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科1、解說可現不可得正因2,分為三科3:一、概略說明;二、從支分的角度詳細闡述;三、斷諍。
- 1. 第二科 科判上接P143L1之「第三科、不可得正因」。
- 2. 可現不可得正因 在妙音笑大師的《因類學辨析》當中,並沒有直接提出,關於可現不可得因的性相。但是在妙笑大師所著作的《釋量論辨析》當中則有提到說,「被緣為他既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而且趣入他為成立彼的宗法者的補特伽羅,也可以顯現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的共同事,這是他是成立彼的可現不可得正因的性相。」參見《18-2 不可得因-4_性忠法師》開示。論式如以「A有法,沒有C,因為沒有B的緣故」表示,則性相可簡化成(1)沒有B是成立彼的正因。(2)C是所遮法,所立法「沒有C」是無遮。C’是假立為成立彼的所遮法的事物,C’如果存在理應可以被看見。
- 3. 分為三科 如下表所示。

為了解說第一科,而提出「抉擇詞觀待於別,而具有知某事不存在的具果者1」這段教典;為了開闡第二科,而提出:「成立相違與果2」乃至「不存在的話則是錯亂3」;為了解說第三科,而提出:「對於相違的果,也觀待於處所」乃至「就像用灰來成立不冷4。」
- 1.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觀待於差別,知某無為果。」自釋作:「觀待若有則見之差別,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處無瓶智說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見《釋量論略解》卷一。觀待於「若有則可見」的特定條件(差別),從而生起「知道某處沒有某物」的認知(果)。參見本論P170註226
- 2.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相違與果成,因及體可見,體生不成就,是為無義者(無遮義,指否定某事物存在),不可得四種。」自釋作:「問: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差別有幾耶?曰:無遮義者之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種:謂有自性相違可得者,相違果成就者,因及自體可現見之體性不成就者(分別指因不可得及自性不可得)之諸因故。」。見《釋量論略解》卷一。參見本論P170註227
- 3.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以彼相違因,可得為量式,因由相違性,無則是錯亂。」自釋作:「問:若由相違果可得而成立無寒觸者,則相違因可得,亦當能成立無寒觸也。曰:若將由與寒觸相違之因可得而為因者,則以柴草成立某處無寒觸之遍相錯亂,以彼與寒觸因由無相違故。」。見《釋量論略解》卷一。如果把「與某物相違的『原因』」拿來當作證明某物不存在的理由(量式)。當那個「原因」本身,跟被否定的事物之間,並沒有直接的、絕對的相違關係,這種錯亂的推論,彼因不是正因。這裡是對「自性相違可得者」的內涵做進一步的解釋。參見本論P170註227
- 4.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其相違果中,亦待處時等。餘則成錯亂,如灰成不冷。」自釋作:「問: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觸者,則火果煙亦應不能遮寒觸?曰:相違果可得因之煙,於某等處遮寒觸者,亦須觀待時處等差別方是正因,餘(不待差別)則成立彼之遍相,成錯亂故。如成立某處不冷,以有灰為因也。」。見《釋量論略解》卷一。這裡是對「相違果成就者」的內涵做進一步的解釋。參見本論P170註228
