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科1、略為辨析隨品遍。
- 1. 上接本論P26L3之「二、解說周遍的觀待事的意涵及其異門」。及上接本論P57LL2之「四、定解隨之進退的量」。
有人說:「與成立彼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彼的隨品遍的性相1;而僅僅『他是被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事物,是他的話遍是彼2』,這就是與成立彼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的意涵。」那麼無常有法,他3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4的隨品遍,因為他3是與成立彼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為量所定解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他3是無常,是他3的話遍是無常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彼5有法,應當是與被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事物相係屬,因為是成立彼的隨品遍的緣故。
- 1.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唯」與成立彼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彼的隨品遍的性相的緣故。定義中缺少說「性」這一詞。參見本論P58LL6
- 2. 彼 指「被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事物」。
- 3. 他 指「無常」。
- 4.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無常的緣故。
- 5. 彼 指「無常」。
周遍,因為不是與彼相係屬的話,必須不是成立彼的隨品遍與反品遍任何一者的緣故。因為《釋量論自釋》中說:「沒有係屬的,完全不能隨趣與反遮」的緣故。如果承許前面的宗1,(那麼)無常有法,應當是與無常為異,因為是與彼2相係屬的緣故3。
- 1. 承許前面的宗 承許無常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
- 2. 彼 指「無常」。
- 3.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與無常為一的緣故。
另外,(那麼)所作的別有法,應當他1是無常2,是他1的話遍是無常3,因為他1是成立彼的隨品遍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他1是成立彼的三相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如果承許4的話,彼5有法,應當是無常,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常法的緣故6。
- 1. 他 指「所作的別」。
- 2. 他是無常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所作的別」是常法的緣故。
- 3.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別的緣故。此論式是正因論式。
- 4. 承許 承許所作的別是成立彼的三相。所作的別是成立此論式的隨品遍。
- 5. 彼 指「所作的別」。
- 6. 所作的別是常法,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順宗,參見《大慈恩》之在判斷正論式時,哪些部分是以本身來判斷,哪些部分是以範圍來判斷?(https://www.amrtf.org/zh-hant/%e5%9c%a8%e5%88%a4%e6%96%b7%e6%ad%a3%e8%ab%96%e5%bc%8f%e6%99%82%ef%bc%8c%e5%93%aa%e4%ba%9b%e9%83%a8%e5%88%86%e6%98%af%e4%bb%a5%e6%9c%ac%e8%ba%ab%e4%be%86%e5%88%a4%e6%96%b7%ef%bc%8c%e5%93%aa%e4%ba%9b/)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所作的別有法,應當不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1,因為是常法的緣故。」回答此處不遍。
- 1. 判斷「因」是否為「隨品遍」時,是以該因的「範圍」來判斷。參見上一段註6之《大慈恩》的說明。
有人說:「於『存在』前後都不說『唯』,而說與成立彼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彼的隨品遍的性相。」那麼「有」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隨品遍,因為是與成立彼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為量所定解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在成立彼的順宗中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在成立彼的順宗與不順宗二者中都存在的緣故2。如果承許前面的宗,那麼「有」有法,應當是無常,因為是有的緣故3。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有的緣故。
