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科1、解說相似因:以一道論式為代表而解說的話,是被敘述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因,而且不具備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三相的抉擇詞,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相似因的性相。一道論式的相似因可分為:不成立抉擇詞、相違抉擇詞、不定抉擇詞三者2。
- 1. 第二科 上接本論P26L1
- 2. 如下表所示。

是被敘述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因,而且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不成立的抉擇詞,是他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成立抉擇詞的性相。其中分為: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觀待於覺知而不成立、觀待於諍者而不成立三者1。
- 1. 不成立抉擇詞的分類如下表所示。參見《講義上》P26

第一、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可分為:無因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無有法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有法於因的一面不存在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於有法的一面不存在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共五者。
- 1. 簡化論式為「A有法,是C,因為是B的緣故。」
第一、無因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1存在,因為「具有能獨立的實有我的功德」,這是成立士夫有補特伽羅我的無因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敘述論式的話,就像敘述「士夫有法,有補特伽羅我,因為具有能獨立的實有我的功德的緣故」即是彼的緣故。
- 1. 說明見下圖。

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因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可得舉例,因為「無」即是彼1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無的緣故。
無有法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1可得舉例,因為「樂等功德遍於一切可得」,是成立「能獨立的實有我是遍於一切」的無有法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敘述論式的話,就像敘述「能獨立的實有我有法,是遍於一切,因為樂等功德於一切可得的緣故」的緣故。
- 1. 說明見下圖。

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有法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無從舉例,因為聲音是有的緣故。
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1可得舉例,因為「眼識所取」是成立聲音是無常2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 1. 說明見下圖。

- 2.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眼識所取的緣故。
有法於因的一面不成立的抉擇詞1可得舉例,因為「離分別而不錯亂的明了」是成立「顯現雪山為藍色的根識是現前識」的有法於因的一面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敘述論式的話,就像敘述「顯現雪山為藍色的根識有法,是現前識,因為是離分別而不錯亂的明了的緣故」即是彼的緣故。該論式的有法於因的一面不成立的理由存在,因為顯現雪山為藍色的根識雖然是離分別,但不是不錯亂的明了,所以如此說的緣故。
- 1. 說明見下圖。

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有法於因的一面不存在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可得舉例,因為「是法但不是剎那性」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有法於因的一面不存在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法但不是剎那性的緣故。
因於有法的一面不存在而不成立的抉擇詞1可得舉例,因為「清晰且明了2」是成立「顯現雪山為藍色的根識的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三者是覺知」的因於有法的一面不存在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有敘述論式的方式,因為像敘述「顯現雪山為藍色的根識的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三者3有法,是覺知,因為是清晰且明了的緣故」即是彼的緣故。
- 1. 說明見下圖。

- 2. 明了 為覺知的性相,事相即如智慧與量。參見《心類學》P10L1
- 3. 三者 合增上緣為四緣,即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小乘四緣之說:(1)因緣,即產生自果之直接內在原因,例如由種子而生芽,種子即是芽之因緣。其「因緣」一詞,「因」亦作「緣」解。於佛教因緣論中,通常將引生結果之主要條件稱為「因」,次要條件稱為「緣」。於此,則強調「因」亦為眾多條件之一,故稱「因緣」,非尋常所謂「因與緣」之義。又此緣可適用於精神與物質等一切現象。(2)等無間緣,又稱次第緣,即心、心所之相續中,由前一剎那讓路而開引後一剎那生起之原因。亦即心、心所於「過去」之前一剎那滅謝,復給予「現在」之後一剎那生起之力用。所謂「等」,謂「前念」既滅,「後念」繼生,二念之體用同等,反之,若前一剎那為善心聚,後一剎那為惡心聚,則其前後剎那之相望則相異而非同等;所謂「無間」,謂前後二念之間,念念生滅,剎那不停,而無有間隔。此緣僅適用於精神現象,為認識活動得以發生之條件。(3)所緣緣,略稱緣緣,指心、心所所攀緣之一切對象,亦即一切外在事物對內心所產生之間接、直接之緣。例如眼識必以一切色為所緣緣,耳識必以一切聲為所緣緣,乃至意識必以過、現、未等一切法為所緣緣。(4)增上緣,指上述三緣以外一切有助於或無礙於現象發生之原因條件。參見《佛光大辭典》查詢「四緣」。
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因於有法的一面不成立的抉擇詞可得舉例,因為「勤作所成」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因於有法的一面不成立的抉擇詞2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勤作所成的緣故。
- 2. 說明見下圖。

一道論式的觀待於覺知而不成立有二種,因為有存疑而不成立與無欲解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二者的緣故。
一道論式的存疑而不成立有三種,因為有對於有法存疑而不成立、對於因存疑而不成立、對於事因的係屬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三者的緣故。
一道論式的對於有法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1可得舉例,因為「所作」對於趣入「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為隱蔽義」的補特伽羅而言,是成立「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的瓶子是無常」的對於有法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在前方此處食肉鬼的瓶子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

「所作」對於某些補特伽羅而言,會趣入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對於有法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對懷疑聲音的補特伽羅,敘述「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時,所作對於此補特伽羅而言即趣入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對於有法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一道論式的對於因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1可得舉例,因為對見到夜間海上的灰白物而懷疑有沒有煙的補特伽羅,敘述「夜間海上有法,有火,因為有煙的緣故」時,煙即趣入為該論式的對於因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 1. 說明見下圖。

「所作」對於某些補特伽羅而言,會趣入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對於因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對懷疑所作的補特伽羅,敘述「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時,所作對於此補特伽羅而言,即趣入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對於因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一道論式的對於事因的係屬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1可得舉例,因為像對於確定三個山坳其中一處傳出孔雀的叫聲,但是未確定其差別的補特伽羅,敘述「在三個山坳的中間那處有法,有孔雀,因為傳出孔雀的叫聲的緣故」即是彼的緣故。
- 1. 說明見下圖。

「所作」對於某些補特伽羅而言,會趣入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對於事因的係屬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對懷疑「聲音是不是所作」的補特伽羅,敘述「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時,所作對於這個補特伽羅而言,即趣入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對於事因的係屬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一道論式的無欲解而不成立的抉擇詞有三種,因為有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事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共三者的緣故。
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1可得舉例,因為聲音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 1. 說明見下圖。

