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科、解說周遍的觀待事的異門──順宗、不順宗,分為二科:一、正說;二、順帶解說同喻1、異喻2。第一科分為四科:一、解說性相;二、解說支分;三、解說詞句的解釋與趣入3;四、解說成立的正理。4
- 1. 同喻 舉出一個事物為例,藉此證得該論式的隨品逼,這樣的事物即是該論式的同喻。例如透過瓶子,可以了解凡是所作必是無常,因此瓶子即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同喻。參見本論P48註31
- 2. 異喻 舉出一個事物為例,藉此證得該論式的反品遍,這樣的事物即是該論式的異喻。例如透過無為的虛空,可以了解凡是常法必是非所作,因此無為的虛空即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異喻。此處雖列出同、異喻的科目,然無對應的正文。參見本論P48註32
- 3. 詞句的解釋與趣入 意指符合字面上的解釋。參見本論P48註33
- 4. 科判如下圖所示。

第一科:與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成立方式為相順不空1,這是成立彼的順宗2的性相。其中又有就「敘述是非」而言及就「敘述有無」而言二者。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的敘述方式為相順不空,這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的性相,這與無常3二者同義。如果就敘述有無而言的話,成立彼的順宗不必與被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事物同義,因為煙不是火的緣故4。
- 1. 相順不空 即「有相順」。
- 2. 順宗 所立法所指的事物的範圍即是該論式的論宗,參見本論P8L1整段和P46L10的說明。並參見《大慈恩》之性相當中「成立彼的順宗」指的是該論式的所立法事物?還是「所有是無常的法」?(https://www.amrtf.org/zh-hant/%E6%80%A7%E7%9B%B8%E7%95%B6%E4%B8%AD%E3%80%8C%E6%88%90%E7%AB%8B%E5%BD%BC%E7%9A%84%E9%A0%86%E5%AE%97%E3%80%8D%E6%8C%87%E7%9A%84%E6%98%AF%E8%A9%B2%E8%AB%96%E5%BC%8F%E7%9A%84%E6%89%80%E7%AB%8B%E6%B3%95/)。
- 3. 無常 指「無常的範圍」。
- 4. 敘述論式以「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有火,因為有煙的緣故」為例,有「某物」遍有「火」的話,某物便是該論式的順宗,其餘則是不順宗。所以煙是該論式的順宗,火是不順宗。
與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敘述方式為相順空1,這是成立彼的不順宗的性相。這與非無常2二者同義。
- 1. 相順空 即「沒有相順」。
- 2. 非無常 指「非無常的範圍」。「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此論式的不順宗與非無常的範圍同義。
第二科、支分,分為三種:一、成立彼的無不順宗;二、餘不順宗;三、相違不順宗。兔子角是第一者,所知是第二者,常法是第三者1。第一、兔子角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無不順宗,因為(一)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且(二)是無的緣故。兩個因都成立,因為是決定無的緣故。
第二、所知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餘不順宗,因為(一)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且(二)是無常以外的事物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是常法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是非無常所屬的法的緣故。
第三、常法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相違不順宗,因為(一)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且(二)與無常相違的緣故。兩個因都成立,因為是與常法為一的緣故。
- 1. 解釋見下圖。

第三科、成立彼的順宗的詞句解釋與趣入有三句型,因為(一)是成立彼的順宗,而於成立彼的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句型;(二)是成立彼的順宗,而於成立彼的順宗的詞句解釋中不存在的句型;(三)二者俱非的句型,三者皆存在的緣故1。
- 1. 解釋見下圖。並參見《講義上》P53表格。

第一個因1成立,因為瓶子即是彼2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1)瓶子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而且(2)於成立彼的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瓶子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順宗,因為是無常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他3與聲音二者於無常為同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聲音與他3二者是無常的緣故。
- 1. 第一個因 指「是成立彼的順宗,而於成立彼的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句型」。
- 2. 彼 指「是成立彼的順宗,而於成立彼的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句型」。
- 3. 他 指「瓶子」。
第二個因1成立,因為(1)無為的虛空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順宗,而且(2)於成立彼的順宗的詞句解釋中不存在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是常法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他2與聲音二者於常法為不同法的緣故,而這 是因為他2是常法,而且聲音是無常的緣故。
- 1. 第二個因 指「是成立彼的順宗,而於成立彼的順宗的詞句解釋中不存在的句型」。
- 2. 他 指「無為的虛空」。
第三個因1容易理解2。
- 1. 第三個因 指「二者俱非的句型」。其中二者包含「是成立彼的不順宗(即D不是C)」,和「於成立彼的順宗的詞句解釋中不存在的句型」這二者。
- 2. 容易理解 由於D不是C,無論A是不是C,於成立彼的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句型均不成立,故說容易理解。
成立彼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與趣入也有三句型,因為(一)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句型;(二)不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句型;(三)二者俱非的句型,三者皆存在的緣故1。
- 1. 解釋見下圖。

