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科1、為了宣說自性正因,而提出:「只要自性存在,並具足相係屬的體性」這段教典2。此中分為破立斷3三科,第一科:
- 1. 第二科 科判上接P26L2之「三、解說支分」。自性正因的性相見本論P132LL1。並參見本初解對本論P9L1「《量理門論》中說」關於自性正因的解釋。
- 2. 這段教典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若與唯有性,繫屬體亦爾。」自釋作:「若與唯有無常自性相繫屬之所作體性,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見《釋量論略解》卷一。意思是倘若能立因與所立法自性具相係屬關係,則因與所立法便有同一體性。參見本論P118註145
- 3. 破立斷 破指「破他宗」,下接本論P1118L3;立指「立自宗」,下接本論P132LL1;斷指「斷諍」。
有人說:「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與被當作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法為自性一的話,遍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1。」那麼火不為量所緣2有法,應當是成立夜間的海上無火3的自性正因,因為(一)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二)是與被當作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法為自性一的緣故。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彼4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正因,因為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彼的自性不可得正因5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火不為量所緣有法,應當是成立夜間的海上無火的自性不可得正因,因為是成立彼的自性不可得正因所屬的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6的緣故。
- 1. 他宗意思是說,B是正因,且B與C是同一體性的係屬,如此的話, B就一定是此論式的成立正因。自宗回答不能如此承許,因為B是正因,且B與C為自性一的話,成立彼的正因會是自性正因或不可得正因二者其中一者的緣故。參見《綜述》P271LL4以下段落,原文如下「當在成立方面當中,只要確定了多少有此則有彼(若P則Q),便等於確定了多少無彼則無此(若沒有Q則沒有P),而這些無彼則無此的相屬之法,便是遮破正因當中相對應的所立法與正因。如言是無常,因為是所作。則有所作,遍有無常,這是隨趣。反過來,無無常則無所作,這是反遮。因此成立完「是無常,因為是所作」之後,便可推知:某個事物之上無所作,因為無無常。」

- 2. 量所緣 一般可以從境及動作兩種角度來解釋。從境的角度,指所緣境,即是心識所緣的事物本身,如看見瓶子的心緣著瓶子,瓶子即是這個心識的所緣境。從動作的角度而言,「緣」指證達的行為,如萬事萬法都是量所緣,義即萬事萬法都是量所證達。因此「量所緣」與「有」同義。若是量所不緣,則是不存在的事例。參見《攝類學》P40註54
- 3. 敘述論式 夜間的海上有法,無火,因為火不為量所緣的緣故。
- 4. 彼 指「火不為量所緣」。
- 5. 自性不可得正因 敘述論式如「夜間的海上有法,無火,因為火不為量所緣的緣故。」因為火為量所緣,是火存在的自性,而將其不可得敘述為因,所以安立為成立彼的自性不可得正因。參見本論P183L6。
- 6. 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 因為「火不為量所緣」是「無火」的性相,而將其敘述為因的緣故。
如果說第二個根本因不成立的話,火不為量所緣有法,應當是與被當作成立夜間的海上無火的直接所立法的法為自性一,因為是與無火為自性一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彼1有法,應當如此2,因為他3是無火的性相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火有法,他4不為量所緣應當是無他4的性相,因為無他4存在5的緣故。
- 1. 彼 指「火不為量所緣」。
- 2. 應當如此 應當與無火為自性一。
- 3. 他 指「火不為量所緣」。
- 4. 他 指「火」。
- 5. 無他存在 指「夜間的海上無火」這樣的論述是成立的。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1,那麼彼2有法,應當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因為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的緣故。周遍,因為是成立彼的果、自性正因二者其中一者的話,必須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自釋》中說:「其中二者是成立實事,一者則是遮破法的抉擇詞」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彼2有法,應當不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3,因為是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話,必須是無遮的緣故。
- 1. 承許根本論式的宗 他宗承許火不為量所緣是成立夜間的海上無火的自性正因。
- 2. 彼 指「火不為量所緣」。
