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1從所立的角度可分為三種,因為有唯獨成立意涵的正因、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與俱成名義二者的正因,共三者的緣故。
- 1. 正因的分類角度如下表。

第一、有唯獨成立意涵的正因的安立方式,因為所作是成立聲音是剎那性1的唯獨成立意涵的正因的緣故。因為沒有「既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剎那性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名相的共同事」,但是有「又是性相的共同事」,所以是成立彼的唯獨成立意涵的正因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第二、有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因為剎那性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的緣故,而這是因為沒有「既是被執為以剎那性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性相的共同事」,但是有「又是名相的共同事」,所以安立為成立彼的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第三、有俱成名義二者的正因,因為所作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俱成名義二者的正因的緣故。因為有「既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名相的共同事」,也有「又是性相的共同事」,所以是俱成名義二者的正因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另外,正因從趣入順宗的方式的角度,可分為二種,因為有趣入順宗而為能遍的正因與趣入順宗而為二相的正因二者的緣故。
第一、有趣入順宗而為能遍的正因1,因為所作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趣入順宗而為能遍的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的話,遍是所作的緣故。
- 1. 趣入順宗而為能遍的正因 說明見下圖。

第二、有趣入順宗而為二相的正因1,因為勤作所成是成立螺聲是無常2的趣入順宗而為二相的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成立螺聲是無常的順宗中有是勤作所成與不是勤作所成二種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鈴的所聞既是成立螺聲是無常的順宗,也是勤作所成;是成立螺聲是無常的順宗,而非勤作所成者,水聲與風聲等等即是彼的緣故。
- 1. 趣入順宗而為二相的正因 說明見下圖。

- 2. 敘述論式 螺聲有法,是無常,因為是勤作所成的緣故。
另外,正因從直接所立的角度可分為三種,因為有事勢正因、信許正因、極成正因,共三者的緣故。
第一、事勢正因,即是前面說過的果、自性、不可得三者。
有信許正因1,因為他2是成立彼的三相,而且是以他2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的話,必須是觀待於當前的諍者為極隱蔽分3,這是他2是成立彼的信許正因的性相。有敘述論式的方式,因為「『施得受用戒得樂』等教典有法,自己所開示的意涵是不欺誑,因為是三種觀察清淨的教典4的緣故。譬如主要直接開示空性的經典」即是彼5的緣故。
- 1. 信許正因 指「第二、信許正因」。
- 2. 他 指「抉擇詞B」。
- 3. 極隱蔽分 指只能依靠聖言而成立的法,如細分的業果、對此土的眾生而言他方佛國淨土的種種事物。參見《攝類學》P145註201
- 4. 三種觀察清淨的教典 以現量觀察經文所說的現前分有沒有錯,再以事勢比量觀察其中所說的略隱蔽分有沒有錯誤,最後觀察其前後文有無矛盾、間接相違,以確認其所說的極隱蔽分的事物也無法被信許比量所違害。參見《綜述》本論P279L8、《講義下》P94
- 5. 彼 指「信許正因」。
有三種觀察的列舉方式,因為觀察有沒有被現前識與比量二者違害,與觀察自詞前後相不相違,這三者即是彼的緣故。
有以三種觀察而清淨的意涵,因為透過這三種而不見違害的話,即安立為以該補特伽羅的三種觀察而清淨的緣故。
有極成正因1的性相,因為他2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是以他2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的話,只是當前的後諍者的主張所安立者即是彼3的緣故。
- 1. 極成正因 指「第三、極成正因」。原文原本寫成「共稱正因」。
- 2. 他 指「抉擇詞B」。
- 3. 彼 指「極成正因的性相」。
有敘述論式的方式,因為敘述為「懷兔有法,是可被詮說『月亮』的聲音詮說,因為在分別心的境中存在的緣故」。
對此斷除諍論:
有人說:「極成正因與信許正因二者有法,應當不是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任何一者,因為是在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之外另行開出的緣故。」回答不遍。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沒有不含攝於這三者其中一者的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極成正因與信許正因大多含攝於自性正因的緣故。
對此有人說:「遮破『瓶子壞滅要觀待於後起的其他因素』1應當合理2,因為你的依著互絕相違的正因的支分是合理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能毀壞瓶子的鎚子是瓶子壞滅的因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應當是令瓶子壞滅的因,因為他4能毀壞瓶子的緣故。」回答不遍5。如果承許的話6,(那麼)彼3有法,瓶子壞滅應當取決於他4,因為他4是令彼7壞滅的因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彼3有法,應當有他4的話瓶子就壞滅,沒有他4的話瓶子就不壞滅,因為瓶子壞滅觀待於他4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瓶子是從形成起即從自己的因緣生為決定壞滅的實事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7有法,他8應當是從形成起即從自己的因緣生為決定壞滅的實事,因為他8是實事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瓶子有法,其壞滅不觀待於後起的其他因素,因為從形成起即住於壞滅有法的緣故。