第一個因1成立,因為瓶子即是彼2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1)這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且(2)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瓶子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不順宗,因為是無常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他與聲音二者於常法為不同法的緣故,而這是因為聲音與他二者是無常的緣故。
- 1. 第一個因 指「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句型」。
- 2. 彼 指「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句型」。
- 3. 他 指「瓶子」。
第二個根本因1成立,因為虛空即是彼2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1)不是成立彼的不順宗3,然而(2)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4有法,應當不是成立彼5的不順宗,因為是成立彼5的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常法的緣故。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彼4有法,應當於成立彼5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因為他6與彼7二者於常法為不同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他6是常法,然而聲音是無常的緣故。
- 1. 第二個根本因 指「不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句型」。
- 2. 彼 指「不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中存在的句型」。
- 3. 不是成立彼的不順宗 亦即是成立彼的不順宗(D是C)。
- 4. 彼 指「虛空」。
- 5. 成立彼 指「成立聲音是常法」。
- 6. 他 指「虛空」。
- 7. 彼 指「聲音」。
第三個因1容易理解2。
- 1. 第三個因 指「不是成立彼的不順宗(即是成立彼的順宗,D是C),而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中不存在的句型」。
- 2. 容易理解 必須D是C且A是C,才能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的詞句解釋中不存在 (✘),所以說容易理解。
解說順宗不順宗是否直接相違:雖然順宗是與不順宗直接相違,但不順宗不是與順宗直接相違,因為不順宗不存在的緣故1。
- 1. 以論式「聲音有法,是無我,因為是所作的緣故。」為例,此論式沒有不順宗,所以一個論式如果有不順宗,必定會有順宗;但一個論式如果有順宗,不一定會有不順宗。
第四科、能立:「瓶子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因為是無常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彼1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因為是成立彼的順宗的緣故。」回答不遍。
- 1. 彼 指「瓶子」。
如果承許1的話,(那麼)瓶子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因為是「成立彼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的緣故。周遍,因為「成立彼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是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而就敘述是非與敘述有無二者之中的敘述是非而言的話,於是彼2為意涵相順的事物,立名為順宗;就敘述有無而言,於有彼2為意涵相順的事物,立名為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量經》中說3:「於所比度中存在,以及於與彼相順中存在、唯於與彼不相順中不存在。」又其《自釋》中說4:「所謂『宗』,這也就是所立法」的緣故。
- 1. 承許 承許瓶子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
- 2. 彼 指所立法。
- 3. 《量經》中說 《量經》全名《集量論》,共六品,陳那菩薩著。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所比同品有,於無性為無」。自釋譯作:「言「所比」者,謂由法差別之有法。」、「言於所立同類有、及於無(異品)無性。此等是說,由三相因了達有因也。」見《集量論略解》卷二。
- 4. 《自釋》中說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此中成立有者,謂由所立法總,品類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彼所立法,「無異言即此。於別法宣說」。即說同品有也。」見《集量論略解》卷三。成立有者,即成立同品有(隨品遍),同品是指該論式的順宗。所謂無異言即此,意思是瓶子和聲音體性極相似,皆是無常,然非是一體。無異即此,言所詮實體相似;別法宣說,言能詮名言不同。言同品有,即無常之同類法上,定有所作性因也。並參見本論P51註35
另外1,(那麼)瓶子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因為是「成立彼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的緣故。周遍,因為「成立彼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是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所作於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中存不存在」這個詞句中的宗,是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成立彼的周遍係屬境的宗,是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彼的周遍係屬境的宗、成立彼的周遍係屬境的所立、成立彼的周遍係屬境的所比度三者其中一者的話,必須是成立彼的所立法的緣故2。
- 1. 另外 「另外」是指從另一個角度,破斥上述他宗的觀點。參見《攝類學》P12註11
- 2. 上一段是從是彼(或有彼)為意涵相順的事物,立名為順宗,從定義來說明「宗」是指所立法;這段是從抉擇詞與所立法的周遍關係來說明順宗的「宗」是指所立法。
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抉擇詞能不能成立所立」的所立或宗的話,必須是聲音與無常的聚合義的緣故1。應當如此,因為(一)成立聲音是無常時的「宗」字所趣入事有三種不同的變化方式2,而且(二)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的宗,是當作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三)「唯與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個詞句中的順宗的「宗」,是當作成立彼的周遍係屬境的宗與成立彼的所立法的緣故。
- 1. 意思是說「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抉擇詞能不能成立所立」的宗,是指「聲音是無常」,這才是真正的宗;而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周遍係屬境的宗,是指所立法「無常」,二者不同。
- 2. 三種不同的變化方式 指「宗」字有三種表達形式,分別為真正的宗是指有法與所立法的合體、宗法的宗是指有法、順宗的宗是指所立法,參見本論P54LL4和《綜述》P288L7
第一個因成立,因為《定量論》中說:「被定解於所比度中存在,以及被定解於與彼共通中存在、被定解於與彼沒有共通中不存在。」又《大應理論》中說:「所比度的名言有三種1」的緣故。
- 1. 所比度的名言有三種 意即所比度可指所立(真正的宗)、所立法、有法三種,參見《綜述》P288L4
第二個因成立,因為《釋量論自釋》中說:「宗指有法。」又《正理滴論》中也說:「所比度在此是指具足欲解的差別的有法1。」其相關段落的《應理論》中說:「『所比度在此是指』等云,是當決擇抉擇詞的性相時,有法即是所比度」的緣故。周遍,因為此時的所比度與所立、宗三者是(同義)異名的緣故。
- 1. 引文今人楊化群譯作:「所比度之事者,於此指欲了知之各別有法。」王森則譯作:「此中所比,謂即有法。於此具有所欲比之差別義。」參見《正理滴論》自利比量品第二。
第三個因成立,因為前論中說:「周遍的境是指所立法」的緣故。
另外,是「成立彼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的話,應當必須是成立彼的所立法,因為「成立彼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是被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事物,而其中有總反體1與事反體2二種,因此是當作總反體而與彼意涵相順,因而說為順宗的緣故。因為《正理滴論》中說:「相順於所立法的總的意涵即是順宗3」的緣故。周遍,因為這段教典中的「所立法的」是說成立彼的所立法;「總」是說其總反體;「相順於……意涵」4是說與彼5意涵相順,並說透過將這些總合起來而安立為順宗,相順於總的意涵便名為「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小應理論》中說:「說到『總』是將別相排除之義。這既是所立,也是總體,因此是總,與彼5意涵相順即是順宗」的緣故。
- 1. 總反體 意指此事物的本體,而不是特指該事物的某一別相。例如瓶等雖是無常,但並非是無常本體,因此不是總反體,只有無常本身才是其總反體。
- 2. 事反體 任何是此事物的法,皆是該事物的事反體。例如金瓶、铜瓶等屬於是瓶子的事物,因此都是瓶子的事反體。
- 3. 引文今人楊化群譯作:「同品者,謂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王森則譯作:「言同品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參見《正理滴論》自利比量品第二。
- 4. 相順於…意涵 指「相順於所立法的總的意涵」。
- 5. 彼 指「所立法」。