- 3. 應當不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 意思是「 應當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是成立彼的果、自性正因的話,必須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是不合理的,因為是成立彼的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其中一者的話,遍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單從一個成立彼的自性正因之中,由敘述方式的角度便分出成立彼的這三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中觀光明論》中說:『單從自性的抉擇詞1,由敘述論式的別相即可衍生出果的抉擇詞等多種』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這段論典的意涵是:成立彼的果、自性、不可得正因三者,必須觀待是與被當作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法為自性,亦即與之相係屬,而由自性一或異的角度開分的緣故2。
- 1. 單從自性的抉擇詞 指從抉擇詞與所立法自性一或異的觀點對正因做分類,而不是指所有正因都是自性正因。
- 2. 此段意即凡是正因,皆必須觀待與各自的所立法相係屬,透過區別此因與所立法是自性一或異,而分出果、自性、不可得三種正因。
有一類《正理藏論》的隨學者及前人說:「『有』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差別盡淨的自性正因2,因為根本頌中說:『如同果與有性之於壞滅3』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此處「有」的對字「巴瓦」雖然可趣入「有」、「實事」、「實質」等十種意涵,但在此譯作「有」是翻譯的過失,所以必須譯作「實事」的緣故。如果譯作「有」的話,則必須譯作不須觀待否定所遮的有4,而是此者的話必須是無常。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有的緣故。
- 2. 差別盡淨的自性正因 自性正因之支分。差別即特法;盡淨義為無。亦即某一法的名稱在表述該法時,不會表達出該法相關的特徵。例如「實事」一詞表述無常時,不會另外表達出與無常相關的其餘特徵。參見本論P120註150。他宗意思是敘述論式「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有的緣故。」「有」一詞表述常法,不會另外表達出與無常相關的其餘特徵。因此「有」便是此論式的差別盡淨的自性正因。
- 3. 如同果與有性之於壞滅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自性諸差別(指分類),待別(指觀待差別)或單純(指差別盡淨),成所立故說,如滅果(指所作果)及有(指有實事)。」自釋作:「問:自性因差別有幾?曰:為成立所立故,所說自性因有二種:謂有觀待能作法之差別者(指觀待差別),或單純自性因(指差別盡淨)。例如為成立聲滅,列所作果及有性為因。所作性是成立聲無常,觀待差別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自性正因,言所作之語,即本身差別能作法故。有事(指有實事)是成立聲無常之單純自性正因,以是彼正因,言有事之語不引差別能作法故。」。見《釋量論略解》卷一。參見本論P120註151
- 4. 否定所遮的有 常法的性相為「法與非剎那性的共同事」,意思是常法須「遮除所遮剎那性」,所以否定所遮的有指「常法」。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1,(那麼)此「有」與無常相係屬有法,應當是無常,因為是有的緣故2。已經承許周遍了。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有」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自性正因,因為以他因成立彼的因法的係屬不成立的緣故。周遍,因為以他因成立彼的因法的係屬不成立的話,必須不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
- 1.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 他宗仍堅持「有」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
- 2. 如果「有」是論式「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有的緣故。」的自性正因的話,那麼隨品遍成立,亦即(1)有與無常相係屬成立。(2)是有的話遍是無常,周遍成立。
應當如此,因為《自釋》中說:「沒有係屬,則無法定解決定隨趣與反遮等」,又《定量論自釋》中說:「其餘自性正因是以如其體性之量,透過唯與此1自性相係屬而成立所立」的緣故。周遍,這是因為「唯與此自性相係屬」這段教典的意涵存在的緣故。
- 1. 此 指「主要的所立法所指的事物」。
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方式為何?對此,足目仙人、童樂等前後期所有外道,陳那未出世前的許多聲聞部派,以及之後的自在軍論師等內道說:定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1的隨品遍的量,未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常執2的增益3。為了遮破此說,法稱論師提出「錯亂者的對治,即是詮說『定解』4」這段教典。
- 1. 敘述論式 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緣故。
- 2.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定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遍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常執的增益的緣故。說明見下圖。