- 2. 應當合理 遮破『瓶子壞滅要觀待於後起的其他因素』,亦即「瓶子壞滅不觀待於後起的其他因素」,這樣的論述合理。
- 3. 彼 指「能毀壞瓶子的鎚子」。
- 4. 他 指「能毀壞瓶子的鎚子」。
- 5. 回答不遍 表示「是能毀壞瓶子的話,不遍是令瓶子壞滅的因」。
- 6. 如果承許的話 如果承許能毀壞瓶子的鎚子是令瓶子壞滅的因。
- 7. 彼 指「瓶子」。
- 8. 他 指「瓶子」。
有人說:「煙有法,『既是被執為以他1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性相的共同事』應當存在,因為他1是成立彼的成立意涵的正因的緣故。」可以回答承許,因為既熱且燒即是彼2的緣故。
- 1. 他 指「煙」。
- 2. 既熱且燒即是彼 既熱且燒即是「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性相的共同事」。說明見下文。

「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因1論式的話,應當遍是正因論式,因為所作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有所作的緣故』這個論式有法,應當是正因論式,因為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因論式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有火,因為有煙的緣故』這個論式是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正因論式的緣故。」回答不遍。不能承許前面的宗,因為「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有所作的緣故」這個論式不是真實論式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其正周遍2不成立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有所作3的話,不遍是無常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的因,因為是所作的緣故。此論式不是正因論式。如果承許此論式是正因論式的話,那麼所作是無常的因,所作和無常不是同一本性的係屬,而是依之而生的係屬。是依之而生的係屬的話,敘述論式以敘述有無為主,所以答方才會接著說「『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有所作的緣故』這個論式有法,應當是正因論式,因為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因論式的緣故。」
- 2. 正周遍 指論式中因與所顯法之間的周遍關係,可分為是非敘法及有無敘法兩種。以是非敘法來說,泛指是應成的因的話,遍是應成的所顯法;以有無敘法來說,泛指應成的因存在的話,應成的所顯法遍存在。參見《攝類學》P499註384
- 3. 有所作 「有所作」是常法。參見《講義下》P26
另外,這1應當不合理,因為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成立方式的話遍是「成立是非」,是其敘述方式的話遍是「敘述是非」,這二種周遍各別都存在的緣故。如果說不遍的話,這應當有周遍,因為「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有所作的緣故」這個論式的成立方式雖然是成立是非,但是敘述方式不是敘述是非2的緣故。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成立方式的話,應當遍是「成立是非」,是其敘述方式的話應當遍是「敘述是非」,因為即使將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成立方式當作「成立有無」,將其敘述方式當作「敘述有無」時,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成立方式依舊是成立是非,敘述方式依舊是敘述是非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即使未將所作敘述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因時,所作依舊是被敘述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因的緣故3。應當如此,因為即使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不存在時,所作依舊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的緣故。
- 1. 這 指「『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有所作的緣故』這個論式是正因論式。」
- 2. 敘述方式不是敘述是非 宗法「聲音有所作」意思是說「聲音之上,所作性存在」,和周遍「有所作是無常」意思是說「『所作存在』這個概念遍是無常」,這二種敘述皆不成立,其敘述方式不是敘述是非。
- 3. 「自義階段的正因」是指不必借助前諍者之力,只要透過自行聞思等而想出正確的正因,以獲得認知即可。參見《綜述》本論P285L2。所作與無常是同一本性的係屬,無常存在時,所作必存在,自義階段的正因必存在。
