性一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1有法,應當如此2,因為他3是無火的性相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火有法,他4不為量所緣應當是無他4的性相,因為無他4存在5的緣故。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1,那麼彼2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因為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的緣故。周遍,因為是成立彼的果、自性正因二者其中一者的話,必須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自釋》中說:「其中二者是成立實事,一者則是遮破法的抉擇詞」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彼2有法,應當不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3,因為是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話,必須是無遮的緣故。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是成立彼的果、自性正因的話,必須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是不合理的,因為是成立彼的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其中一者的話,遍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單從一個成立彼的自性正因之中,由敘述方式的角度便分出成立彼的這三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中觀光明論》中說:『單從自性的抉擇詞1,由敘述論式的別相即可衍生出果的抉擇詞等多種』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這段論典的意涵是:成立彼的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必須觀待是與被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法為自性,亦即與之相係屬,而由自性一或異的角度開分的緣故2

有一類《正理藏論》的隨學者及前人說:「『有』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差別盡淨的自性正因2,因為根本頌中說:『如同果與有性之於壞滅3』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此處「有」的對字「巴瓦」雖然可趣入「有」、「實事」、「實質」等十種意涵,但在此譯作「有」是翻譯的過失,所以必須譯作「實事」的緣故。如果譯作「有」的話,則必須譯作不須觀待否定所遮的有4,而是此者的話必須是無常。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1(那麼)此「有」與無常相係屬有法,應當是無常,因為是有的緣故2。已經承許周遍了。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有」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自性正因,因為以他因成立彼的因法的係屬不成立的緣故。周遍,因為以他因成立彼的因法的係屬不成立的話,必須不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

應當如此,因為《自釋》中說:「沒有係屬,則無法定解決定隨趣與反遮等」,又《定量論自釋》中說:「其餘自性正因是以如其體性之量,透過唯與此1自性相係屬而成立所立」的緣故。周遍,這是因為「唯與此自性相係屬」這段教典的意涵存在的緣故。

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方式為何?對此,足目仙人、童樂等前後期所有外道,陳那未出世前的許多聲聞部派,以及之後的自在軍論師等內道說:定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隨品遍的量,未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常執2的增益3為了遮破此說,法稱論師提出「錯亂者的對治,即是詮說『定解』4」這段教典。

對於此處論師的承許的敘述方式,上述那些人說:「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未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常執的增益,因為(一)是遮除與不遮除彼其中一者,而且(二)不是遮除的緣故。第一個因容易理解。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那麼)定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定解以所作因成立彼的真實所立1,因為這樣的量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了常執的增益,而且聲音是所作的別相的支分的緣故。」回答不遍。

(因)應當如此,因為這樣的量是以隨趣的方式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常執的增益,然而未以執取差別事的方式遮除其增益的緣故1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1(那麼)以所作因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應當未定解所作唯趣入成立彼的順宗,因為(一)其相續的見知所作遍無常的量,未遮除妄分別所作趣入某些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順宗的增益,而且(二)除此之外沒有能遮除這種增益的量的緣故。第一個因已直接承許。第二個因應當如此,因為如果斷除這種增益必須經由其他量的話,那麼量就會成為無盡的緣故2

如果承許前面的宗1,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有法,他應當定解所作唯趣入成立彼的順宗,因為他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的緣故。周遍,因為是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的話,遍以量定解以所作因成立彼的宗法,以及這一道論式的隨、反品遍二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總義正理莊嚴論》中說:「以量定解所作為常法空的量2,遮除妄分別所作趣入常法的一切別相的支分的增益3,然而不須定解一切常法的別相的支分空的周遍4」的緣故。

有人說1:「以所作因(欲)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應當不存在,因為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已經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常執的增益的緣故。」回答不遍。不能如此承許,因為這樣的比量所要遮除的增益存在的緣故2。應當如此,因為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未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中論廣釋》中說:「就像見知『是所作的話遍無常』的量,在當時未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的緣故。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因為這樣的量遮除了一味地想『聲音是常法』的增益的緣故。」回答不遍1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周遍1,因為《顯明解脫道》中說:『前量已經遮除增益』的緣故。」回答不遍。

對此有人說:「在《顯明解脫道》的學派是如此,至於《心要莊嚴疏》的學派則不是如此」;有人則反過來說。這二者都不合理,因為在《顯明解脫道》與《心要莊嚴疏》二者的學派都認為,見知這種隨品遍的量未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顯明解脫道》的學派是如此,而且(二)《心要莊嚴疏》的學派也是如此的緣故。