- 3. 增益 一種憑空捏造,無中生有的錯亂識。譬如聲音本是無常,卻執持聲音為常的增益。參見本論P121註156。
- 4.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於因三相中,為對治不成(指不成立因)、違義(指相違因)與錯亂(指不定因),故說須決定。」自釋作:「陳那論師於因三相中,說須決定者,有重要義。如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為使了知不成、相違、錯亂不定之對治故。」。見《釋量論略解》卷一。說明見下圖。參見本論P122註157


對於此處論師的承許的敘述方式,上述那些人說:「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未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常執的增益,因為(一)是遮除與不遮除彼其中一者,而且(二)不是遮除的緣故。第一個因容易理解。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那麼)定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定解以所作因成立彼的真實所立1,因為這樣的量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了常執的增益,而且聲音是所作的別相的支分的緣故。」回答不遍。
- 1.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尚未生起該論識的執因心(指同時憶起該論式之三相的回憶識)的緣故。參見本論P129註177。
(因)應當如此,因為這樣的量是以隨趣的方式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常執的增益,然而未以執取差別事的方式遮除其增益的緣故1。
- 1. 說明見下文。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1,(那麼)以所作因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應當未定解所作唯趣入成立彼的順宗,因為(一)其相續的見知所作遍無常的量,未遮除妄分別所作趣入某些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順宗的增益,而且(二)除此之外沒有能遮除這種增益的量的緣故。第一個因已直接承許。第二個因應當如此,因為如果斷除這種增益必須經由其他量的話,那麼量就會成為無盡的緣故2。
- 1.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 他宗承許「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未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常執的增益」。
- 2. 意思是說如果成立所作是無常的隨品遍無法遮除常執的增益,假設隨品遍只能遮除2/3常執的增益,剩下1/3常執須用第二個隨品遍來遮除;但第二個隨品遍也只能遮除2/3剩下常執的增益;剩下的常執須用第三個隨品遍來遮除,如此則會成為無盡。
如果承許前面的宗1,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有法,他應當定解所作唯趣入成立彼的順宗,因為他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實後諍者的緣故。周遍,因為是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的話,遍以量定解以所作因成立彼的宗法,以及這一道論式的隨、反品遍二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總義正理莊嚴論》中說:「以量定解所作為常法空的量2,遮除妄分別所作趣入常法的一切別相的支分的增益3,然而不須定解一切常法的別相的支分空的周遍4」的緣故。
- 1. 如果承許前面的宗 他宗承許「以所作因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未定解所作唯趣入成立彼的順宗」。
- 2. 以量定解所作為常法空的量 定解以所作因成立彼的「反品遍」的量。
- 3. 遮除妄分別所作趣入常法的一切別相的支分的增益 以所作因成立彼的「反品遍」義即「常法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遍是非所作」,如此便「遮除妄分別所作趣入常法的一切別相的支分的增益」。
- 4. 不須定解一切常法的別相的支分空的周遍 不須一一觀察世間所有常法(別相的支分),逐個確認它們都是非所作,才算圓滿反品遍。
有人說1:「以所作因(欲)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應當不存在,因為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已經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遮除常執的增益的緣故。」回答不遍。不能如此承許,因為這樣的比量所要遮除的增益存在的緣故2。應當如此,因為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未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中論廣釋》中說:「就像見知『是所作的話遍無常』的量,在當時未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的緣故。
- 1. 有人說 前文的「有人說」(本論P122L3)是破不足,這裏的「有人說」有人說是破太過。