有人說1:「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有法,沒有他的時候應當沒有他,因為他是實事的緣故。」回答論式結構有過失。如果承許的話,(那麼)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不存在的時候,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應當存在,因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不存在的時候,所作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2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那麼)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不存在的時候,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應當不存在,因為所作不是彼4,而且舉其他事例也沒有任何不同的差別的緣故5。如果承許的話,(那麼)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不存在的時候,證達聲音是無常的量應當不存在,因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不存在的時候,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不存在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彼6不存在時螺聲存在7的緣故。
- 1. 有人說 他宗意思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有法,沒有真實後諍者的時候應當沒有真實後諍者,因為真實後諍者是實事的緣故。」自宗解讀成「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有法,沒有『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q)的時候,應當沒有『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p),因為真實後諍者是實事的緣故。」自宗了解這二者不同,所以回答論式結構有過失。
- 2. 在註1中說沒有q則沒有p,如此若有p則可反推得必有q。意思是如果「以所作因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存在(p)則可推得「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必存在(q)。接著說明「「以所作因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存在(p),見註3
- 3. 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不存在的時候,所作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 在上一段解釋中說在自義階段的正因,即使「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不存在時,所作依舊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
- 4. 彼 指「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
- 5. 他宗意思是說只有「他義階段的正因」,沒有「自義階段的正因」。
- 6. 彼 指「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
- 7. 螺聲存在 意思是說證達「螺聲是無常的量」也就存在。
有人說:「是成實的話,應當不遍是正因,因為瓶柱二者不是正因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瓶柱二者有法,應當不是正因,因為是不容有是彼1的所知的緣故。」落入相違周遍2。如果承許的話,瓶柱二者有法,應當是正因,因為是(一)果、(二)自性、(三)不可得正因三者的緣故。第一部分應當如此,因為有他3趣入為果正因的論式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趣入為「在具有瓶柱二者之處有法,應當有瓶柱二者的直接因的勢力無有阻礙,因為有瓶柱二者的緣故」這個論式的果正因4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1)他3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2)「既是被執為以他3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他3的因的共同事」存在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1有法,應當如此5,因為他3是成立彼的三相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宗法,而且既是隨品遍,也是反品遍的緣故。每個因都容易理解。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應當如此,因為瓶柱二者的直接因的勢力無有阻礙即是彼6的緣故。如果說第二個根本因7不成立的話,瓶柱二者有法,應當是自性正因,因為是「在具有瓶柱二者之處有法,有瓶柱二者的總,因為有瓶柱二者的緣故8」這個論式的自性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1)他3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2)以他3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之中,有一相對應的非遮或成立法,而(3)他3與被當作成立彼的主要所立法的事物也是自性一8的緣故。第二個因容易理解。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1有法,應當是該論式的正因,因為(I)他3被敘述為其因,而且(II)他3是該論式的三相的緣故。第一個因容易理解。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彼1有法,應當如此9,因為他3是其宗法,是隨品遍,也是反品遍的緣故。
- 1. 彼 指「瓶柱二者」。