事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1可得舉例,因為所作是成立聲音是聲音的事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 1. 說明見下圖。

因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1可得舉例,因為無常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因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 1. 說明見下圖。

一道論式的觀待於諍者而不成立有三種,因為有觀待於前諍者而不成立、觀待於後諍者而不成立、觀待於前後二諍者而不成立,共三者的緣故。
一道論式的觀待於前諍者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可得舉例,因為像前諍者數論師對後諍者佛教師敘述「安樂覺知有法,是具有心,因為能生滅的緣故」即是彼的緣故。「能生滅」是前諍者數論師所敘述的這個論式的觀待於前諍者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前諍者數論師未以量成立安樂覺知能生滅的意涵1的緣故。
- 1. 前諍者數論師認為安樂覺知自己能生滅,而後諍者佛教師認為安樂覺知是先業所感,種善因得樂果、種惡因得苦果,所以前諍者數論師未以量成立安樂覺知能生滅的意涵。
「所作」觀待於某些補特伽羅而言,會趣入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觀待於前諍者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未以量定解所作的補特伽羅,敘述「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時,「所作」即是該論式的觀待於前諍者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一道論式的觀待於後諍者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可得舉例,因為像前諍者裸形師對佛教師敘述「樹有法,是具心,因為削皮則死的緣故」即是彼的緣故。「削皮則死」是前諍者裸形師所敘述的這個論式的觀待於後諍者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後諍者佛教師未以量成立樹死亡的意涵1的緣故。
- 1. 後諍者佛教師認為樹木是色法,不是有情,不會受業力影響而有生死問題。
「所作」對於某些補特伽羅而言,會趣入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觀待於後諍者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對未以量定解「聲音是所作」的補特伽羅後諍者,敘述「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時,所作即是該論式的觀待於後諍者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一道論式的觀待於前後二諍者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可得舉例,因為未定解聲音是所作或非所作任何一者的補特伽羅前諍者,對未以量定解聲音是所作或非所作任何一者的補特伽羅後諍者敘述「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時,「所作」即趣入為該論式的觀待於前後二諍者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是任何論式的十四種不成立抉擇詞1其中一者的話,遍不是該論式的宗法,因為是任何論式的十四種不成立抉擇詞其中一者的話,遍不是與該論式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十四種不成立抉擇詞之中的無因體性而不成立、無有法體性而不成立、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事因無異而不成立、事法無異而不成立五者其中一者的話,作為某一個論式的不成立抉擇詞,自己遍不具足與該論式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意涵;是有法於因的一面不存在而不成立、因於有法的一面不存在而不成立二者其中一者的話,作為某一個論式的不成立抉擇詞,自己遍不具足與該論式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中的「性」字的意涵;是三種存疑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與三種觀待於諍者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七者其中一者的話,作為某一個論式的不成立抉擇詞,自己遍不具足與該論式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中的「量所定解」的意涵的緣故。
- 1. 十四種不成立抉擇詞 列表如下所示

對此斷除諍論:
有人說:「聲音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成立抉擇詞,因為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宗法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應當如此2,因為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應當如此4,因為(一)他5具足『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意涵,(二)具足『性』的意涵,(三)具足『量所定解』的意涵的緣故。」自宗回答第一個因不成立。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聲音的緣故。
- 2.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
- 3. 彼 指「聲音」。
- 4. 應當如此 應當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
- 5. 他 指「聲音」。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聲音有法,他1應當具足『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意涵,因為他1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2有法,應當如此3,因為(一)以他1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敘述方式是敘述是非,成立方式是成立是非,而且(二)他1是與聲音敘法相順而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4。第一個因容易理解,第二個因成立,因為聲音是他1,在聲音有法之上是他1的緣故。如果承許前面的宗5,聲音有法,應當不是與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因為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不存在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2有法,應當如此6,因為(1)聲音不是彼7,而且(2)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事例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應當不是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因為不容有以量定解聲音之後仍須以量定解聲音是他1的補特伽羅的緣故。
- 1. 他 指「聲音」。
- 2. 彼 指「聲音」。
- 3. 應當如此 應當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
- 4. 回答不遍 表示因成立。
- 5. 如果承許前面的宗 如果承許「聲音具足『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意涵」。
- 6. 應當如此 應當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不存在。
- 7. 彼 指「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
對此有人說:「聲音有法,應當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因為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1。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應當如此2,因為(一)與聲音敘法相順而存在,而且(二)聲音是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以他3因成立彼的敘述方式是「敘述是非」,成立方式是「成立是非」,而且聲音是他3,在聲音有法之上是他3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1)他3是被執為成立彼的所諍事,而且(2)以量定解他3是聲音之後仍處於欲解他3是無常的補特伽羅存在的緣故。第一個因容易理解,第二個因成立,因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即是彼4的緣故。
- 1. 回答不遍 表示因成立,但所顯法不遍成立,亦即B「是與成立彼的『欲解有法A』敘法相順而存在」的話,不遍「是與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A』敘法相順而存在」。
- 2. 應當如此 應當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
- 3. 他 指「聲音」。
- 4. 彼 指「以量定解他是聲音之後仍處於欲解他是無常的補特伽羅」。
有人說:「聲音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聲音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是成立聲音是聲音1的事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回答不遍2。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應當如此4,因為分別是成立聲音是聲音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事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與因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三者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應當分別是成立他5是他5的這三者,因為他5是補特伽羅無我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聲音,因為是聲音的緣故。
- 2. 回答不遍 表示因成立。
- 3. 彼 指「聲音」。
- 4.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聲音是聲音的事法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 5. 他 指「聲音」。
有人說:「勤作所成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回答不遍2。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勤作所成有法,應當如此3,因為(一)他4被敘述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因,而且(二)聲音不是他4的緣故。第一個因容易理解。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他5應當不是勤作所成,因為是他5的話不遍是勤作所成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那麼)水聲與風聲一一有法,應當是勤作所成,因為是聲音的緣故。已經承許周遍了。如果承許的話,彼6有法,應當不是勤作所成,因為是彼6有法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勤作所成的緣故。
- 2. 回答不遍 表示勤作所成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也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 3.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 4. 他 指「勤作所成」。
- 5. 他 指「聲音」。
- 6. 彼 指「水聲與風聲一一」。
有人說:「聲音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事因無係屬2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應當如此4,因為(一)聲音是被執為以他5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諍事,而且(二)聲音與他4二者係屬不成立的緣故。」回答不遍6。第一個因容易理解,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他5與他5二者係屬應當不成立,因為他5是補特伽羅無我的緣故。如果承許前面的宗7,聲音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聲音是被執為以他5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諍事,而且聲音是他5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聲音的緣故。
- 2. 係屬 如果A與B是同一本性的係屬,須具備(1)A與B是本性一。(2)A與B為異。(3)沒有B的話就一定沒有A。
- 3. 彼 指「聲音」。
- 4.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 5. 他 指「聲音」。
- 6. 回答不遍 表示因成立,但周遍不成立。亦即聲音不是成立彼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事因無異才是造成此論式不成立的主因的緣故。參見《大慈恩》之「為何聲音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https://www.amrtf.org/zh-hant/%e7%82%ba%e4%bd%95%e8%81%b2%e9%9f%b3%e4%b8%8d%e6%98%af%e6%88%90%e7%ab%8b%e8%81%b2%e9%9f%b3%e6%98%af%e7%84%a1%e5%b8%b8%e7%9a%84%e4%ba%8b%e5%9b%a0%e7%84%a1%e4%bf%82%e5%b1%ac%e8%80%8c%e4%b8%8d%e6%88%90/)
- 7. 如果承許前面的宗 他宗承許聲音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瓶柱二者有法,應當是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1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瓶柱二者是被執為以他2因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的所諍事,而且瓶柱二者不是他2的緣故。意義上承許周遍。如果承許的話,彼3有法,應當是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的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4,因為是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彼3有法,應當不是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的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是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的觀待於覺知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回答不遍5。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應當如此6,因為是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的無欲解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應當如此7,因為是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他2應當是以他2因成立他2是無常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他2是補特伽羅無我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瓶柱二者有法,是無常,因為是瓶柱二者的緣故。
- 2. 他 指「瓶柱二者」。
- 3. 彼 指「瓶柱二者」。
- 4. 見下列表說明。