另外,「成立彼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應當是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因為「成立彼的隨品遍係屬境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與「成立彼的反品遍係屬境的不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二者,都是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緣故1。應當如此,因為「成立彼的能立抉擇詞能不能成立所立」的所立或宗,是當作成立彼的有法與法二者的聚合義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成立聲音是無常時的「宗」字所趣入事有三種,而且「宗」字趣入成立彼的有法與法二者的聚合義,作為其實名;「宗」字趣入二種周遍係屬境的所立法,與宗法境──欲解有法二者,作為其假名的緣故。
- 1. 上一段是從引述論典「相順於所立法的總的意涵即是順宗」,從定義來說明順宗的宗是指所立法;這一句「周遍係屬境」來說明順宗的宗是指所立法。
因為《大應理論》中說:「所比度的名言有三種,對於能立的所立法與有法的總是真實的,對於周遍境的所立法,與抉擇詞的境──有法是假立的」的緣故。周遍,因為「對於能立的所立法與有法的總是真實的」是說「宗」字趣入法與有法的聚合義,作為其實名;「周遍境的」云云,是說趣入另外二者,作為其假名的緣故。
有人說:「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的總1,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因為『成立彼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是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總,而將與其意涵相順的事物安立為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正理滴論》中說:『相順於所立法的總的意涵即是順宗』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那是指被當作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的事物──總體的無常,而將與彼2意涵相順的事物安立為成立彼的順宗,這是教典意涵的緣故。
- 1. 總 他宗這裡所說的「總 」是總別的總。而「相順於所立法的總的意涵即是順宗」的「總 」是總反體的意思,二者不同。
- 2. 彼 指「總體的無常 」。
如果承許的話,(那麼)無常的總應當也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彼2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不能承許前面的宗,因為「成立彼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雖然是指無常,但是彼3的別──瓶子等等也不會被安立為彼4的緣故5。因為《大應理論》中說:「不要執為『所立法的總』,而是說這個所立法是『總』」的緣故。
- 1. 承許 他宗承許「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的總,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
- 2. 彼 指「無常的總 」。
- 3. 彼 指「無常 」。
- 4. 彼 指「成立彼的順宗」這個詞句中的宗」。
- 5. 參見《大慈恩》之因類學課本55頁,有人說:「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的總…」這段文義如何理解?(https://www.amrtf.org/zh-hant/%e5%9b%a0%e9%a1%9e%e5%ad%b8%e8%aa%b2%e6%9c%ac55%e9%a0%81%ef%bc%8c%e6%9c%89%e4%ba%ba%e8%aa%aa%ef%bc%9a%e3%80%8c%e6%88%90%e7%ab%8b%e8%81%b2%e9%9f%b3%e6%98%af%e7%84%a1%e5%b8%b8%e7%9a%84%e6%89%80%e7%ab%8b/)
有人說:「是無我的話,應當不遍是順宗,因為有不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瓶子是不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1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不順宗的緣故。」回答不遍。
- 1. 這 指「瓶子 」。
因成立,因為(瓶子)是無常的緣故。不能承許前面的宗,因為(一)存在的話遍是順宗,而且(二)不存在的話也遍是順宗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瓶子是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1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無常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兔子角是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2是成立聲音是補特伽羅無我3的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兔子角)是無我的緣故。
- 1. 這 指「瓶子 」。
- 2. 這 指「兔子角 」。
- 3.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補特伽羅無我,因為是所作的緣故。
有人說:「不順宗有法,應當是順宗,因為是成立聲音是補特伽羅無我1的順宗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彼2有法,應當存在,因為是順宗的緣故。」回答不遍3。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補特伽羅無我,因為是所作的緣故。
- 2. 彼 指「不順宗」。
- 3. 不遍 是順宗的話不遍存在,因為不順宗是成立彼的順宗,而且他不存在的緣故。
有人說:「應當有不順宗,因為有異喻1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有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2的緣故。」回答不遍。(因)應當如此,因為「凡常法遍非所作,譬如無為的虛空,聲音是所作」這個成立語即是彼3的緣故4。
- 1. 異喻 參見本論P48註32,由於成立聲音是補特伽羅無我的反品遍不存在,所以沒有異喻。
- 2.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 例如「凡是常法遍是非所作,譬如無為的虛空,聲音也是所作」,這是「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此一論式的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該成立語中,「凡是常法遍是非所作,譬如無為的虛空」二句能夠令聞者直接了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反品遍,「聲音是所作」一句能夠令聞者直接了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所以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參見本論P56註51
- 3. 彼 指「有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 」。
- 4. 參見《大慈恩》之《因類學》「應當有不順宗,因為有異喻的緣故,應當如此。」的討論。(https://www.amrtf.org/zh-hant/%e3%80%8a%e5%9b%a0%e9%a1%9e%e5%ad%b8%e3%80%8b%e3%80%8c%e6%87%89%e7%95%b6%e6%9c%89%e4%b8%8d%e9%a0%86%e5%ae%97%ef%bc%8c%e5%9b%a0%e7%82%ba%e6%9c%89%e7%95%b0%e5%96%bb%e7%9a%84%e7%b7%a3%e6%95%85%ef%bc%8c/)
「如果承許前面的宗,無為的虛空有法,應當是異喻1,因為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異喻的緣故。」回答不遍。(因)應當如此,因為那是成立彼的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的真實異喻的緣故。
- 1. 無為的虛空有法,應當是異喻 無為的虛空是異喻不一定成立,因為上一段已經說明異喻不存在的緣故。
不能如此承許1,因為那2是同喻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那2是成立聲音是所知的同喻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那是以堪為覺知的境因成立聲音是所知3的同喻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那是以堪為覺知的境因成立聲音是所知的結合順法的真實成立語4的同喻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凡是堪為覺知的境遍是所知,譬如無為的虛空,聲音也是堪為覺知的境」這個結合順法的真實成立語的同喻的緣故。
- 1. 不能如此承許 不能承許無為的虛空是異喻。
- 2. 那 指「無為的虛空」。
- 3.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所知,因為是以堪為覺知的境的緣故。
- 4. 結合順法的真實成立語 例如:「凡是所作遍是無常,譬如瓶子,聲音也是所作」,這是「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此一論式的結合順法的真實成立語。該成立語中,「凡是所作遍無常,譬如瓶子」二句能夠令聞者直接了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聲音也是所作」一句能夠令聞者直接了解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所以是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結合順法的真實成立語。參見本論P57註52
解說正因的性相:「是三相」,為正因的性相,因為《量經》中說:「自義,是指由三相因而見到意涵1」的緣故。有三相,因為宗法、隨品遍、反品遍三者即是彼的緣故。
- 1.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三相因見義 」,自釋作:『言「自義」者,謂自義比量。其定義,謂由具足三相之因,觀見所欲比度之義。』見《集量論略解》卷二。並參見本論P57註53
三相別分為六科:一、性相;二、支分;三、能立的量1;四、定解隨之進退的量2;五、解說根本的意涵;六、破除當前的疑惑。3
- 1. 能立的量 即證達該論式的宗法的量。
- 2. 定解隨之進退的量 即證達該論式的隨品遍和反品遍的量。參見本論P57註54
- 3. 科判如下圖所示。