- 2. 落入相違周遍 義為是因的話絕對不是所顯法,所舉的因適足以否定所要成立的法。以簡化論式「A有法,應當是C,因為是B的緣故。」而言,是B的話遍不是C,稱為相違周遍。這裡的C指「不是正因」,自宗說落入相違周遍,意思是指「瓶柱二者遍是正因」。參見《攝類學》P43註62
- 3. 他 指「瓶柱二者」。
- 4. 這個論式的果正因 說明見下圖。

- 5.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彼的正因。
- 6. 彼 指「既是被執為以瓶柱二者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瓶柱二者的因的共同事」。
- 7. 第二個根本因 指標號(二)自性正因。
- 8. 事例如色法是瓶柱二者的總,瓶柱二者是色法的別。有瓶柱二者,亦即瓶柱二者存在;有瓶柱二者的總,亦即瓶柱二者的總存在,此處有瓶柱二者的總即是指色法。瓶柱二者和色法有相係屬,二者是自性一。

- 9. 應當如此 應當是該論式的三相。
如果說第三部分的根本因1不成立的話,瓶柱二者有法,應當是不可得正因,因為是成立聲音能獨立的實有不成立2的不可得正因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應當如此4,因為他5是該論式的不可得相違方可得正因6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應當如此7,因為(1)他5是該論式的遮破正因,而且(2)他5是主要被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遮法的事物8的相違方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3有法,他5應當是該論式的遮破正因,因為他5是該論式的正因,而且是主要被執為以他5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的話,遍是無遮的緣故。
- 1. 第三部分的根本因 指標號(三)不可得正因。
- 2.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能獨立的實有不成立,因為有瓶柱二者的緣故。
- 3. 彼 指「瓶柱二者」。
- 4. 應當如此 應當是成立聲音能獨立的實有不成立的不可得正因。
- 5. 他 指「瓶柱二者」。
- 6. 相違方可得正因 以簡化論式「A有法,沒有C,因為有B的緣故。」B是C的相違方,而B可得。
- 7. 應當如此 應當是該論式的不可得相違方可得正因。
- 8. 主要被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遮法的事物 指「能獨立的實有存在的事物」。
有人說:「《釋量論》中的『宗法、彼分所遍的抉擇詞,必定為三種』說明是正因的話,遍是成立彼的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其中一者,這應當不合理,因為是成立彼的正因的話,不遍是成立彼的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其中一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是成立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春季的東邊田地上自果青稞苗容許出生1的正因,而且(二)不是成立彼的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任何一者的緣故。」可以回答後面的因不成立,因為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他2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以他2因成立彼的主要直接所立法之中,有一相對應的非遮或成立法,而他2與成立彼的主要所立法同一本性的係屬也成立3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春季的東邊田地上有法,自果青稞苗容許出生,因為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的緣故。
- 2. 他 指「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
- 3. 他與成立彼的主要所立法同一本性的係屬也成立 他(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主要所指的事物是「田地上的青稞」;所立法(自果青稞苗容許出生)主要所指的事物是「青稞」,二者是同一本性的係屬。
有人說1:「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應當是成立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東邊田地上自果青稞苗必定出生的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其中一者,因為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自宗可以回答因不成立,因為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的話,不能成立自果青稞苗遍必定出生的緣故。
- 1. 有人說 他宗說:「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東邊田地上有法,自果青稞苗必定出生,因為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因容許出生果(自果青稞苗容許出生),但因不必定會出生果(自果青稞苗必定出生不成立)的緣故。
有人說:「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的話,應當能成立自果青稞苗遍必定出生,因為不容有『既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又是自果青稞苗不生的共同事』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那個『既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又是自果青稞苗不生1的共同事』有法,自果青稞苗應當不生,因為是『既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又是自果青稞苗不生的共同事』的緣故。」自宗是回答對於有法存疑。