在這些段落當中有可現不可得正因的支分等等諸多內容,對於其中第一科略作辨析。
1《定量論》根本頌及其解釋、《正理滴論》三論之中,說到可現不可得正因有二種、三種、四種2、八種、十一種3的說法,大智者澤大里說有十六種4,與此相順,潛隱解脫源也說有十六種,這些只是開合的差別,並無不相順處。
- 1. 以下接第二科、從支分的角度詳細闡述。
- 2. 四種 說明見下文。


- 3. 十一種 參見《正理滴論》自利比量品第二。今人楊化群譯作「彼之量式,分別列出,有十一種。
1. 自性未緣到者,如云:此處無烟,若有,則應為緣慮之所明瞭,但未緣到故。
2. 果未緣到者,如云:此處生烟之因力,非無障礙,以無烟故。
3. 能遍未緣到者,如云:此處無沉香樹,以無樹故。
4. 緣到自性相違者,如云:此處無冷觸,以有火故。
5. 緣到相違果者,如云:此處無冷觸,以有烟故。
6. 緣到相違遍者,如云:物出現後未定為變壞者,須待他因故。
7. 緣到果相違者,如云:此處冷因之力非無障礙,以有火故。
8. 緣到能遍相違者,如云:此處無霜觸,以有火故。
9. 因未緣到者,如云:此處無烟,以無火故。
10. 緣到因相違者,如云:此處無所謂寒毛竪起等之各別現象,以接近制服彼之各別物故。
11. 緣到因相違果者,如云:非是具有所謂寒毛竪起等差別之人,以有烟故。」
此十一種依類整理分成
I. 依著不並存相違的相屬方不可得
1. 自性不可得:B是C(煙)的自性,而B不可得。
2. 直接果不可得:B是C(生烟之因力)的果,而B不可得。
3. 能遍不可得:B是C(沉香樹)的能遍,而B不可得。
9. 因不可得:B是C(煙)的因,而B不可得。
II. 依著不並存相違的相違方可得
4. 自性相違之自性可得:B是與C(冷觸)的自性相違,而B可得。
5. 相違之果可得:B是與C(冷觸)相違之果,而B可得。
7. 與果相違可得:B是與C(冷因之力)之果相違,而B可得。
8. 能遍相違可得:B是與C(霜觸)之能遍相違,而B可得。
10. 與因相違可得:B是與C(寒毛竪起)之因相違,而B可得。
11. 與因相違之果可得:B是與C(寒毛竪起)之因(指冷觸)相違(指火)之果,而B可得。
III. 依著互絕相違可得
6. 以觀待遮破決定:以觀待B(其他因緣)遮破決定C(物體壞滅),而B可得。
12. 以決定遮破觀待:原文沒有舉例。
如果加上以決定遮破觀待則共有十二種。十一種的說法和賽倉因類學自宗_不可得正因分類表對應,如下所示。參見《講義下》P75

- 4. 十六種 在《賽倉因類學自宗》本論P185LL2依著不並存相違的相違方可得因,可廣分為十二種。另外澤大里加入四種相違所遍的所遍可得共十六種。

但是迦那師利未掌握法勝、吉祥法稱及二位的追隨者澤大里、解脫源二人的密意,在前面的十六種之上又加了四種因因1,而說有二十種。但後面四者應當不合理,因為將因的勢力無有阻礙敘述為因的話,不能成立與因相違的果不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如此成立時,將直接因敘述為因的話無法證達所立,而敘述其他因為因2的話將導致錯亂,有這兩種過失的緣故。
- 1. 四種因因 說明見下文。

- 2. 敘述其他因為因 例如敘述火苗為因,但火苗為因並不一定能形成強力大火。
因為《定量論》中說:「問道:『既然能以果成立,為何不能以因成立1?』答:並非從因的角度,因為會錯亂的緣故。譬如在此無寒觸,因為有木柴的緣故。」又《應理論》中說:「並非以因2,因為會錯亂的緣故」的緣故。
- 1. 既然能以果成立,為何不能以因成立 既然能以果推因,為何不能以因推果?