第一個因應當如此,因為在前量遮除了增益的意涵之上,以所作因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有進一步遮除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顯明解脫道》中說:「在前量遮除了增益的意涵之上進一步遮除了增益1」的緣故。

第二個因成立,因為見知是所作的話遍無常的量遮除了執取是所作的話不遍無常的增益,而未遮除執取聲音是所作的話,聲音不遍是無常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心要莊嚴疏》中說:「由於見知是所作的話遍無常的量,(接著)必須遮除執取聲音是所作的話不遍無常的增益,這樣的話,依著此因的比量將不會新遮除增益」的緣故。

另外,依著所作因(欲)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所要遮除的增益應當存在,因為(一)諸智者皆承許見知成立彼的隨品遍的量未遮除此增益,而且(二)這樣的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存在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吉祥法稱與至尊宗喀巴大師,以及中觀、量學的智者們皆承許這樣的量(,接著)以正理的力量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而在自己的時段中1,無論直接或者間接都未遮除增益2的緣故。

應當如此,因為《釋量論第四品》中說:「但是透過詮說:『聲音是所作,如是這一切都是無常』,也能以推理而成為義為壞滅的覺知1。」「能以推理」便是顯示以正理的力量斷除增益,而不是顯示直接遮除或間接遮除2的緣故。

因為至尊宗喀巴大師闡述這段的意涵時,在《中論廣釋》中說:「雖然提到『能以推理』,亦即說『以其力量』,但與不是間接證達相同1。」又響底巴的《內周遍》中說:「以證達三相的力量而證達所比度,能夠生出此者的能力就叫作『力量』」的緣故。

第二個根本因成立1,因為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的比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其所要新遮除的增益中,雖然沒有一味執取為常法為合理的增益,但是有從疑惑的角度心想「聲音是常還是無常」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心想「聲音是常還是無常?大概是常」的疑惑即是彼的緣故。

應當如此,因為《釋迦慧釋》中說:「比量雖然對於某部分已經沒有顛倒分別,但是仍有疑惑,而疑惑是依著二分1,所以會對顛倒分別方面產生錯亂」的緣故。周遍,因為「已經沒有」以前,顯示透過忽然的因2而證達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比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中,沒有一味執取有煙的山坡上無火的增益;「但是」以下,顯示這樣的比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疑惑是依著二分,所以會對顛倒分別方面產生錯亂」這段教典是顯示心想「有煙的山坡上的火存不存在」的疑惑為增益的緣故。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以所作因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應當不存在,因為疑惑1與增益的共同事不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就像《自釋》中說:『除遣了量所除遣3、顛倒分別4與疑惑。』這些教典中都再再地將這二者5說成相違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其意涵是「疑惑與一味執取的增益沒有共同事」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二者的共同事雖然不存在,但是疑惑與增益的共同事存在,這樣的區別合理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非理疑惑即是彼6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疑惑與增益作用一致的個別分別心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是《釋量論》及《應理論》的密意的緣故。

應當如此,因為《釋量論》中說:「於蚌殼以為是銀子的行相;同樣地,假設不由於錯亂的原因而結合其他功德1。」又《應理論》中也說:「疑惑與顛倒分別不相違,因為這二者的作用一致的緣故」的緣故。

另外,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以隨趣的方式遮除一味執為常法的增益,然而未以執取所作的每一個別相的支分為差別事的方式,對此遮除常執的增益,因為這樣的量定解了所作之上常法空,但未定解聲音之上常法空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由於這個原因,所以這樣的量1不是心向於聲音常法空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賈曹傑大師承許是如此,而且(二)也是響底巴等所承許的緣故。

第一個因成立,因為《顯明解脫道》中說:「定解了總體空,則成立遍是別空。」又說:「雖然在所作之上定解了聲音的常法空1,但未定解聲音之上常法空」的緣故。

第二個因成立,因為響底巴的《內周遍》中說:「僅證達周遍也並非即是成立所立,因為僅透過緣著總體,未能肯定有法的差別法。」又《定量論賈曹傑釋》中說:「就算決定,也不會成立所立,因為見知這樣的隨品遍的量本身,無論直接或間接都不是心向於聲音1」的緣故。

又有人說:「此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無餘地遮除了執取聲音為常法的增益,而以所作因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沒有所要新遮除的增益。」那麼對於以所作因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應當不須為了令其生起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而敘述三相因等,因為這樣的量已經無餘地遮除了執取聲音為常法的增益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周遍,因為如果這樣的量已經遮除了增益,就不會趣入諸能詮聲1、因與遣餘的量2的緣故。