- 1. 自果青稞苗不生 有二種情況:(1)青稞種子本身是焦芽敗種,或環境受汙染、條件不具足等青稞苗確實不生。(2)青稞苗目前尚未出生,未來即將出生。所以自宗回答對於有法存疑。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對於有無是『既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又是自果青稞苗不生的共同事』的事物應當不存疑,因為對於容不容有這樣的共同事不存疑的緣故。」回答不遍1。
- 1. 回答不遍 表示因成立(容許自果青稞苗不生),但對於自果青稞苗不生表示存疑,因為未來自果青稞苗可能會出生。
又有人說:「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的話,自果青稞苗遍能出生不為量所定解。」那麼這樣的周遍應當不為量所緣,因為這樣的周遍不為量所定解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這樣的周遍應當不存在,因為這樣的周遍不為量所緣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是「既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又是自果青稞不生的共同事」的事物應當存在1,因為「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的話,自果青稞苗遍出生」不存在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
- 1.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上二段已經說明對「自果青稞苗必定不生」這樣的說法存疑的緣故。意思是說目前自果青稞苗不生,不代表他永遠不會出生。
有人說:「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有法,『是他1的話自果青稞苗遍必定出生』應當存在,因為他1是自果青稞苗的因,而且他生出自果青稞苗的緣故。」回答對於所顯法的周遍存疑2。因是為量所成立,因為那是自果青稞苗的因的緣故。
- 1. 他 指「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
- 2. 對於所顯法的周遍存疑 意思是「因存在的話,果必定出生」這樣的周遍存疑。
- 3. 因是為量所成立 意思是「青稞、水、土、肥料、濕、暖宜時聚合的田地」是自果青稞苗的因,而且他生出自果青稞苗。這樣的論述為量所成立。
有人說:「是成立彼的正因的話,應當沒有遍是成立彼的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其中一者,因為(一)現在的蔗糖味不是成立口中蔗糖塊之上有現在的蔗糖形色的果、自性、不可得三種正因其中一者,而且(二)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1。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2有法,應當不是那三者任何一者,因為(1)不是成立彼的果正因,而且(2)不是自性正因,(3)不是不可得正因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被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安立為現在的蔗糖形色,而且彼3與蔗糖味不是因果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彼3與蔗糖味二者同時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他4的色味二者應當是同時,因為他4是聚八塵質的結合體的緣故。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現在的蔗糖味有法,他5應當不是成立口中蔗糖塊之上有現在的蔗糖形色的自性正因,因為他4的色味二者是體性異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蔗糖有法,他4的色味二者應當是體性異,因為他4是聚八塵質的結合體的緣故。如果說第三個因不成立的話,現在的蔗糖味有法,他5應當不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因為「既是被執為以他5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無遮的共同事」不存在的緣故。因容易理解。如果說第二個根本因6不成立的話,現在的蔗糖味有法,他5應當是成立口中蔗糖塊之上有現在的蔗糖形色的正因,因為依著他5因而出生證達口中蔗糖塊之上有現在的蔗糖形色的比量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7,因為是依著彼2而出生比度因法的比量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口中蔗糖塊之上有法,有現在的蔗糖形色,因為有現在的蔗糖味的緣故。現在的蔗糖味和現在的蔗糖形色沒有係屬,是相違因,不是正因。所以標號(一)敘述成立,而標號(二)是成立彼的正因不成立。
- 2. 彼 指「現在的蔗糖味」。
- 3. 彼 指「現在的蔗糖形色」。
- 4. 他 指「蔗糖」。
- 5. 他 指「現在的蔗糖味」。
- 6. 第二個根本因 指標號(二)是成立彼的正因。
- 7. 回答不遍 表示因成立,但周遍不成立,即現在的蔗糖味不是成立口中蔗糖塊之上有現在的蔗糖形色的正因。
有比度因法的比量的出生方式1,因為是以現在的蔗糖味為因,證達口中蔗糖塊之上前蔗糖味出生後蔗糖形色的能力,藉此才證達口中蔗糖塊之上現在的蔗糖形色;若不如此證達,以現在的蔗糖味為因,不能證達口中蔗糖塊之上後蔗糖形色的緣故。因為以前蔗糖味作為後蔗糖形色的俱有緣,前蔗糖形色作為後蔗糖形色的近取因,依此而出生現在的蔗糖形色的緣故。
- 1. 有比度因法的比量的出生方式 說明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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