- 2. 並非以因 並非以因來成立果。
對此有人說:「我如果只是將因敘述為因的話,固然會這樣,我是將因的勢力無有阻礙敘述為因1。」這是不觀察而自得其樂,這種言論真是驚人!火的因勢力無有阻礙有法,形成自果應當無有阻礙,因為是直接因或是因的勢力無有阻礙的緣故。周遍,因為本論中說:「必定是不決定的,因為容有諸多阻礙的緣故2」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在強力大火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觸,因為強力大火因的勢力無有阻礙的緣故。
- 2.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因聚生果力,轉變相繫時,於果不決定,容有障礙故。」自釋作:「若問彼因何故不能比知決定生苗?曰:於彼成立決定生苗果,其遍性猶不決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轉變發展相繫之間,容有障礙發生故。」。見《釋量論略解》卷一。參見本論P172註233
如果承許的話1,彼2有法,應當是這種因的最後剎那的階段,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周遍,因為那只會是這種因的最後剎那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定量論》中說:「在因的續流的最後剎那之前都容有阻礙的緣故,因此」。又《應理論》中說:「在因的續流的最後剎那之前都容有阻礙的緣故,因此不能比度3」的緣故。
- 1. 如果承許的話 如果承許將因的勢力無有阻礙敘述為因可成立果。
- 2. 彼 指「火的因勢力無有阻礙」。
- 3. 意思是說因的續流的最後剎那的階段才不會有阻礙,只能在此時段比度。
如果承許的話,因的勢力無有阻礙有法,應當不是從應當有火的角度而能成立無寒觸的正因,因為他1為時只有一個時邊際剎那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為時一個時邊際剎那之內無法定解宗法與周遍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定解宗法要為時一剎那,定解隨品遍再為時一剎那,生起定解因法係屬的憶念識2要再為時一剎那,才生起比量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為時一個時邊際剎那之內無法定解這些的緣故。
- 1. 他 指「因的勢力無有阻礙」。
- 2. 憶念識 指「執因心」。參見本論P129註177
應當如此,因為《定量論》中說:「透過見到因而觀待係屬以證達所比度,所以在一剎那都無有間隔的前一刻就會現證火」的緣故。周遍,因為「見到因」顯示一剎那間定解宗法的情形;「透過」是第五囀聲──出處格1,因此顯示彼因與因法的係屬二者無法一併定解的情形;「觀待係屬以證達所比度」,此處的所比度是指所立,因此顯示生起證達彼的比量的情形;「在一剎那」等文,顯示直接因與直接果──火二者之間沒有其餘剎那的間隔,所以無暇證達所立,因此在證達能立之前就已經現證火的緣故。
- 1. 第五囀聲──出處格 意即能顯示該事物從一事物產生或形成的助詞,相當於中文當中的「從」和「由於」。參見本論P173註237
有人說:「只將因敘述為因而成立無寒觸的正因應當存在1,因為有因相違可得正因2的緣故。」回答不遍3,因為如果只是將相違方的因敘述為因的話,會導致錯亂,因而並非如此,是必須敘述一個自性相違可得的特殊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在像強力大火的自己遍覆之處,成立沒有自己的相違方──寒果毛豎4的話,就會成為正因,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就非如此5的緣故。
- 1. 他宗意思是說「此處有法,沒有寒觸,因為有B的緣故。」只要B與寒觸相違,B必是正因。