- 2. 說明見下圖。

- 3.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餘不順宗的緣故。
另外,應當是必須要說「性」,因為是透過說「性」而除遣共通不定的緣故。因為《小應理論》中說:「透過說『性』而唯除遣共通不定1」的緣故。
- 1. 共通不定 參見本論P216LL4
有人說:「『是所作的話遍無常』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1。」那麼成立彼的這一道論式的隨品遍成立的話,成立彼的正周遍應當遍成立,因為這二者是同義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所作是所作有法,以他2因成立聲音是無常3的這一道論式的正周遍應當成立,因為以他4因成立彼的隨品遍成立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他4是成立彼的隨品遍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彼的三相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如果承許前面的宗,那麼兔子角有法,應當是無常,因為所作是所作的緣故5。
- 1.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所作」才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
- 2. 他 指「所作是所作」。
- 3.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所作是所作的緣故。
- 4. 他 自宗在此理解為「所作」。
- 5. 承許前面的宗亦即承許以「所作是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的正周遍成立,敘述論式為「A有法,是無常,因為所作是所作的緣故。」由於「所作是所作」恆成立,前面A有法是任何事物都可以,包含無(例如兔子角)。這樣的因會是無有法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另外,以所作的因因成立所作的因所屬的聲音是無常1的隨品遍應當成立,因為成立彼的論式的正周遍成立2的緣故。已經承許周遍了,因應當如此,因為(一)「是所作的因的話遍是無常」是成立彼的正周遍,而且(二)這成立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這是成立彼的真實周遍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所作的因所屬的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因的緣故。
如果承許前面的宗,那麼所作的因有法,他1應當是與被當作成立所作的因所屬的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2相係屬3,因為他1是成立彼的隨品遍的緣故。周遍,因為不是與被當作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相係屬的話,必須不是成立彼的隨品遍與反品遍任何一者的緣故。
- 1. 他 指「所作的因」。
- 2. 直接所立法的事物 指「無常」。
- 3.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所作的因」與「無常」沒有相係屬的緣故。參見本論P70LL6整段。
因為《自釋》中說:「沒有係屬的,必定不能隨趣與反遮。」又《七部莊嚴論》中說:「一道論式的隨品遍與正周遍二者的意涵不同。」乃至「成立彼的隨品遍成立的話,反品遍遍成立,而正周遍成立的話,反品遍成立的必然性不存在;即使隨品遍與反品遍成立,三相成立的必然性也不存在」的緣故。
第二科1、解說教典的意涵:為了從略示的角度宣說「是三相」為正因的性相,而說到:「宗法、彼分所遍的抉擇詞。」這段的出處存在,即根本經2中的「自義,是指由三相因而見到意涵」,在此時提到「是三相」為正因的性相。至於三相與正因為何?為了宣說這點,而提出適才引述的這段教典。
- 1. 上接本論P57LL1之五、解說根本的意涵。
- 2. 根本經 指《量經》,全名《集量論》,參見本論P51註34
1正因有法,他的數量決定為三,因為數量決定為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的緣故。為了宣說這點,而提出「此必定為三種」這段教典。
- 1. 上接本論P57LL1之六、破除當前的疑惑。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是所作的話遍無常』這個詞句,應當直接詮說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1,因為『是所作的話遍無常』是成立彼的隨品遍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2。
- 1.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所作的話遍無常」這個詞句只是詮說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三個條件之一。