應當如此,因為《自釋》中說:「趣入諸聲與因」,乃至「如果沒有增益的顛倒分別與疑惑,就不會趣入諸聲與因,也不會殷重探尋及希求。」又《釋迦慧釋》中說:「如果除遣了諸增益的顛倒分別與疑惑,就不會趣入諸聲與因」的緣故。

另外,這應當是合理的,因為對於一道論式的真實後諍者,透過敘述結合順法1與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2其中一者,令其生起執因心3,由此能力而生起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釋量論》中說:「透過講說這二者其中一者,以推理而理解,能夠引生正念4」的緣故。

另外,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未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因為這樣的量是以總遍的方式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而未以執取為差別事的方式遮除常執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為了讓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生起新遮除執取聲音為常法的增益的比量,必須敘述結合順法與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其中一者1的緣故。

應當如此,因為見知這樣的隨品遍的量要出生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無法不間隔其他的量就直接生起這樣的比量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量經自釋》中說:「執因心也不是直接證達所比度,因為間隔著憶念的緣故」的緣故。周遍,因為此處的執因心是解說為證達成立彼的三相的量1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七部莊嚴論》中說:「定解三相的量是直接成立所立嗎?答:不是,因為間隔著憶念識的緣故」的緣故。

另外,諸多中觀及量學智者都應當承許,定解以所作因成立彼的三相的量,以總遍的方式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然而未以執取聲音為差別事1的方式而遮除常執的增益,因為不只是量學智者,龍樹父子等也如此承許的緣故。

應當如此,因為譬如執取沒有石女兒的覺知,雖然對於石女兒的耳朵等等以總體的方式而斷除有執的增益,然而未以執取彼1為差別事的方式而遮除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中論》中說:「如果我本身尚且不存在,我所2如何存在?」又此相關段落佛護論師的解釋中說:「譬如僅緣著沒有石女兒,並不會緣取其眼等3」的緣故。

另外,定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未定解所作是成立彼的隨品遍,因為彼1未定解所作唯趣入成立彼的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彼1對於聲音未遮除執取為趣入常法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彼1對於聲音未遮除心想是否為常法的增益的緣故。」回答不遍2

那麼1,以所作因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應當是執取聲音為常法的補特伽羅,因為彼對於聲音未遮除執取為趣入常法的增益的緣故。因已直接承許。如果承許的話,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應當主張聲音與常法有共同事,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相續中的主張容有如此共同事的立宗也應當存在,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的緣故。

周遍,因為這樣的真實後諍者必須透過定解「是所作的話遍無常」的力量,而見到這種立宗1被違害而棄捨此立宗的緣故,而這是因為《釋量論》中說:「斷除貪欲及瞋恚2」等,又《天王慧疏》中說3:「以前將所貪及所瞋等見為有功德,其後見到彼等不存在,而將彼扭轉。」《道次第》中也說4:「如果見到自性成立被違害,便會扭轉執取自性成立的立宗」的緣故。

自宗1:「是自性三相」,為自性正因的性相。結合理解及事例的話,「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自性三相」,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自性正因的性相。

另外,是被執為以他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的話,他必須與彼為體性一,而他又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這是他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的性相1

分為觀待差別的自性正因1,以及差別盡淨的自性正因兩種。第一者分為直接引出自己的所作法的成立彼的自性正因,以及間接引出自己的所作法的自性正因兩種。第一者的事相,就像要成立聲音是無常而敘述從因緣所生;第二者的事相,就像要成立聲音是無常而將所作敘述為因2

差別盡淨的事相,就像要成立聲音是無常而將實事敘述為因,以及要成立岩壁上的阿嘎汝是樹而將辛夏瓦敘述為因1

對於《自釋》中說將辛夏瓦敘述為因的自性正因,藏地老一輩的性相學者雖然眾說紛紜,但是智者涅竹巴承許辛夏瓦是染色木,而許多人承許「辛夏瓦」中的「辛」即是藏文中的樹,這些應當都不合理,因為「辛夏瓦」一詞是「阿嘎汝」的梵文名稱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洛札譯本的《無死藏》中說:「因此『尊』、『阿嘎汝』、『辛夏瓦』、『灰白物』、『灰精』」的緣故。

解說因法義三者:實事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自性正因,無常是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聲音是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1

剎那性雖然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但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因為彼1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2。應當如此,因為聲音與無常的聚合義、以聲音為差別的無常,以及以無常為差別的聲音3,這些是以所作因成立彼的所立與這一道論式的所立二者,而聲音與剎那性的聚合義、以剎那性為差別的聲音,以及以聲音為差別的剎那性,這些雖然是以所作因成立彼的所立與以所作為因的一道論式的所立二者,但不是成立彼4,以及這一道論式二者的所立,因為不是這二者的直接所立法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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