- 2. 因相違可得正因 論式如「在強力大火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果毛豎,因為強力大火可得的緣故。」B(強力大火)是與C(寒果毛豎)之因(指寒觸)相違,而B可得。
- 3. 回答不遍 表示因成立,但所顯法只將因敘述為因而成立無寒觸的正因不遍存在。
- 4. 敘述論式 在強力大火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果毛豎,因為強力大火可得的緣故。
- 5. 就非如此 就不會成為正因。
應當如此,因為《定量論》中說:「如果與諸因相違,就必定能理解,譬如在此沒有毛豎等別相,因為靠近能炙的別相的緣故」的緣故。周遍,因為為令香火遮除自己周遭的寒觸,所以提到炙,這指的是與熱同一對字的燒;特殊與「別相」是同一對字,顯示必須是一種特殊的火的緣故。
雪域的講說推理師中的佼佼者大智者藏那巴提到,說可現不可得正因有十六種,並沒有不是正因的過失1;以及在《正理滴論》等等所說的十二種之外還有四種所遍相違可得正因2。這種說法不合理,因為無論是從顯現所遮的方式、趣入的方式、所遮粗細與體性差別3,無不含攝於其中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此四者從所遮的角度沒有不同的區別,(二)從趣入之時的角度也沒有不同的區別的緣故。
- 1. 並沒有不是正因的過失 這十六種都是正因,並沒有過失。
- 2. 四種所遍相違可得正因 在上文有關《正理滴論》「十一種」註解中,已指出不可得正因的分類形式,現依「強力大火」與「寒觸」相違關係,重新整理如下(參見《賽倉因類學自宗》本論P184L3)
I. 依著不並存相違的相屬方不可得
(1) 自性不可得:煙消隱的圍牆內有法,沒有煙,因為煙不為量所緣的緣故。B是C(煙)的自性,而B不可得。
(2) 直接果不可得:在強力大火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冷因的勢力無有阻礙,因為沒有寒觸的緣故。B是C(寒冷因的勢力無有阻礙)的果,而B不可得。
(3) 能遍不可得:在強力大火遍覆之處有法,沒有霜觸,因為沒有寒觸的緣故。B是C(霜觸)的能遍,而B不可得。
(9) 因不可得:夜間的海上有法,沒有煙,因為沒有火的緣故。B是C(煙)的因,而B不可得。
II. 依著不並存相違的相違方可得
(4) 自性相違之自性可得:在強力大火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觸,因為火可得的緣故。B是與C(寒觸)的自性相違,而B可得。
(5) 相違之果可得:在濃煙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觸,因為濃煙可得的緣故。B是與C(寒觸)相違之果,而B可得。
(7) 與果相違可得:在強力大火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冷因的勢力無有阻礙,因為強力大火可得的緣故。B是與C(寒冷因的勢力無有阻礙)之果相違,而B可得。
(8) 能遍相違可得:在強力大火遍覆之處有法,沒有霜觸,因為強力大火可得的緣故。B是與C(霜觸)之能遍相違,而B可得。
(10) 有因相違可得:在強力大火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果毛豎,因為強力大火可得的緣故。B是與C(寒果毛豎)之因相違,而B可得。
(11) 與因相違之果可得:在濃煙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果毛豎,因為濃煙可得的緣故。B是與C(寒果毛豎)之因(指寒觸)相違(指火)之果,而B可得。
III. 依著互絕相違可得
(6) 以觀待遮破決定:白衣有法,非從形成起即有染色,因為成為有染色必須觀待於後起的其他因素的緣故。觀待B(其他因緣)遮破決定C(形成起即有染色),而B可得。
(12) 以決定遮破觀待:瓶子有法,其壞滅不觀待於後起的其他因素,因為從形成起即住於壞滅有法的緣故。決定B(住於壞滅有法)遮破觀待C(其他因素),而B可得。