第一科:與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彼的宗法的性相1。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的性相。與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的性相。
- 1. 宗法的性相 參見《講義上》P37
如此安立性相的方式是合理的,因為《定量論》中說:「被定解於所比度中存在,以及被定解於與彼共通中存在、被定解於與彼沒有共通中不存在。」又《小應理論》中說:「於所比度中存在性」,是以上述根本頌及釋論成立的緣故。
唯與成立彼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彼的隨品遍的性相1。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性相。唯與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性相。
- 1. 隨品遍的性相 參見《講義上》P49
性相的安立方式是如此,因為《正理滴論》中說:「被定解唯於順宗中存在性1。」又《定量論》中說:「於與彼共通中存在。」又《理門論》中說:「被定解唯於順宗中存在性是一相2。」以及澤大里也說:「趣入『被定解也唯於順宗中存在』。」又《應理論》中說:「被定解唯於順宗中存在性是一相。」又大班智達潛隱解脫源的《推理語》中也說:「『定解唯於與宗相順中存在』具有隨品之名,為第二相3」的緣故。
- 1. 引文今人楊化群譯作:「具三相之因者,謂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所比度之事者,於此指欲了知之各別有法。同品者,謂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異品者,謂非同品。」王森則譯作:「因三相者,謂於所比,因唯有性。唯於同品有性。於異品中,決定唯無。此中所比,謂即有法。於此具有所欲比之差別義。言同品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若非同品,說名異品。」參見《正理滴論》自利比量品第二。
- 2. 引文唐玄奘大師譯作:「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見《因明入正理論》卷一。
- 3. 宗法為第一相、隨品遍為第二相、反品遍為第三相。
由於與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義反體相係屬之力,而與成立彼的不順宗敘法相順而不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彼的反品遍的性相1。結合事例的話,由於與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義反體──無常相係屬之力,而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順宗敘法相順而不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反品遍的性相。
- 1. 反品遍的性相 參見《講義上》P51
因為《量經》中說:「唯於無所比度中不存在1。」又《定量論》中說:「於無所比度中不存在。」又《正理滴論》中說:「被定解於不順宗中不存在性2。」以及澤大里也說:「反品遍是趣入『被定解於不順宗中也不存在性』。」又《推理語》中也說:「不是順宗,即是不順宗,凡是被定解於彼3中不存在性,就是具有反品遍之名,為第三相」的緣故。
- 1.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所比同品有,於無性為無」,自釋作:『言「所比」者,謂由法差別之有法。若以現量或以比量見彼之後,於彼同類,亦以總相理,於一切品或於一分,成立為有。何以故?以說「唯同品有」,用指定故。』、「唯無所立名為異品。非說餘法或相違法名為異品。」見《集量論略解》卷二。並參見本論P59註62
- 2. 參見上一段註1,引文出自《正理滴論》自利比量品第二。
- 3. 彼 指「不順宗 」。
略作辨析1:(第一位)有人說:「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的性相2。其意涵亦即聲音是他3,在聲音有法之上4是他3,是他的話遍是無常5。」那麼無常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因為(一)聲音是他6,(二)在聲音有法之上是他6,(三)是他6的話遍是無常的緣故。第一、第二個因成立,因為聲音是他的緣故。如果說第三個因不成立的話,無常有法,是他6的話應當遍是他6,因為他6是無我的緣故。
- 1. 略作辨析 辨析如果宗法的性相定義不完整,該論式的因會有弊端,最後會成為不成立因。針對以下三位「有人說 」的論述,約略說明宗法不成立的原因:第一位有人說: 性相定義不完整、意涵解釋不嚴謹;第二位有人說: 性相定義不完整、沒有意涵解釋;第三位有人說: 性相定義雖完整、意涵解釋不嚴謹。
- 2. 此性相定義文內「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有法 」其中的「有法 」,缺少「無過欲解」四個字,完整應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 」。
- 3. 他 指「宗法 」。聲音是他即A是B。
- 4. 在聲音有法之上 此處「在聲音有法之上」與聲音無異。但在果正因的論述中,例如「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有火,因為有煙的緣故。」此論式中「有煙的山坡上」強調的重點並不是山坡本身,而是山坡上所指的事物(或山坡上所發生的事件)。這裡提出「在聲音有法之上是他 」,是為了考慮各種論式情況。並參見《大慈恩》之《因類學》「在聲音有法之上是他,是他的話遍是無常」,此處的「他」如何解釋?(https://www.amrtf.org/zh-hant/%e3%80%8a%e5%9b%a0%e9%a1%9e%e5%ad%b8%e3%80%8b%e3%80%8c%e5%9c%a8%e8%81%b2%e9%9f%b3%e6%9c%89%e6%b3%95%e4%b9%8b%e4%b8%8a%e6%98%af%e4%bb%96%ef%bc%8c%e6%98%af%e4%bb%96%e7%9a%84%e8%a9%b1%e9%81%8d%e6%98%af/)
- 5. 是他的話遍是無常 指「周遍」,即是B的話遍是C。
- 6. 他 指「無常 」。
如果承許1的話,無常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因為是成立彼的九種不成立的抉擇詞2其中一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彼的因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3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無常有法,他4應當是以他4因成立聲音是他4的因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他4是補特伽羅無我的緣故。
- 1. 承許 他宗承許無常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敘述論式為「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無常的緣故 」。
- 2. 不成立的抉擇詞 參見《講義上》P26科判表。 九種不成立的抉擇詞見表二(待定)。