- 5. 回答不遍 表示瓶柱二者是「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的觀待於覺知而不成立的抉擇詞」,也是「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的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 6.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的觀待於覺知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 7.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瓶柱二者是無常的無欲解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有人說:「煙有法,應當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1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他2是被敘述為該論式的因,而且有煙的山坡不是他2的緣故。」回答不遍3。如果就敘述方式為敘述是非、成立方式為成立是非的角度而言,該論式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意涵,要解作彼有法非彼因;如果就敘述方式為敘述有無,成立方式為成立有無的角度而言,該論式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意涵,要解作在彼有法之上彼因不存在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有火,因為有煙的緣故。
- 2. 他 指「煙」。
- 3. 回答不遍 表示因成立,且煙不是成立彼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在有煙的山坡上煙存在,事因係屬成立,並非不成立。
「煙有法,他1應當是『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是有火,因為是有煙的緣故』這個論式的事因無係屬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一)以他1因成立彼的敘述方式為敘述是非,成立方式為成立是非,而且(二)被當作成立彼的有法的事物不是他2的緣故。」回答第一個因不成立,因為該論式的敘述方式為敘述有無,成立方式為成立有無的緣故。
- 1. 他 指「煙」。
- 2. 被當作成立彼的有法的事物不是他 他指「煙」,意思是被當作成立彼的有法的事物不是「煙」,是「火」。
有人說:「『聲音有法,存在,因為為量所緣的緣故』這個論式的敘述方式應當是敘述有無,成立方式應當是成立有無,因為『有煙的山上有法,有火,因為有煙的緣故』這個論式的敘述方式為敘述有無,成立方式為成立有無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該論式的敘述方式為敘述是非,成立方式為成立是非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量所緣是成立聲音是有的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1的緣故。周遍,因為敘述該論式時,無論敘述「有2」,或是敘述「是有」,都是敘述是非的緣故。
- 1. 說明見下文。

- 2. 有 指「存在」。
有人說:「能作用空1有法,應當是成立常法實事二者是無實事2的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一)清晰且明了是成立『顯現藍色的根識的三緣是心識3』的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的抉擇詞,而且(二)這二者相等的緣故。」回答後面的因4不成立,因為不可承許顯現藍色的根識的因緣、所緣緣二者是清晰且明了,但是可以承許實事雖然不是能作用空,然而常法實事二者是能作用空,所以能作用空並非該論式的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5有法,應當如此6,因為是成立彼的宗法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5有法,應當如此7,因為是成立彼的三相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5有法,應當是成立常法實事二者是無實事的三相,因為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5有法,應當如此8,因為是成立彼的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9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5有法,應當如此10,因為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他11是無實事的性相的緣故。每個因都容易理解。
- 1. 能作用空 參見《攝類學》P53註65
- 2. 敘述論式 常法實事二者有法,是無實事,因為是能作用空的緣故。此論式是正因論式。「無實事」與非實事同義。參見《攝類學》P34註46
- 3. 敘述論式 顯現藍色的根識的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三者有法,是覺知,因為是清晰且明了的緣故。其中因「清晰且明了」是此論式的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 4. 後面的因 指標號(二)這二者相等。
- 5. 彼 指「能作用空」。
- 6. 應當如此 應當並非該論式的觀待於有法的一面而不成立的抉擇詞。
- 7.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彼的宗法。
- 8.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彼的正因。
- 9. 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 說明見下圖