在《賽倉因類學自宗》本論P186L8說有四種相違所遍可得,應是此處所說的四種所遍相違可得正因,說明如下

- 3. 從顯現所遮的方式、趣入的方式、所遮粗細與體性差別 筆者認為(1)從顯現所遮的方式指沒有C,顯現無遮。(2)趣入的方式指B是與C所指的事物相違,而趣入沒有C。(3)所遮粗細與體性差別指寒觸、寒果毛豎、霜觸與寒冷因的勢力無有阻礙四者。
對於第一點,應當如此,因為你所承許的澤大里的《童蒙入推理論》中說:「辨識第十三『與自性相違的周遍可得』時,譬如『在此處無火,因為有霜觸的緣故1。』」的緣故。又這四者從所遮的角度沒有不同的區別2,從趣入之時的角度也沒有不同的區別3的緣故。又這本身也具足與因相違之果可得的意涵的緣故。
- 1. 在此處無火,因為有霜觸的緣故 此論式可改成「在強力大火遍覆的東方之處有法,沒有寒觸,因為強力的栴檀大火可得的緣故。」B是與C的自性(寒觸)相違(指強力大火)的所遍(指強力的栴檀大火),而B可得。
- 2. 從所遮的角度沒有不同的區別 強力大火和強力的栴檀大火所遮包含寒觸、寒果毛豎、寒冷因的勢力無有阻礙、霜觸四者沒有不同的區別。
- 3. 從趣入之時的角度也沒有不同的區別 強力大火和強力的栴檀大火趣入沒有寒觸、寒果毛豎、寒冷因的勢力無有阻礙、霜觸四者沒有不同的區別。
- 4. 具足與因相違之果可得的意涵 與因相違之果可得的論式「在濃煙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果毛豎,因為濃煙可得的緣故。」由於強力的栴檀大火一定會產生濃煙,所以具足與因相違之果可得的意涵。
第二個因成立,因為一個正因論式就能表徵這三者1,所以趣入之時也相等的緣故。
- 1. 這三者 筆者認為應是指從顯現所遮的方式、趣入的方式、所遮粗細與體性差別這三者。
另外,大智者澤大里說十六種1,是為了讓聰慧者善巧正因的支分,但在十二種之外另說四種應當不合理,因為這樣的話,就必須安立在強力的柏木大火遍覆的東方之處遮除寒觸等四者、在強力的牛糞大火遍覆的東方之處的四者、在強力的沉香大火遍覆的東方之處的四者;這樣的話,任何正因的支分都將無有窮盡,而這都只是分別假立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顯明解脫道》中說:「不包含在十二者2當中的,盡是唯分別假立」的緣故。
- 1. 大智者澤大里說十六種 參見本章上面註解「十六種」。
- 2. 十二者 《正理滴論》所說的十二種和《賽倉因類學自宗》(本論P185LL2)所說的十二種,內容相順,只是開合不同。
有一類二部論1疏的隨學者承許不可得正因的數量決定2為只有十或十一種,其原因是《顯明解脫道》中說:「決定為六種相違可得及四種相屬方不可得,所以《定量論》中說:『既然如此,不可得由論式的別相3而有十種。』至於其他的承許,則不認為是論典的密意」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之後會解說這段教典意涵,而如此承許,是自己不曉得自己的直接相違的緣故。
- 1. 二部論 指《集量論》和《釋量論》。
- 2. 不可得正因的數量決定 如下列表所示。

- 3. 不可得由論式的別相 是指依著不並存相違不可得正因。
另外1,(那麼)不現不可得正因有三種,可現不可得正因中有依著不並存相違的六種相違方可得、四種相屬方不可得,一種依著互絕相違者,在十一種因之上,再加前述的三種因而為十四種,這樣的說法應當不合理,因為承許不可得正因的數量多於十或十一種,並非論典的密意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
- 1. 另外 意思是承許不可得正因的數量決定為只有十或十一種。
如果承許的話,那麼應該違背《定量論》根本頌及其解釋的詞句與所有《賈曹傑釋》的字面而說,因為《定量論》中說:「因境、時(、體性)而隱蔽,所以隱蔽有三種。」又其《賈曹傑釋》中說:「第一:隱蔽義有三種。」又《定量論》中說:「既然如此,不可得由論式的別相而有十種。」又《賈曹傑釋》中說:「依著不並存相違的這十種遮破因1」的緣故。
- 1. 依著不並存相違的這十種遮破因 意思是說可見不可得正因都是以十種遮破因為基本而引伸出其他形式,其內涵也不會超出這十種,但並不是說不可得正因的數量決定為只有十或十一種。。