- 3. 因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簡化論式「A有法,是B,因為是B的緣故 」。參見本論P60註67
- 4. 他 指「無常 」。
另外,(那麼)聲音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宗法2,因為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聲音是他3,在聲音有法之上是他3,是他3的話遍是無常的緣故。每個因都成立,因為是與聲音為一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聲音的緣故。
- 2. 聲音是此論式的無過欲解有法,但不是宗法。
- 3. 他 指「聲音 」。
如果承許1的話,聲音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因為是成立彼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2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他3應當是以他3因成立他3是無常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他3是無我的緣故。
- 1. 承許 承許聲音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
- 2. 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簡化論式「A有法,是C,因為是A的緣故 」。
- 3. 他 指「聲音 」。
另外,聲音有法,他1應當是以他1因成立他1是無常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他1是被敘述為成立彼的所諍事與因二者的緣故。
- 1. 他 指「聲音 」。
又(第二位)有人說:「他是以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相互為異的方式,而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彼的宗法的性相1。」那麼無常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2,因為他3是以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相互為異的方式,而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他3是與聲音相互為異,而且聲音是他3,在聲音有法之上是他3,是他3的話遍是無常的緣故。後面那些因已成為你的承許。第一個因成立,因為他3是與聲音為異,聲音是與他3為異的緣故。
- 1. 此性相定義文內「欲解有法 」完整應是「無過欲解有法 」,缺少「無過」二個字。
- 2.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無常的緣故。
- 3. 他 指「無常 」。
如果承許1的話,那麼無常有法,應當有以他2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因為他2是成立彼的宗法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彼3有法,以量定解聲音是他2之後,對於聲音是不是無常仍存疑的補特伽羅應當存在,因為有以他2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以量定解聲音是無常的話,對於聲音是不是無常遍不存疑的緣故,而這是因為(聲音)是無我的緣故。
- 1. 承許 承許無常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
- 2. 他 指「無常 」。
- 3. 彼 指「無常 」。
又(第三位)有人說:「有以他因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而且他是以與聲音相互為異的方式,而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的性相。而『聲音是他,在聲音有法之上是他,是他的話遍是無常』,僅此就是敘法相順而存在的意涵1。」
- 1. 這裡性相的定義雖沒有問題,但敘述時「無過欲解有法」沒有緊接著「敘法相順而存在」容易引起誤解,以為是二個獨立的條件,事實上「敘法相順而存在」的前提應包含「無過欲解有法」。
那麼無常有法,他1應當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因為聲音是他1,在聲音有法之上是他1,是他1的話遍是無常的緣故2。如果承許的話,那麼無常有法,他1應當具足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意涵,因為他1是這個詞句中的這個存在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彼3有法,他1應當不是成立彼的三種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4其中一者,因為他1具足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意涵的緣故。三輪5!周遍,因為「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存在」這一詞,除遣那些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緣故。
- 1. 他 指「無常 」。
- 2.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無常的緣故。
- 3. 彼 指「無常 」。
- 4. 三種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說明見下圖。並參見本論P62註68和本論P66LL9