- 10.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彼的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
- 11. 他 指「能作用空」。
有人說:「唯所作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無因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他2被敘述為成立彼的因,而且他2不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如果承許的話,彼3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因體性而不成立的抉擇詞,因為不是成立彼的不成立抉擇詞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應當如此4,因為是與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應當如此5,因為(一)聲音是以他2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而且(二)他2是與聲音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1)他6是被執為以唯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諍事,而且(2)以量定解他6是唯所作之後仍處於欲解無常的補特伽羅存在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應當如此7,因為他6是補特伽羅無我的緣故。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以量定解他6是唯所作之後,仍處於欲解無常的補特伽羅應當存在,因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即是彼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有法,他8應當是以量定解聲音是唯所作之後仍處於欲解無常的補特伽羅,因為他8是以量定解聲音為所作之後,仍處於欲解無常的補特伽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的緣故。如果說第二個根本因9不成立的話,唯所作有法,他2應當是與聲音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因為(1)他2具足「與聲音敘法相順而存在」的意涵,(2)具足「性」的意涵,(3)具足「為量所定解」的意涵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他2應當是與聲音敘法相順而存在,因為聲音是他2,在聲音有法之上是他2的緣故。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他2應當是與聲音敘法相順而存在性,因為聲音是他2,是聲音的話遍是他2的緣故。如果說第三個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他2應當具足「與聲音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的意涵,因為趣入他2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以量定解聲音是他2之後,仍處於欲解無常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唯所作的緣故。此論式宗法「聲音是唯所作」成立,但周遍「是唯所作的話遍是無常」不成立,因為除了所作之外還有其他事物(例如瓶子)是無常。
- 2. 他 指「唯所作」。
- 3. 彼 指「唯所作」。
- 4. 應當如此 應當不是成立彼的不成立抉擇詞。
- 5. 應當如此 應當是與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
- 6. 他 指「聲音」。
- 7. 應當如此 應當是被執為以唯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諍事。
- 8. 他 指「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
- 9. 第二個根本因 指標號(二)唯所作是與聲音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
有人說:「能作用空有法,應當是成立『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是無實事』1的宗法,因為是成立彼的三相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2有法,應當如此3,因為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每個因都容易理解4。如果承許前面的宗,彼2有法,應當是與成立『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是無實事』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因為是成立彼的宗法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彼2有法,應當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5,因為與成立『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是無實事』的敘法相順而存在,而且『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不會被安立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的緣故。」回答不遍。「應當如此,因為是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的話,必須是與聲音敘法相順而存在性為量所定解的緣故。」回答二者不同6。
- 1. 敘述論式 「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有法,是無實事,因為是能作用空的緣故。此論式是真實正因論式。
- 2. 彼 指「能作用空」。
- 3.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彼的三相。
- 4. 每個因都容易理解 「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敘述的是一種概念,指的是聲音所具有的相狀,他是常法。所有的常法都是能作用空,而能作用空是性相,無實事是名相,所以三相成立。
- 5.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是無實事』的無過欲解有法,不可簡化敘述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的緣故。前者的無過欲解有法是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後者的無過欲解有法是指「聲音」,二者不同。
- 6. 二者不同 被緣為「他既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有法」,又是「以量定解他為所作之後,仍處於欲解他是無常的補特伽羅可能存在」的共同事,這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的性相,而聲音的性相是所聞,二者不同。參見本論P26L6
第二科1、有一道論式的相違因的性相,因為「是成立彼的宗法,而且以他因成立彼的正周遍是決定為顛倒」,為成立彼的相違因的性相2。譬如為了成立聲音是常法,而將「所作」敘述為因的緣故。
- 1. 第二科 上接本論P196L7
- 2. 相違因的性相 說明見下圖

分為:由於前諍者的欲解與敘述方式而遮破「法的體性」、遮破「有法的體性」、遮破「法的差別」、遮破「有法的差別」四者1,這是觀待於論式的差別而有的緣故。
- 1. 四者 分為四者,說明見下表

有第一者1,因為(一)所作是「聲音有法,是常法,因為是所作的緣故2」這個論式的能遮破「法的體性」與(二)該論式的相違因二者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所作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能遮破「法的體性」,因為他3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能遮破「法的體性」的正因的緣故4。應當如此,因為(1)他3在聲音之上是能遮破為常法的正因,而且(2)成立彼5的法的體性必須安立為常法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所作有法,他3應當在聲音之上是能遮破常法的正因,因為他3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的緣故。如果說第二部分的根本因6不成立的話,所作有法,他3應當是「聲音有法,是常法,因為是所作的緣故」這個論式的相違因,因為他3是該論式的宗法,而且以他3因的該論式的正周遍必定為顛倒的緣故。
- 1. 第一者 指遮破「法的體性」。
- 2. 參見上二段之註解2「相違因的性相」。
- 3. 他 指「所作」。
- 4. 說明見下文。

- 5. 成立彼 指「成立聲音是常法」。
- 6. 第二部分的根本因 指「所作是該論式的相違因」。
或者說:成立聲音是常法的能遮破「法的體性」的相違因可得舉例,因為所作即是彼的緣故1。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所作有法,他2應當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能遮破「法的體性」的相違因,因為他2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相違因的緣故。
- 1. 參見《大慈恩》之「所作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能遮破『法的體性』的正因或相違因?」(https://www.amrtf.org/zh-hant/%e6%89%80%e4%bd%9c%e6%98%af%e6%88%90%e7%ab%8b%e8%81%b2%e9%9f%b3%e6%98%af%e5%b8%b8%e6%b3%95%e7%9a%84%e8%83%bd%e9%81%ae%e7%a0%b4%e3%80%8c%e6%b3%95%e7%9a%84%e9%ab%94%e6%80%a7%e3%80%8d%e7%9a%84%e6%ad%a3/)
所作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能遮破「法的體性」的相違因,法師解釋是此論述分成二句來說明,因為(1)所作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能遮破「法的體性」,而且(2)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相違因。
筆者認為另一種可能是「或者說」並不是自宗的論述,而是他宗的講法。「或者說」改成「有人說」,論述如下
有人說:「成立聲音是常法的能遮破『法的體性』的相違因可得舉例,因為所作即是彼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所作有法,他應當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能遮破『法的體性』的相違因,因為他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相違因的緣故。」回答不遍。