另外,(那麼)對於前後兩個立宗而言,《顯明解脫道》中的「至於其他的承許」,應當不是解說「依著不並存相違的遮破因當中,沒有不包含在這十種的依著不並存相違的所遍相違遮破因等」,因為這理應結合於遮破因或不可得因的數量決定的緣故1。如果承許的話2,那麼單獨遮破寒觸時,也不應該安立十二種依著不並存相違的相違可得,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三輪3!愚人還是少說話為妙。
- 1. 對於前後兩個立宗而言,由於只承許不可得正因的數量決定為只有十或十一種,那麼《顯明解脫道》中所說的是指所有不可得正因的數量決定,而不是專指依著不並存相違的數量決定。「其他的承許」是承許不可得正因的數量決定多於十一種,而不是解說承許依著不並存相違的遮破因包含六種相違方可得、四種相屬方不可得。
2. 如果承許的話 他宗承許不可得正因的數量決定為只有十或十一種。 - 3. 三輪 (1)因成立,這裡的因指承許不可得正因的數量決定為只有十或十一種。(2)周遍成立,意思是承許不可得正因的數量決定為只有十或十一種,則不應該安立十二種依著不並存相違的相違可得。(3)不能回答承許,因為單獨遮破寒觸時,安立十二種依著不並存相違的相違可得存在的緣故。
如果承許的話1,那麼《顯明解脫道》中說:「這些也只是由論式的別相而分為不同而已,並非就論式各各決定而言,因為單獨遮破寒觸時也能分出許多種。」又《七部莊嚴論》中說:「分為相違自性可得四者2。前四者」等等,提到單獨遮破寒觸,也宣說了十二種論式,這應當不合理,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
- 1. 如果承許的話 如果承許單獨遮破寒觸時不應該安立十二種依著不並存相違的相違可得的話。
- 2. 相違自性可得四者 因為像要成立在強力大火遍覆的東方之處分別沒有寒觸、寒果毛豎、寒冷因的勢力無有阻礙、霜觸,而詮說「因為強力大火可得的緣故」即是相違自性可得正因。沒有C是所立法,C是所遮法,抉擇詞B與C相違,而B的自性可得,稱為相違自性可得。
另外,(那麼)《正理滴論》所說「這是由論式的別相而有十一種」這段教典的意涵應當不成立,因為你不承許其意涵為:可現不可得正因有四種相屬方不可得、六種相違方可得;不計三種不現不可得,而是在前述之上加上一種依著互絕相違者,共為十一種的緣故1。已經承許因了。
- 1.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這段教典意涵的解釋合理的緣故。
另外,(那麼)遮破因應當沒有二十一種,因為你只承許遮破因與可現不可得因各有十種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這應當不合理,因為上述諸多教典也提到,遮破因中有可現不可得因分出的依著不並存相違的四種相屬方不可得、如《七部莊嚴論》所說的十二種相違方可得1、兩種依著互絕相違者、三種不現不可得,共二十一種。之後還會解說其意涵及詞義的緣故。
- 1. 十二種相違方可得 參見《賽倉因類學自宗》本論P185LL2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應該像迦那師利那樣,承許以火的因勢力無有阻礙遮破四類寒觸的四種單純相違之因的因,因為容許有一種承許為二十五種因的方式的緣故。」回答不遍1,因為也可以列舉四種能遍可得的四種所遍可得2的緣故。
- 1. 回答不遍 表示因成立,承許不可得正因容有二十五種因的方式,因為也可以列舉四種能遍可得的四種所遍可得的緣故。但所立法不成立,不能承許以火的因勢力無有阻礙為因遮破四類寒觸。
- 2. 四種能遍可得的四種所遍可得 依據前文,筆者認為新增四種應是指四種相違所遍的所遍可得,參見《賽倉因類學自宗》本論P186LL4
另外,(那麼)克主傑與僧成二師也應當不承許二十一種遮破因或不可得因,因為此二師在《釋量論大疏》與《總義正理莊嚴論》中,都如《賈曹傑釋》而說十種趣入遮破因的方式的緣故。