- 5. 三輪 指(1)因成立: 聲音具足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意涵。(2)周遍成立: 是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意涵的話,遍不是成立彼的三種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其中一者,以上二者都為他宗所承許。(3)論式「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無常的緣故。 」是屬於三種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中的因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他宗無法回答承許無常不是成立彼的三種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其中一者。
因為《小應理論》中說:「透過說『存在』這個字詞」乃至「而除遣。」又《推理語》中說:「透過說『存在』這個字詞除遣不成立,就像『聲音是無常,因為是眼識所執取的緣故1』。」以及澤大里的《童蒙入推理語》中說:「透過說『存在』這個字詞除遣不成立」的緣故。
- 1. 此論式的因屬「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另外,(那麼)《正理滴論》中說的「於所比度中存在性1」這個詞句中的「存在」,應當不會除遣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因為「與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這個詞句中的「存在」,不會除遣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緣故。如果承許前面的宗2,那麼《小應理論》中說的「『存在』這個字詞,除遣『聲音是無常,因為是眼識所執取的緣故』等等的不成立」這段教典的意涵應當不合理,因為立宗合理的緣故。
- 1. 於所比度中存在性 引文今人楊化群譯作:「具三相之因者,謂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所比度之事者,於此指欲了知之各別有法。同品者,謂概與所成立之法相符之事。異品者,謂非同品。」王森則譯作:「因三相者,謂於所比,因唯有性。唯於同品有性。於異品中,決定唯無。此中所比,謂即有法。於此具有所欲比之差別義。言同品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若非同品,說名異品。」參見《正理滴論》自利比量品第二。文中「所比度」是指欲解有法。
- 2. 承許前面的宗 承許「於所比度中存在性」這個詞句中的「存在」不會除遣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
另外,這1應當不合理,因為澤大里等解釋說:透過說「存在」而除遣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透過說「性」而除遣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2;透過說「定解」而除遣觀待於覺知而不成立3的緣故4。應當如此,因為(一)「與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個詞句中的「存在」除遣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二)「性」除遣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三)透過說「定解」而除遣觀待於覺知而不成立的緣故。
- 1. 這 指上一句的立宗,亦即是「『於所比度中存在性』這個詞句中的『存在』不會除遣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
- 2. 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 說明如下圖。並參見本論P64註75