- 2. 他 指「所作」。
第二1、觀待於前諍者所敘述的論式差別的遮破「有法的體性」可得舉例,因為能作用空是勝論師對佛教師敘述「實事所屬2的虛空有法,是常法,因為是能作用空的緣故」這個論式的能遮破「有法的體性」的緣故3。應當如此,因為(一)是能遮破實事所屬的虛空,而且(二)勝論師所敘述的這個論式的有法必須安立為實事所屬的虛空的緣故。後面的因容易理解,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能作用空有法,他4應當是能遮破實事所屬的虛空,因為他4是能遮破以實事作為差別的虛空5的正因6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他4是成立虛空不是實事7的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他4是成立虛空是實事的相違因的緣故。因此勝論師與佛教師二者是在論辯虛空是不是實事,所以將能作用空安立為勝論師所敘述的這個論式的能遮破「有法的體性」,因為勝論師承許虛空為實事,而佛教師承許是唯遮斷礙觸的無遮,所以是論辯虛空的體性究竟為何的緣故。
- 1. 第二 指「遮破「有法的體性」。前後諍者對於有法體性(義反體)的內涵有不同的見解。
- 2. 所屬 在攝類學中,為表達前後二者共同事的虛詞。如「非能詮聲所屬的聲音」即指既是「非能詮聲」又是「聲音」的事物。參見本論P22註30
- 3. 說明見下文

- 4. 他 指「能作用空」。
- 5. 以實事作為差別的虛空 虛空是差別事,實事是差別法。
- 6. 說明見下文

- 7. 敘述論式 虛空有法,不是實事,因為是能作用空的緣故。
能作用空有法,有他1名為勝論師所敘述的這個論式的能遮破「有法的體性」的原因,因為此處的「有法」是指虛空,而其「體性」是指實事2,由於是在虛空之上能遮破實事的正因,所以如此稱呼的緣故。
- 1. 他 指「能作用空」。
- 2. 其「體性」是指實事 意思是其「差別法」是指實事。
第三1、觀待於前諍者所敘述的論式差別的遮破「法的差別」可得舉例,因為積聚是數論師對佛教師敘述「眼等有法,能作其餘非聚合有境的義利,因為是積聚的緣故」這個論式的能遮破「法的差別」的緣故2。數論師的這個論式字面的因法義三者的意涵為何?從數論師所說「眼等」的「等」字範圍內,引出了諸根以及其境諸色而作論辯,而且將能獨立的實有補特伽羅安立為非物質與有境的共同事,說為「其餘非聚合的有境」。而能作其義利,是指譬如座墊與衣服等等能為士夫禦寒一般,透過完成我的所需,而做到其餘非聚合的有境的義利,這是該論式的「法」。「積聚」是物質的名稱,所以將之敘述為因,而如此弄虛造假地敘述的緣故。雖然他3想要對佛教師成立眼等是能獨立的實有我所4而口頭上敘述了如同前面的論式,但是他3的意圖是引出「眼等有法,成辦能獨立的實有我的所需,因為是積聚的緣故」或「因為是物質的緣故」。積聚有法,他5應當是前述數論師為了成立「眼等是能獨立的實有我所」而敘述的那個論式的能遮破所立法的差別,因為他5是能遮破被安立為這樣的論式的所立法的事物──「能作其餘非聚合的有境的義利」的差別的正因6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他5不是成立眼等諸色成辦能獨立的實有我的所需的緣故。積聚有法,他5應當是能遮破眼等五根與色等五色諸境是能成辦能獨立的實有我的所需的正因,因為他5是成立眼等諸色不是能成辦能獨立的實有我的所需的正因的緣故。積聚有法,他5應當是數論師該論式的成立法的差別的相違因,因為他5是「眼等有法,是能作能獨立的實有我的義利,因為是積聚的緣故」這個論式的相違因的緣故。或者說:積聚有法,他應當是成立「成立眼等能作常一自主我的義利」的論式的法的差別的相違因,因為是成立彼法的差別為顛倒的正因的緣故。
- 1. 第三 指遮破「法的差別」。
- 2. 說明見下文

- 3. 他 指「數論師」。
- 4. 我所 指為我所有之觀念,全稱我所有, 即我之所有、我之所屬之意。即以自身為我,謂自身以外之物皆為我所有。參見《佛光大辭典》查詢「我所」。此處「我所」意思是我所對的境,指內色和外色。
- 5. 他 指「積聚」。
- 6. 說明見下文

第四1、觀待於前諍者所敘述的論式差別的遮破「有法的差別」可得舉例,因為積聚是數論師對佛教師敘述「眼等非聚合之事有法,能作餘義,因為是積聚的緣故」這個論式的能遮破「有法的差別」的緣故2。此處雖然數論師口頭上如此敘述論式的詞面,但是他的意圖是想要成立「眼等是能獨立的實有我所」,而敘述「眼等能獨立的實有我的境有法,能成辦獨立的實有我的所需,因為是積聚的緣故」,因為數論師口頭上該論式有法當中的「非聚合之事」,是指能獨立的實有我的境;所立法當中的「能作餘義」則是指成辦這樣的我的所需的緣故。因此,積聚有法,他3應當是數論師所敘述該論式的能遮破「有法的差別」,因為(一)他3是能遮破眼等是能獨立的實有我的境的正因4,而且(二)此處「有法的差別」的意涵即是彼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他3是「眼等有法,不是能獨立的實有我的境,因為是積聚的緣故」這個論式的正因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此處「能遮破有法差別」的「有法」是指眼等,其有法的差別是指能獨立的實有我的境的緣故。
- 1. 第四 指遮破「有法的差別」。
- 2. 說明見下文

- 3. 他 指「積聚」。
- 4. 說明見下文

或者說,積聚有法,他1應當是數論師的該論式的成立有法的差別的相違因,因為他1是成立這樣的論式的有法的差別為顛倒的正因2的緣故。
- 1. 他 指「積聚」。
- 2. 說明見下文