- 2. 因為當時已經確定所作是無常,但對於聲音是不是無常還有疑惑的緣故。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因為這樣的量遮除了一味地想『聲音是常法』的增益的緣故。」回答不遍1。
- 1. 回答不遍 表示承許因,已經遮除了認為「聲音是常法」的增益,但對於聲音是不是無常此時還有疑惑。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周遍1,因為《顯明解脫道》中說:『前量已經遮除增益』的緣故。」回答不遍。
- 1. 周遍 意思是指他宗「承許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
對此有人說:「在《顯明解脫道》的學派是如此,至於《心要莊嚴疏》的學派則不是如此」;有人則反過來說。這二者都不合理,因為在《顯明解脫道》與《心要莊嚴疏》二者的學派都認為,見知這種隨品遍的量未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顯明解脫道》的學派是如此,而且(二)《心要莊嚴疏》的學派也是如此的緣故。
第一個因應當如此,因為在前量遮除了增益的意涵之上,以所作因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有進一步遮除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顯明解脫道》中說:「在前量遮除了增益的意涵之上進一步遮除了增益1」的緣故。
- 1. 進一步遮除了增益 進一步遮除了聲音是常執的增益。
第二個因成立,因為見知是所作的話遍無常的量遮除了執取是所作的話不遍無常的增益,而未遮除執取聲音是所作的話,聲音不遍是無常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心要莊嚴疏》中說:「由於見知是所作的話遍無常的量,(接著)必須遮除執取聲音是所作的話不遍無常的增益,這樣的話,依著此因的比量將不會新遮除增益」的緣故。
另外,依著所作因(欲)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所要遮除的增益應當存在,因為(一)諸智者皆承許見知成立彼的隨品遍的量未遮除此增益,而且(二)這樣的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存在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吉祥法稱與至尊宗喀巴大師,以及中觀、量學的智者們皆承許這樣的量(,接著)以正理的力量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而在自己的時段中1,無論直接或者間接都未遮除增益2的緣故。
- 1 在自己的時段中 自己的時段參見《綜述》之(四)有序建構對事物的逐步理解。內文之2.建立概念:成立語與正因論式、3.2成立隨品遍的論式。
- 2. 未遮除增益 未遮除聲音是常執的增益。
應當如此,因為《釋量論第四品》中說:「但是透過詮說:『聲音是所作,如是這一切都是無常』,也能以推理而成為義為壞滅的覺知1。」「能以推理」便是顯示以正理的力量斷除增益,而不是顯示直接遮除或間接遮除2的緣故。
- 1.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先遍(指隨品遍和反品遍)雖無彼(指立宗),然說聲所作,如此皆無常,義生彼壞覺(指生起聲音是會壞滅的覺知)。雖未顯示宗(指立宗),成立無障故。三中隨一相,未說即不全。」自釋作:「如說『凡如此所作性皆是無常,喻如瓶等,聲是所作性』。說此遍相為先之能立語,雖未親顯示宗,然以義引生了解彼聲壞滅之覺,以雖未親顯示宗,然是成立聲無常無諸障礙之能立語故。」。見《釋量論略解》卷八。參見本論P125註163。
- 2. 直接遮除或間接遮除 意思是以現量直接證達或間接證達。現量直接證達的事相,譬如執藍現量中清晰地現起藍色的行相而於藍色遮除增益。現量間接證達的事相,譬如以直接現起瓶子盡淨的地方的行相而引生定解的力量,雖然未現起其無瓶的行相,但是遮除了有瓶的增益,並且只要心趣向即能定解無瓶。參見《心類學》P25L5。
因為至尊宗喀巴大師闡述這段的意涵時,在《中論廣釋》中說:「雖然提到『能以推理』,亦即說『以其力量』,但與不是間接證達相同1。」又響底巴的《內周遍》中說:「以證達三相的力量而證達所比度,能夠生出此者的能力就叫作『力量』」的緣故。
- 1. 與不是間接證達相同 不是間接證達義即直接證達。比量分為直接證達及間接證達二者。直接證達的事相,即如證達聲音無常的比量透過直接現起聲音無常的義共相而遮除執聲音為常法的增益。間接證達的事相,即如證達聲音無常的比量雖然未現起聲音為常法不存在的義共相,但是遮除聲音中有常法的增益,並且只要心趣向即能無所觀待其他量而定解聲音為常法不存在的緣故。參見《心類學》P25LL3。「以其正理的力量」是指同時憶起該論式之三相的回憶識(參見本論P129註177),其作用就像直接證達那樣有力。
第二個根本因成立1,因為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立的比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其所要新遮除的增益中,雖然沒有一味執取為常法為合理的增益,但是有從疑惑的角度心想「聲音是常還是無常」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心想「聲音是常還是無常?大概是常」的疑惑即是彼的緣故。
- 1. 第二個根本因成立 指「證達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存在」。
應當如此,因為《釋迦慧釋》中說:「比量雖然對於某部分已經沒有顛倒分別,但是仍有疑惑,而疑惑是依著二分1,所以會對顛倒分別方面產生錯亂」的緣故。周遍,因為「已經沒有」以前,顯示透過忽然的因2而證達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比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中,沒有一味執取有煙的山坡上無火的增益;「但是」以下,顯示這樣的比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疑惑是依著二分,所以會對顛倒分別方面產生錯亂」這段教典是顯示心想「有煙的山坡上的火存不存在」的疑惑為增益的緣故。