- 2. 回答不遍 表示「『是所作的話遍無常』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1,(那麼)「是所作的話遍無常」這個詞句,應當不是僅僅直接顯示成立彼的係屬的一面,因為直接顯示一個成立彼的隨品遍的量的緣故。周遍,因為要以量定解成立彼的隨品遍,必須先定解成立彼的係屬的緣故。不能承許前面的宗,因為「是所作的話遍無常」這個詞句直接顯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係屬的義反體2的一面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與彼相係屬的義反體有──所作是無常、所作是與無常為本性一3、無常反還的話所作也遍反還4三者,而其只顯示最後一面的緣故。
- 1. 承許根本論式的宗 他宗承許「『是所作的話遍無常』這個詞句直接詮說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
- 2. 義反體 指彼法的意涵。實事的義反體,指實事的意涵。如能作用是實事的性相,所以是實事的義反體。相同的,量所櫞則是「有」的義反體。參見《攝類學》P65註76
- 3. 本性一 與體性一同義,指非別別體性的法。在正確的心識中,會顯現這兩個法之中一者是另一者的體性,這樣的法,即是體性一。如瓶子與無常二者,在正確的心識中會顯現出瓶子具有無常的體性,因此瓶子與無常是體性一。參見《攝類學》P77註83
- 4. 無常反還的話所作也遍反還 是所作的話遍無常(若P則Q),是「無無常」的話遍「無所作」(若~Q則~P)。確認一者之後,便可確認另一者,其中無常反還是指「無無常」,所作反還是指「無所作」。參見《綜述》P272L7
有人說:「所作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三相,因為這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所作』一詞應當詮說成立彼的隨品遍,因為所作是成立彼的隨品遍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雖然這是成立彼的隨品遍,但是詮說這個1的聲音不須詮說成立彼的三相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詮說這個1的聲音在成立彼的三相之中,只詮說成立彼的宗法2的緣故。
- 1. 這個 指「所作」。
- 2. 只詮說成立彼的宗法 「由自因所生」是所作的性相,詮說「所作」的聲音會直接表達「由自因所生」的內涵,因此也會表達出其因緣。參見《攝類學》P457註376
因為陳那在《量經》中說:「三相詮說為因,而善安住於宗法1」的緣故。周遍,因為「三相」是顯示所作是成立彼的三相;「詮說為因,而善安住於宗法」是顯示詮說這個的聲音,只詮說成立彼的宗法的緣故。
- 1.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所說三相因,善住於宗法,所稱餘二相,以譬喻顯示」。見《集量論略解》卷四。在因明論式中,直接說出第一相(宗法性),而第二相(隨品遍)與第三相(反品遍)則須透過同法喻與異法喻來間接顯示。因此說「所稱餘二相,以譬喻顯示」。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麼對你而言,詮說「瓶子」的聲音,應當詮說法無我1,因為瓶子是法無我的緣故2。
- 1. 法無我 謂一切有為、無為法中,並無「我」之實體。即一切法皆依因緣而生,相互依存,無實體性。有為法雖有作用,然不常住;無為法雖常住,然無作用。參見《佛光大辭典》查詢「諸法無我」。並參見本論P82註93
- 2.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能詮聲是藉由名言之力只能理解自境的所聞的緣故。參見《攝類學》P440LL1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不遍1,因為詮說瓶子是法無我的話,必須詮說法我2不成立的道理的緣故。」那麼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也同理可知,因為要詮說所作為成立彼的隨品遍,是透過詮說所作是唯與成立彼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因而是安立為詮說所作為成立彼的隨品遍的緣故。
- 1. 不遍 意思是說詮說「瓶子」的聲音沒有詮說法無我。
- 2. 法我 二我之一。指於如幻假有之法上生起實有之妄執。又作法我執、法我見、法執。即執著諸色、心等法為實有體性。參見《佛光大辭典》。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釋量論》中說的『即使周遍先行中沒有彼1』這段教典2的意涵應當不成立,因為『是所作的話遍無常』這個詞句,沒有直接顯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周遍的緣故。」回答不遍。
- 1. 彼 指立宗「聲音是無常」。
- 2. 這段教典 今人法尊法師譯作:「先遍(指周遍)雖無彼(指無詮說立宗),然說聲所作,如此皆無常,義生彼壞覺(產生聲音是會壞滅的覺知)。雖未顯示(立)宗,成立無障故(經由推論能了知立宗成立)。三中隨一相,未說即不全。」自釋作:「(他宗)若謂若無顯示宗境(指宗法),則因不轉故,由於顯示宗境許成立宗之功能得成者。(自宗)破曰:如說「凡如此所作性皆是無常,喻如瓶等,聲是所作性」。說此遍相為先(指周遍先行)之能立語,雖未親顯示(立)宗,然以義引生了解彼聲壞滅之覺,以雖未親顯示(立)宗,然是成立聲無常無諸障礙之能立語故。」見《釋量論略解》卷八,參見本論P82註94。