或者說,積聚有法,他1應當是成立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的境所屬的眼等諸色是能成辦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的所需2的論式的能遮破「有法的差別」的正因3,因為他1是成立眼等諸色不是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的境4的正因的緣故。周遍,因為說「眼等諸色有法」,並且說「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的境所屬」是這5之上這樣的有法6的差別,而彼7被安立為能遮破彼8的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僅僅一個「眼等諸色」雖然不是該論式的有法,但是是該有法的一部分,所以說為其有法而作為差別事,並將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的境所屬說為此有法的差別的緣故。必須了解上述內容。
- 1. 他 指「積聚」。
- 2. 敘述論式 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的境所屬的眼等諸色有法,是能成辦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的所需,因為是積聚的緣故。積聚是此論式的相違因。
- 3. 說明見下文

- 4. 敘述論式 眼等諸色有法,不是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的境,因為是積聚的緣故。此論式是正因論式。
- 5. 這 指「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的境所屬」。
- 6. 這樣的有法 指「眼等諸色有法」。
- 7. 彼 指「積聚」。
- 8. 彼 指「成立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的境所屬的眼等諸色是能成辦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的所需」。
對此斷除諍論:
有人說:「『眼等十色1有法,能作餘義,因為是積聚的緣故,譬如舖蓋與座墊』這個論式2,因為是能顛倒成立有法的差別,所以因應當趣入過失,因為數論師想要成立眼等是補特伽羅我所而敘述的『眼等非聚合之事有法,能作餘義,因為是積聚的緣故,譬如舖蓋與座墊』這個論式3即如此為過失所趣入的緣故。」回答不遍4,因為這是以積聚因成立眼等能作補特伽羅我的義利5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該論式的字面雖然如此敘述,但是其意圖是想要成立能作補特伽羅我的義利的緣故。周遍,因為諸能詮聲是顯示說者想要詮說的意涵的緣故。不能承許根本論式的宗,因為「眼等十色有法,能作餘義,因為是積聚的緣故,譬如舖蓋與座墊」這個論式是正因論式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以積聚因成立眼等能作餘義時,阿闍黎會回答:「這是對我6成立已成立之事」的緣故。
- 1. 眼等十色 指「眼等五根、色等五塵」。
- 2. 這個論式 簡稱論式一。此論式是正因論式,不會有定義不清,詮說者內心想表達不同意涵,而引申出另一論式的問題。
- 3. 這個論式 簡稱論式二。
- 4. 回答不遍 論式一不會引申成論式二。
- 5. 敘述論式 眼等有法,能作補特伽羅我的義利,因為是積聚的緣故。此論式簡稱論式三。數論師將論式二引申成論式三。
- 6. 我 指「佛教師」。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那麼是積聚的話,應當遍能作餘義,因為阿闍黎如此回答的緣故。」必定回答承許,因為是物質的話,遍能作餘義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因的話,遍出生其餘事物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果的話,遍是他生1的緣故。周遍,因為是他生的話,必須作出生其餘事物的義利的緣故。
- 1. 他生 對今生而言,指過去、未來之生。又對自生而言,依其他原因而生者,亦稱為他生。參見《佛光大辭典》查詢「他生」。
又有人說:「所作有法,他1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遮破『法的體性』的正因,因為他1是成立彼的遮破『法的體性』的相違因的緣故2。應當如此,因為他1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相違因的緣故。」回答相違周遍,因為是成立彼的相違因的話,遍不是成立彼的遮破「法的體性」的相違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彼3的話,遍是成立彼的遮破「法的體性」的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就廣義的角度而言的話,成立聲音是常法的相違因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二者是同義的緣故。
- 1. 他 指「所作」。
- 2. 不能如此承許。說明如下

- 3. 彼 指「不是成立彼的遮破『法的體性』的相違因」。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在無常的因的時段存在的所作有法,他1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2的正因,因為他1是成立聲音是常法的相違因的緣故。已經承許周遍了。如果承許的話,在無常的因的時段存在的所作有法,應當是與無常為同一本性的係屬,因為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的緣故。」這也是必定回答承許,因為在無常的因的時段存在是與無常為同一本性的係屬,而且是彼3的話,在該時段存在必須與無常成立係屬,成立的話,在該時段存在所屬的實事與所作分別都必須與無常成立係屬的緣故。
- 1. 他 指「在無常的因的時段存在的所作」。
- 2.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在無常的因的時段存在的所作的緣故。此論式為正因論式。
- 3. 彼 指「在無常的因的時段存在的所作」,或是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待定。
又有人說:「將積聚安立為數論師對佛教師所敘述成立眼等非聚合之事能作餘義1的這個論式的能遮破『有法的差別』,而將能作用空安立為勝論師對佛教師所敘述的成立實事所屬的虛空是常法2的這個論式的能遮破『有法的體性』,這應當不合理,因為這二者沒有如此的區別方式的緣故。」回答因不成立,因為數論師與佛教師二者是對於眼達成共識3,在這4之上論辯是不是補特伽羅我的境;勝論師與佛教師二者對於虛空是實事沒有共識5,所以是在論辯虛空的體性是不是實質成立,因此有根本不同的差異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佛教師承許虛空的體性為唯遮礙觸,勝論師則承許為實事與實質成立,是就此進行論辯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眼等非聚合之事有法,能作餘義,因為是積聚的緣故。此稱為論式一。
- 2. 敘述論式 實事所屬的虛空有法,是常法,因為是能作用空的緣故。此稱為論式二。
- 3. 對於眼達成共識 對於論式一「眼等」(眼等五根、色等五塵)達成共識。
- 4. 這 是指「眼等」。
- 5. 對於虛空是實事沒有共識 對於論式二「實事所屬的虛空」意涵為何,沒有共識。
有不懂的人說:「阿闍黎說1能作用空是『實事所屬的虛空有法,是常法,因為是能作用空的緣故』這個論式的相違因。」這應當不合理,因為這2不是該論式的相違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能作用空是成立實事所屬的虛空是常法的不定因的緣故3。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能作用空有法,他4應當是成立實事所屬的虛空是常法的不定因,因為他4是成立彼的趣入順宗而為能遍5,與趣入不順宗而為二相的直接不定因的緣故。
- 1. 阿闍黎 論式其中的有法「實事所屬的虛空」意涵是「實事與虛空的共同事是無,不存在」。佛教師對此論式不會引申成「虛空有法,是實事,因為是能作用空的緣故」,因此「能作用空」不是該論式的相違因。
- 2. 這 指「能作用空」。
- 3. 說明如下