- 3. 觀待於覺知而不成立 說明如下圖。並參見本論P64註76

- 4. 列表如下圖所示。

第一個因成立,因為《童蒙入推理語》中說:「透過說『存在』而除遣不成立」的緣故。
第二個因成立,因為《正理滴論廣釋.饒益弟子》中說:「『唯』除遣觀待於一面而不成立。」又《小應理論》中說:「透過說『性』而除遣諸多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的緣故。
第三個因成立,因為透過說這個詞句中的「定解」一詞,而除遣觀待於疑惑的覺知而不成立等等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推理語》中說:「透過說『定解』而除遣眾多存疑而不成立。」以及澤大里也說:「透過說『定解』而除遣存疑而不成立等等」的緣故。
若要敘述是宗法的能立,所作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宗法,因為(一)有以他2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而且(二)他2是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聲音即是彼3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他4應當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因為(1)他4被執為成立彼的有法,而且(2)以量定解他4是所作之後,仍處於欲解他4是無常的補特伽羅存在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他4應當被執為成立他4是無常的有法,因為他4被執為「他4有法,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這個論式的有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他4是無我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5即是彼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
- 2. 他 指「所作」。
- 3. 彼 指「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
- 4. 他 指「聲音」。
- 5. 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 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靜者指已證達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三相,但仍懷疑聲音是不是無常的後諍者。參見本論P65註82
如果說前面的第二個因1不成立的話,所作有法,他2應當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因為(1)他2是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且(2)他2具足這個詞句中的「存在」的意涵;(3)他2具足「存在」之後的「性」的意涵;(4)他2具足「為量所定解」的意涵的緣故。
- 1. 前面的第二個因 指「所作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
- 2. 他 指「所作」。
第一個因成立,因為以他1因成立彼的敘述方式為敘述是非,成立方式為成立是非;聲音是他1,在聲音有法之上是他1的緣故。
- 1. 他 指「所作」。
周遍,因為敘法相順的意涵,若就敘述是非而言,是解作「這個被當作成立彼的有法的事物是這個因1,在這之上是這個因」;若就敘述有無而言,是解作「這個被當作成立彼的有法的事物之上有這個因,這個有法中有這個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其意涵存在的緣故。
- 1. 這個被當作成立彼的有法的事物是這個因 即「A是B」,其中A是指有法的事物,而非專指有法。
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所作有法,他1應當具足這個詞句中的「存在」的意涵,因為他1不是成立彼的任何一種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I)既不是成立彼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II)也不是成立彼的因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III)也不是成立彼的無因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2,(IV)也不是成立彼的無有法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3的緣故。
- 1. 他 指「所作」。
- 2. 無因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簡化論式「A有法,是C,因為是B的緣故 。」其中B是不存在的事物。
- 3. 無有法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簡化論式「A有法,是C,因為是B的緣故 。」其中A是不存在的事物。
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1,(那麼)所作有法,應當是與聲音為一,因為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周遍,因為成立彼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意涵,是解作將同一法敘述為有法與因二者的緣故,而這是因為彼(僅)有(此)一意涵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無我的緣故。
- 1. 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 亦即他宗認為「所作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第二個因成立,因為他1存在,他1不是與被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事物為一的緣故。周遍,因為其2意涵必須是將同一事物敘述為因與法二者的緣故。
- 1. 他 指「所作」。
- 2. 其 指「因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第三個因成立,因為他1是成立彼的因,而且他1不是無的緣故。周遍,因為成立彼的無因體性而不成立必須是將一個不存在的事物敘述為因的緣故。
- 1. 他 指「所作」。
第四個因成立,因為是被當作成立彼的有法的事物的話,遍是有的緣故。周遍,因為這1必須是一個不存在的事物的緣故。
- 1. 這 指「成立彼的無有法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所屬的『被當作成立彼的有法的事物』」。
如果說前面的第三個根本因1不成立的話,所作有法,他2應當具足這個詞句中所說「性」的意涵,因為他2不是成立彼的觀待於一面而不成立3等,任何一種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周遍,因為說「唯」或「性」是為了除遣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4的緣故。因為律天論師所造的《正理滴論廣釋.饒益弟子》中說:「透過『唯』而除遣於一面不成立」的緣故。
- 1. 前面的第三個根本因 指「所作具足『存在』之後的『性』的意涵」。
- 2. 他 指「所作」。
- 3. 觀待於一面而不成立 《賽倉因類學》提到觀待於一面而不成立包含(1)有法於因的一面不存在而不成立的抉擇詞、(2)因於有法的一面不存在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二種,說明如下圖。

- 4. 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 本論P62LL4只提到三種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此處增加一種,列表如下圖所示。