「另外,這段教典的意涵應當不成立,因為『凡所作遍無常,譬如瓶子,聲音也是所作』這個成立語,不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周遍先行的成立語1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樣的成立語不是在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之前詮說成立彼的隨品遍的成立語的緣故2。」回答不遍,因為詮說成立彼的隨品遍也需要「聲音也是所作」這個詞句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僅以「是所作的話遍無常」這個詞句,不能完整地詮說成立彼的隨品遍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證達「是所作的話遍無常」不算是證達成立彼的隨品遍的緣故。
- 1. 成立語 說明見下圖。

- 2. 他宗認為:「凡所作遍無常,譬如瓶子」,才是真正周遍先行的成立語。亦即他宗認為詮說成立彼的隨品遍的成立語不須先了知宗法的內涵。
有人說:「『即使周遍先行中沒有彼』這個詞句中的『周遍』應當不存在,因為這1不能當作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緣故。」回答不遍2,因為這是對於成立彼的隨品遍的一面,以其名假立而顯示的緣故。
- 1. 這 指「周遍」。
- 2.回答不遍 意思是說「『周遍』不能當作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但『周遍』存在」。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1,(那麼)「宗法、彼分所遍」這個詞句中的「宗」,與「宗法、順宗中存不存在」這個詞句中的「宗」二者,應當都是成立彼的宗,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這是對於成立彼的宗的一面,以宗之名假立而顯示的緣故。
- 1.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 如果「周遍先行中」的「周遍」不是對於成立彼的隨品遍的一面以其名假立而顯示,亦即承許「周遍」是成立彼的隨品遍的話。
又有人說:「是所作的話遍無常,這是『宗法、彼分所遍』這個詞句中的周遍,因為這1才是彼2,而所作不是彼2的緣故,而這是因為所作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周遍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所作是一3的緣故。」回答不遍。
- 1. 這 指「是所作的話遍無常」。
- 2. 彼 指「『宗法、彼分所遍』這個詞句中的周遍」。
- 3. 一 指單一的「名」。並參見本論P76L5整段的說明。「名、句、文字」中的「名」參見《攝類學》P442L6
所作是一的話,必須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周遍這點應當不合理,因為所作雖然是一,但是是成立彼的所周遍1,因此是周遍的緣故,而這是因為這2是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所周遍,所以是成立彼的周遍與抉擇詞二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在「遍」的《自釋》中說:「所謂的『遍』,是因為於彼3有能周遍,於此4有所周遍,因此為周遍」的緣故。
- 1. 能周遍與所周遍 參見善慧法師的解釋,見下文。

- 2. 這 指「所作」。
- 3. 彼 指「無常」。
- 4. 此 指「所作」。
另外,所作應當是成立彼的周遍,因為彼1是成立彼的所立法的能周遍的境──所周遍,因此說為「周遍」的緣故,而這是因為《大婆羅門釋》中說:「周遍是指能周遍的境──所周遍」的緣故。
- 1. 彼 指「所作」。
另外,周遍應當不須聚合法與有法二者,因為所作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周遍與抉擇詞二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釋迦慧釋》中說:「周遍是指能周遍的境──所周遍,即抉擇詞。」又《大婆羅門釋》中說:「周遍是指能周遍的境──諸凡所周遍1」的緣故。
- 1. 諸凡所周遍 此段意指周遍即是指能周遍的境,而但凡所周遍的境皆是能周遍的境。參見本論P84註98
周遍,因為「周遍是指」是解說「彼分所遍」這個詞句中的這兩個周遍,其餘1則是解說所作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能周遍的境──所周遍,因而是成立彼的周遍與抉擇詞二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統合這兩段教典的意涵而解說的方式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兩段的意涵存在的緣故。
- 1. 其餘 是指「能周遍的境──所周遍,即抉擇詞」及「能周遍的境──諸凡所周遍」。
另外,「是所作的話遍無常」應當不是「彼分所遍」這個詞句中的周遍,因為所作是這個詞句中的這兩個周遍1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彼1是成立彼的三相也是至尊父子的密意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大婆羅門釋》中說:「能周遍的境──所周遍也是隨趣於能周遍與反遮」的緣故。周遍,因為「能周遍的」是顯示能遍的所立法──無常;「境──所周遍」是顯示所周遍的抉擇詞──所作,其餘3則顯示是成立彼的這兩個周遍的緣故。
- 1. 兩個周遍 指「隨品遍和反品遍」。
- 2. 彼 指「所作」。
- 3. 其餘 是指「也是隨趣於能周遍與反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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