- 4. 他 指「能作用空」。
- 5. 趣入順宗而為能遍 是常法的話遍是能作用空,常法的整個範圍為能作用空所包含。
對此有人說:「這1應當不合理,因為能作用空是成立實事所屬的虛空是常法的觀待於意涵而不成立的因的緣故2。應當如此,因為那是成立彼的無有法體性而不成立的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實事所屬的虛空是成立彼的欲解有法,而且彼3是無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雖然彼3是無,然而是執取彼為欲解有法的論式的因的話,不遍是該論式的不成立因的緣故。因為有許多執取某個非成實為有法的成立彼的具宗法的抉擇詞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執取某個非成實的有法的具宗法的相似因存在,而且(二)這樣的正因存在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以「與蘊為自性一異任何一者都不成立」因,直接成立「與蘊相狀不同的能獨立的實有我不存在」的宗法成立,是《七部莊嚴論》中所說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無生5是成立數論師所許的具足五種特法的我未如外道師所增益般存在6的正因,這是《入中論》中所說的緣故。
- 1. 這 指「能作用空是成立實事所屬的虛空是常法的不定因」。
- 2. 他宗認為能作用空是此論式的不成立因,而不是不定因。
- 3. 彼 指「能作用空」。
- 4. 敘述論式 與蘊相狀不同的能獨立的實有我有法,不存在,因為與蘊為自性一(或)異任何一者都不成立的緣故。此論式的因是不定因,說明見下圖。比較《綜述》內文「獨立補特伽羅有法,是決定無,因為在與自蘊自性一和異任何一者當中都不成立的緣故。」此論式是正因論式,參見本論P239L6

- 5. 無生 參見姚秦鳩摩羅什譯「諸法不自生, 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 是故知無生。」《中論》卷一。萬物只是「因緣和合」的暫時假相,生是幻生,滅是幻滅,其究竟本質從未有過真實的剎那生起。
- 6. 敘述論式 數論師所許的具足五種特法的我有法,是未如外道師所增益般存在,因為是無生的緣故。
第三科1、解說成立彼的不定因,分為三科:一、性相;二、支分;三、詞義。第一科:他2是成立彼的宗法,而且趣入他是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對成立彼的正倒周遍3都不定解的抉擇詞,這是他2是成立彼的不定抉擇詞的性相。
- 1. 第三科 上接本論P196L7
- 2. 他 指「抉擇詞B」。
- 3. 正倒周遍 說明見下圖

第二科1、其中分為成立彼的不共不定抉擇詞與共通不定抉擇詞二者。
- 1. 第二科 指「支分」。列表如下

有第一者1的性相,因為他2是成立彼的宗法,而且趣入他2是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不定解他2趣入成立彼的順宗,也不定解趣入不順宗,這是他2是成立彼的不共不定抉擇詞的性相3。
- 1. 第一者 指「不共不定抉擇詞」。
- 2. 他 指「抉擇詞B」。
- 3. 不共不定抉擇詞的性相 說明如下

其中可分為:一、他1雖然唯於成立彼的順宗中存在,但是趣入他是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不見他趣入成立彼的順宗的不共不定抉擇詞;二、他雖然唯於成立彼的不順宗中存在,但是趣入他是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不見他趣入成立彼的不順宗的不共不定抉擇詞;三、他雖然於成立彼的順宗與不順宗二者之中都存在,但是趣入他是成立彼的宗法者的當前後諍者,未定解他趣入成立彼的順宗,也未定解其趣入不順宗的成立彼的不共不定抉擇詞三者。
- 1. 他 指「抉擇詞B」。
有第一者1,因為成立聲音是無常時,像所聞2即是彼的緣故。
- 1. 第一者 指「他雖然唯於成立彼的順宗中存在,但是趣入他是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不見他趣入成立彼的順宗的不共不定抉擇詞」。說明如下

- 2. 所聞 聲音是所聞的名相,所聞是聲音的性相。
有第二者1,因為成立聲音是常法時,像所聞即是彼的緣故。
- 1. 第二者 指「他雖然唯於成立彼的不順宗中存在,但是趣入他是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不見他趣入成立彼的不順宗的不共不定抉擇詞」。說明如下

有第三者1,因為對於趣入從天道過世為隱蔽義的補特伽羅,為了成立天授上一世是從天道過世,像敘述具眼即是彼的緣故。一般而言,這雖然不是不共不定因,但是對於趣入從天道過世為隱蔽義的後諍者而言則是如此2,因為這樣的後諍者雖然以量定解具眼是成立天授上一世是從天道過世的宗法,但是未定解其趣入成立彼的順宗與不順宗任何一者的緣故。
- 1. 第三者 指「他雖然於成立彼的順宗與不順宗二者之中都存在,但是趣入他是成立彼的宗法者的當前後諍者,未定解他趣入成立彼的順宗,也未定解其趣入不順宗的成立彼的不共不定抉擇詞」。說明如下

- 2. 如此 指「不共不定因」。
詞義:所聞有法,有他1名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共不定抉擇詞的原因,因為趣入他1是成立彼的宗法者的後諍者,對於他1在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順宗與不順宗三者之中,只定解其趣入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既未定解他1在順宗中存在,也未定解他1在不順宗中存在,所以說是成立彼的不共不定抉擇詞的緣故。
- 1. 他 指「所聞」。
第二、共通不定抉擇詞分為二科:一、性相;二、支分。第一科:他1是成立彼的不定抉擇詞,而且趣入他1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定解其趣入成立彼的順宗或不順宗其中一者,是成立彼的共通不定抉擇詞的性相。
- 1. 他 指「抉擇詞B」。
第二科、其中可分為成立彼的共通直接不定抉擇詞與共通有餘不定抉擇詞二者的緣故。
第一科、成立彼的共通直接不定抉擇詞,分為二科:一、性相;二、支分。第一科:他是成立彼的宗法,而且趣入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定解他趣入成立彼的順宗1的抉擇詞,是成立彼的共通直接不定抉擇詞的性相2。
- 1. 定解他趣入成立彼的順宗 定解他趣入成立彼的順宗,也定解他趣入成立彼的不順宗。
- 2. 共通直接不定抉擇詞的性相 說明如下