另外,所作有法,應當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因為唯是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是單獨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緣故,而這是因為不是成立彼的任何一種觀待於一面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聲音是他1,在聲音的有法之上是他1,是聲音的話遍是他1的緣故。
- 1. 他 指「所作」。
如果前面的第四個根本因1不成立的話,所作有法,他2應當具足「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這個詞句中的「為量所定解」的意涵,因為成為「他2是以他2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者」的真實後諍者,在以量定解他2與成立聲音是無常敘法相順而存在性之後,仍可能處於欲解聲音是無常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容有以量定解聲音是他2之後,仍處於欲解聲音是無常的補特伽羅的緣故。
- 1. 前面的第四個根本因 指「所作具足『為量所定解』的意涵」。
- 2. 他 指「所作」。
周遍,因為這個詞句中的「為量所定解」的意涵,是解作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是否以量定解,不是解作總體的量與總體的補特伽羅是否以量定解的緣故1。應當如此,因為宗法的四種特法2的意涵理應如此,是至尊父子的密意的緣故。因為《定量論廣釋》中說:「『被定解於所比度中存在性』這個詞句的力量」,乃至「四者依次除遣於所比度中畢竟無、雖然於彼存在但處於非能遍的意涵過失,以及處於如此懷疑的覺知過失等」的緣故。
- 1. 此宗法成立雖是社會公認的共通法則,然此處特指真實後諍者是否以量定解此宗法。
- 2. 宗法的四種特法 指(1)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2)具足這個詞句中的「存在」的意涵、(3)具足「性」的意涵、(4)具足「為量所定解」的意涵四種。
有人將這個「唯」或「性」一詞,說在「存在」之前而說:「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性敘法相順而存在為量所定解,或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性而存在為量所定解其中一者1,安立為成立彼的宗法的性相。」那麼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的話,應當必須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共不定抉擇詞2,因為將「唯」或「性」一詞說在「存在」之前是合理的緣故。周遍,因為如果這說在「存在」之前的話,是成立彼的宗法的話,必須是成立彼的不共抉擇詞的緣故。
- 1. 「宗法B」「唯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A」敘法相順而存在,意思是B所涵蓋的範圍和A一樣大,如此在確定A是B後,無法進一步確定A是C,或A不是C,因此B將會成為成立彼的不共不定抉擇詞。
- 2. 不共不定抉擇詞 說明如下圖。並參見本論P215LL5

又有人不說「唯」或「性」而說:「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為量所定解,是成立彼的宗法的性相。」那麼夜間葉子合捲而睡眠有法,應當是成立樹木具有心的宗法1,因為是與成立樹木具有心敘法相順而存在為量所定解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與成立樹木具有心敘法相順而存在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樹木有法,具有心,因為夜間葉子合捲而睡眠的緣故。
如果承許前面的宗,彼1有法,應當不是成立彼的宗法,因為是成立彼的九種不成立抉擇詞其中一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彼的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的抉擇詞2的緣故,而這是因為《小應理論》中說:「透過說『性』而除遣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等,譬如以夜間葉子合捲而睡眠成立樹木具有心」的緣故。
- 1. 彼 指「夜間葉子合捲而睡眠」。
- 2. 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說明見下圖。

又有人說:「他是成立彼的七種不成立抉擇詞其中一者的話,以他因成立彼的這一道論式的因應當遍不成立1,因為他是成立彼的這一道論式的七種不成立抉擇詞其中一者的話,以他因成立彼的宗法遍不成立的原因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
- 1. 以他因成立彼的這一道論式的因應當遍成立,正因應當遍不成立。參見本論P17L3
那麼所作的因有法,以他1因成立所作的因所屬的藍色是無常2的這一道論式的因應當不成立3,因為是成立彼的這一道論式的七種不成立抉擇詞4其中一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彼的因法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他1不是與無常相係屬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既不是與彼5為同一本性的係屬6,也不是與彼為依之而生的係屬7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無常的因8的緣故。
- 1. 他 指「所作的因」。
- 2. 敘述論式 所作的因所屬的藍色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因的緣故。
- 3. 因應當成立而正因應當不成立,因為被敘述為因是因的性相的緣故。而正因應當不成立,因為是成立彼的因法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 4. 七種不成立抉擇詞 參見《大慈恩》之因法無系屬的論式的因,為何不是不定因?(https://www.amrtf.org/zh-hant/%e5%9b%a0%e6%b3%95%e7%84%a1%e7%b3%bb%e5%b1%ac%e7%9a%84%e8%ab%96%e5%bc%8f%e7%9a%84%e5%9b%a0%ef%bc%8c%e7%82%ba%e4%bd%95%e4%b8%8d%e6%98%af%e4%b8%8d%e5%ae%9a%e5%9b%a0%ef%bc%9f/)。文中提到(1)賽倉大師在《因類學自宗》所提出的十四個不成立因,並沒有包涵所有宗法不成立的因。(2)「因法無係屬而不成立,也屬於觀待於義理不成立。」筆者依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為主,整理列表如下圖(待定)。

- 5. 彼 指「無常」。
- 6. 不是與彼為同一本性的係屬「所作的因」是「無常」,但由於這二者是因果關係,不是同時存在,所以不會是同一體性的係屬。參見《大慈恩》之是不是只要存在的東西,他們是三句型,便是同一體性?(https://www.amrtf.org/zh-hant/%e6%98%af%e4%b8%8d%e6%98%af%e5%8f%aa%e8%a6%81%e5%ad%98%e5%9c%a8%e7%9a%84%e6%9d%b1%e8%a5%bf%ef%bc%8c%e4%bb%96%e5%80%91%e6%98%af%e4%b8%89%e5%8f%a5%e5%9e%8b%ef%bc%8c%e4%be%bf%e6%98%af%e5%90%8c%e4%b8%80/)
- 7. 不是與彼為依之而生的係屬 「所作的因」存在時,「無常」也存在,因果不能同時,所以也不會是依之而生的係屬。
- 8. 是無常的因 「所作的因」是「無常的因」, 但係屬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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