《釋量論大疏.正理大海》中說:「理解所立的遮破法時,由於對當前的後諍者而言,所遮法決定為即使存在也無法現見,以及存在的話就可以現見二者,因此遮破因決定為不現不可得因與可現不可得因二種」,乃至「由於決定為六種相違可得、四種相屬不可得,因此《定量論》中說:『既然如此,不可得由論式的別相1而有十種。』」
- 1. 論式的別相 是指依著不並存相違不可得正因。
又《總義正理莊嚴論》中說:「在後諍者的現前識中,所遮決定為可現見及不可見二者」,乃至「既然如此,四種相屬方不可得因、六種相違方可得因,共有十種遮破因」的緣故。
《正理滴論》所說1的果不可得等其餘的十種遮破因,雖然可以間接包含在十一種的第一種──自性不可得之中,但是並非真正的自性不可得因,這樣的區別應當不合理2,因為立宗合理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正理滴論》中說:「果不可得等十種不可得,從間接的角度全都包含在自性不可得之中」的緣故,而「從間接的角度」是有所否定3的緣故。
- 1. 《正理滴論》所說 引文今人楊化群譯作:「由於對他物(指所立法所指的事物C’)之存在及否定緣(指沒有C)故,所立量式雖異,然由義勢之門(指但從邏輯的實質內涵來看),果未緣到(指第二種)等未緣到之十種量式,皆攝於自性未緣到之中。」王森則譯作:「自第二式果不可得,以下十式,此等皆可攝入第一自體不可得中。謂藉餘義(依靠各種與所遮事物相關的對待事理),或有或無,復依各別運用方式,次第列為諸式。」參見《正理滴論》自利比量品第二。並參見本論P178註254
- 2. 這樣的區別應當不合理 他宗意思是說果不可得等其餘的十種遮破因也是真正的自性不可得因。
- 3. 「從間接的角度」是有所否定 意思是說果不可得等其餘的十種遮破因是從間接的角度全都包含在自性不可得之中,但並非真正的自性不可得因。
《律天疏.饒益弟子》中說:「果不可得等等是遮破餘義;自性相違可得等等,豈非有餘義?那又如何能包含在其中?1」乃至「如果意指由於有餘義與遮破餘義等而成為相異的論式,由此間接地包含在彼之中,而非直接地包含」等等,提到包含在自性不可得的方式2,應該讀讀這段!
- 1. 自性不可得是直接遮破,直接果不可得如「在強力大火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冷因的勢力無有阻礙,因為沒有寒觸的緣故。」是遮破「寒觸」的餘義「寒冷因的勢力無有阻礙」。自性相違之自性可得如「在強力大火遍覆之處有法,沒有寒觸,因為火可得的緣故。」是藉由「火不為量所緣」而得出「沒有寒觸」的餘義。這二者怎能包含在自性不可得正因之中呢?
- 2. 包含在自性不可得的方式 是間接的包含而不是直接的包含。
在此總攝而言,其餘十種遮破因間接包含在自性不可得的方式存在,因為自性不可得是相屬方不可得,後七者是相違方可得,所以其中雖然沒有包含直接詮說可現不可得,但是間接透過詮說相違方而引出並成立所遮可現不可得的緣故。譬如:「無火,因為有霜的緣故。」這個因雖然沒有直接詮說無火,但是透過直接詮說相違方而間接成立無火的緣故。
這些是從譬喻的角度而解說,至於意涵上,則要知道四諦十六行相;主要的相違可得,是指對治品──證達無我的智慧,及所斷──我執;其與解脫者的相續相結合的道理,以及對治品依次斷除所斷的方式等等。
結頌:
在《般若經》中,導師世尊微笑地說,
就像光明與黑暗一般,
正理的十二主才正要顯現,
厚重的我執黑暗就自然消亡。
陳那與法稱以正理成立此說,
宛如千光之主,光顯能仁聖教,
百朵智慧之蓮中的喜樂蜜蕊,
一同盛開了!
這部《因類學論述.明慧頸嚴如意珠妙鬘》為具德札西果芒僧院的必背課文,後又於具德札西奇寺進行了校對,願能利樂一切!
大慈恩.月光國際譯經院真如老師總監,如月格西授義,主譯譯師釋如法2017年3月10日於星國奉師敕始譯。2017年10月17日夜初稿譯訖。2019年10月27日與主校譯師釋性忠,審義譯師釋性浩會校訖。參異譯師釋性說。眾校譯師妙音佛學院預一班、預科122班。譯場行政釋性回、釋性勇、釋性由。譯場檀越:陳懿、張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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