第二科、支分:成立彼的共通直接不定抉擇詞有四種:一、趣入於順宗不順宗為能遍的直接不定抉擇詞;二、趣入於順宗不順宗為二相的直接不定抉擇詞;三、趣入於成立彼的順宗為能遍,不順宗為二相的直接不定抉擇詞;四、趣入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為能遍,順宗為二相的直接不定抉擇詞,共四者。
第一1、兔子角不存在是成立聲音是無常2的趣入於順宗不順宗為能遍的直接不定抉擇詞3的緣故。
- 1. 第一 指「趣入於順宗不順宗為能遍的直接不定抉擇詞」。
- 2.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兔子角不存在的緣故。
- 3. 說明如下

有第二者1,根識是成立執藍眼識是現前識2的趣入於順宗不順宗為二相的直接不定抉擇詞3,因為是成立彼的順宗又是根識者,如執藍根現識與執聲根現識;是成立彼的順宗而不是根識者,如自證分與意現識;是成立彼的不順宗又是根識者,如顯現雪山為藍色的根識與顯現樹木在移動的根識;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不是根識者,如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與執取聲音是常法的分別心的緣故。
- 1. 第二者 指「趣入於順宗不順宗為二相的直接不定抉擇詞」。
- 2. 敘述論式 執藍眼識有法,是現前識,因為是根識的緣故。
- 3. 說明如下

有第三者1,所作是成立螺聲是勤作所成2的趣入於成立彼的順宗為能遍,於不順宗為二相的直接不定抉擇詞3,因為於成立彼的順宗是能遍,是指成立彼的順宗遍是勤作所成,而勤作所成遍是所作的緣故。趣入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為二相,是指是不順宗又是所作者,如白色與藍色等顏色,是成立彼的不順宗而不是所作者,如虛空即是彼的緣故。
- 1. 第三者 指「趣入於成立彼的順宗為能遍,不順宗為二相的直接不定抉擇詞」。
- 2. 敘述論式 螺聲有法,是勤作所成,因為是所作的緣故。
- 3. 說明如下

有第四者1,所作是成立螺聲不是勤作所成的趣入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為能遍,於順宗為二相的成立彼的直接不定抉擇詞,因為於其不順宗為能遍,於順宗為二相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成立彼的不順宗遍是勤作所成,而勤作所成遍是所作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是成立彼的順宗又是所作者如閃電,是順宗而不是所作者如虛空的緣故。
- 1. 第四者 指「趣入於成立彼的不順宗為能遍,順宗為二相的直接不定抉擇詞」。
- 2. 敘述論式 螺聲有法,不是勤作所成,因為是所作的緣故。
- 3. 說明如下

第二科、共通有餘不定抉擇詞分為二科:一、性相;二、支分。第一科:他1是成立彼的共通不定抉擇詞,而且趣入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必定為定解他趣入成立彼的順宗而對從不順宗反退2與否存疑,或定解其趣入不順宗而對從順宗反退與否存疑的其中一者,這是成立彼的共通有餘不定抉擇詞的性相。
- 1. 他 指「抉擇詞B」。
- 2. 從不順宗反退 從所趣入順宗的一方退離,轉向趣入至不順宗。
第二科、分為真實有餘與相違有餘二者。他是成立彼的共通不定抉擇詞,而且趣入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定解他趣入成立彼的順宗,而對從不順宗反退與否存疑的抉擇詞,是真實有餘的不定抉擇詞的性相1。有其事相,因為就像在趣入遍智為隱蔽義的補特伽羅那方面,敘述「說話的補特伽羅天授有法,不是遍智,因為說話的緣故」即是彼的緣故。
- 1. 說明如下

第二、有相違有餘不定抉擇詞的性相1,因為他是成立彼的共通有餘不定抉擇詞,而且趣入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定解彼趣入成立彼的不順宗,而對從順宗反退與否存疑的抉擇詞,是其性相的緣故。有其事相,因為就像在趣入遍智為隱蔽義的補特伽羅那方面,敘述「說話對象的補特伽羅有法,是遍智,因為說話的緣故」即是彼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趣入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以量觀見說話者趣入大道士夫等成立彼的不順宗,而(二)對於趣不趣入順宗──遍智存疑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這樣的補特伽羅以量定解成立彼的不順宗──大道士夫是說話者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對彼2而言遍智是隱蔽義的緣故。
- 1. 說明如下

- 2. 彼 指「趣入遍智為隱蔽義的補特伽羅」。
一切諸佛的真身佛王宗喀巴大師的經續教主──
妙音笑金剛的教典,
遍智之主語王吉祥賢文殊上師的殊勝語甘露,
為令勝師歡喜,我將它寫下。
由此所生善聚大海之力,
願以講辯論著佛語的音聲,
使經論教典深細的日光,
盡斷二障摧伏魔軍,
速疾獲得三身的殊勝果位。
這部《顯明釋量論密意自宗》,是第二十八班的複誦師語王善賢與班員們,按照文殊上師大遍智語王吉祥德賢所說而作筆記。願由此力,對教法及一切有情產生廣大利益。
這部《因類學論述.善說金鬘莊嚴別飾》,是文殊上師赤仁波切語王吉祥德賢作為必背課文傳授而作筆記。
原書雖然數處有少許疑點,然而難以斷定是為令容易理解而作淺說,抑或做筆記之方式使然。且由於書源極其稀貴,因此僅得一部母本,於是仍舊照錄。由蘇尼淵茹之博通者善慧世親出版之善業,願令自他一切眾生速疾獲得遍智佛果位。
大慈恩.月光國際譯經院真如老師總監,如月格西授義,主譯譯師釋如法2017年10月17日於星國奉師敕始譯。2017年10月22日夜初稿譯訖。2019年10月27日與主校譯師釋性忠,審義譯師釋性浩會校訖。參異譯師釋性說。眾校譯師妙音佛學院預一班、預科122班。譯場行政釋性回、釋性勇、釋性由。譯場檀越:王成靜闔家。
在〈賽倉三、解說相似因〉中有 0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