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科、解說周遍的觀待事的意涵及其異門,分為二科:一、解說周遍的觀待事──所立法;二、解說周遍的觀待事的異門──順宗、不順宗。第一科分為三科:一、性相;二、支分;三、能立。1
- 1. 科判如下圖所示。

第一科:被執為所立法的事物,是所立法的性相。是無我的話,遍是所立法,因為兔子角是所立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彼1是被執為所立法的事物的緣故,而這是因為彼1是被執為成立聲音是兔子角的所立法的事物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兔子角有法,他2應當是被執為成立聲音是他2的所立法的事物,因為他2是無我的緣故。被執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的事物,這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的性相。
- 1. 彼 指兔子角。
- 2. 他 指兔子角。
第二科:其中從聲音詮說類別的角度可分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及成立彼的間接所立法兩種。被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這是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性相。無常即是彼1的事相。被執為成立彼的間接所立法的事物,這是成立彼的間接所立法的性相。剎那性(的非反)即是彼2的事相。
- 1. 彼 指被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
- 2. 彼 指被執為成立彼的間接所立法的事物。參見本論P41LL1
第三科、能立:有人說:「非常法是被執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間接所立法的事物1。」那麼彼2有法,應當是被執為成立彼3的所立法的事物,因為是被執為成立彼3的間接所立法的事物的緣故4。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彼2有法,應當是被執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5。如果承許的話,那麼他是被執為以彼法因6成立聲音非常法7的正因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的話,應當必須是被執為以彼法因成立聲音是無常8的正因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
- 1. 非常法包含無常法與不存在的事物。「非常法」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間接所立法的事物,「無常的非反」才是。
- 2. 彼 指「非常法」。
- 3. 彼 指「聲音是無常」。
- 4. 所立法從詮說的角度可分為直接所立法和間接所立法,自宗認為既然非常法是成立彼的間接所立法事物(依著他宗的承許),自然也是成立彼的所立法的事物,參見本論P40註28
- 5. 由於承許非常法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的事物(無論此論式是不是正因論式),進一步推論非常法會是被執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這是自宗推測他宗想法,認為他應該會這麼承許,參見本論P40註29
- 6. 以彼法因 指此論式的抉擇詞,例如「所作」。
- 7.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非常法,因為是B的緣故。其中B是抉擇詞,稱為彼法因。
- 8.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B的緣故。
如果承許的話,那麼非常法有法,他1應當是被執為以「不是法與非剎那性的共同事」因成立聲音是無常2的正因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因為他1是被執為以「不是法與非剎那性的共同事」因成立聲音非常法3的正因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被執為以「不是法與非剎那性的共同事」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應當存在,因為非常法即是彼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成立彼的隨品遍不成立4的緣故。
- 1. 他 指非常法。
- 2.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不是法與非剎那性的共同事的緣故。
- 3.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非常法,因為不是法與非剎那性的共同事的緣故。
- 4. 隨品遍不成立 解釋見下圖。

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那麼)兔子角有法,應當是無常,因為不是法與非剎那性的共同事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那麼)兔子角有法,應當是法,因為是法與非剎那性的共同事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決定無1的緣故。
- 1. 決定無 與無所指相同,參見本論P41註30
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的事物,這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法的性相。其中分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及間接所立法兩種。像無常與剎那性是第一者1,這二者的非反是第二者2。
- 1. 第一者 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
- 2. 無常的非反與剎那性的非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間接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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