- 1. 二分 指「有或沒有?」、「存在或不存在?」、「常還是無常?」。
- 2. 忽然的因 指「隨品遍」。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以所作因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所要新遮除的增益應當不存在,因為疑惑1與增益的共同事不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就像《自釋》中說:『除遣了量所除遣3、顛倒分別4與疑惑。』這些教典中都再再地將這二者5說成相違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其意涵是「疑惑與一味執取的增益沒有共同事」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二者的共同事雖然不存在,但是疑惑與增益的共同事存在,這樣的區別合理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非理疑惑即是彼6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疑惑與增益作用一致的個別分別心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是《釋量論》及《應理論》的密意的緣故。
- 1. 疑惑 由以自力使覺知於自境游移兩端的那一分而安立的根本煩惱,這是疑惑的性相。其中可分為合理疑惑、非理疑惑與等分疑惑,共三種。第一者,即如心想「聲音是常還是無常?大概是無常」的懷疑;第二者,即如心想「聲音是常還是無常?大概是常」的懷疑;第三者,即如心想「聲音是常還是無常?究竟是如何?」的疑惑。參見《心類學》P85LL6。
- 2. 增益 疑惑與增益的共同事存在。參考《心類學》解說證達的覺知中說:「依著彼覺知的作用而能於彼法引生定解,是彼覺知證達彼法的性相」,因為彼覺知定解彼法時,會遮除自己相違方的增益的緣故,而這是因為譬如定解聲音為無常的比量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一般的緣故,而這是因為《釋量論》中說:「定解與增益意為能害與所害的體性。」參見《心類學》P23L1。由此可看出心識顯現自境時沒有定解的話,就會有增益。
- 3. 除遣了量所除遣 否定非自境之事物。參見「遣餘的量」本論P129註177。
- 4. 顛倒分別 指錯解自己的執取相境的分別心。如執取聲音是常的分別心。參見《攝類學》P146註203。
- 5. 這二者 指「顛倒分別與疑惑二者」。
- 6. 彼 指「與增益的共同事存在」。
應當如此,因為《釋量論》中說:「於蚌殼以為是銀子的行相;同樣地,假設不由於錯亂的原因而結合其他功德1。」又《應理論》中也說:「疑惑與顛倒分別不相違,因為這二者的作用一致的緣故」的緣故。
- 1.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由見色法同,蚌殼誤為銀。若不由亂緣,而計餘功德,故由見於法,見一切功德。由錯不決定,故當善成立。」見《釋量論略解》卷一。此文大意為,由於見到蚌殼有類似白銀的淺白色澤,而將之誤認為銀子。假設不由於錯亂的因緣,我們就不會在聲音之上增益出常法等錯誤的覺知。我們的感官直接見到這個事物的當下,等同看清這個事物的所有真實體性。但現實中因為有「錯亂因緣」的顯現,導致我們無法對事物的「真實體性」做出正確的認知。必須藉由正確比量,來成立事物的本質。見《釋量論略解》卷一。並參見本論P127註169
另外,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於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以隨趣的方式遮除一味執為常法的增益,然而未以執取所作的每一個別相的支分為差別事的方式,對此遮除常執的增益,因為這樣的量定解了所作之上常法空,但未定解聲音之上常法空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由於這個原因,所以這樣的量1不是心向於聲音常法空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賈曹傑大師承許是如此,而且(二)也是響底巴等所承許的緣故。
- 1. 這樣的量 指「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
第一個因成立,因為《顯明解脫道》中說:「定解了總體空,則成立遍是別空。」又說:「雖然在所作之上定解了聲音的常法空1,但未定解聲音之上常法空」的緣故。
- 1. 指「定解所作的一切別相的支分以隨趣的方式遮除一味執為常法的增益」。一切別相的支分包含「所作之上的聲音」。
第二個因成立,因為響底巴的《內周遍》中說:「僅證達周遍也並非即是成立所立,因為僅透過緣著總體,未能肯定有法的差別法。」又《定量論賈曹傑釋》中說:「就算決定,也不會成立所立,因為見知這樣的隨品遍的量本身,無論直接或間接都不是心向於聲音1」的緣故。
- 1. 應當如此,因為「僅緣著總體,未能肯定有法的差別法」的緣故。
又有人說:「此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無餘地遮除了執取聲音為常法的增益,而以所作因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沒有所要新遮除的增益。」那麼對於以所作因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應當不須為了令其生起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而敘述三相因等,因為這樣的量已經無餘地遮除了執取聲音為常法的增益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周遍,因為如果這樣的量已經遮除了增益,就不會趣入諸能詮聲1、因與遣餘的量2的緣故。
- 1. 不會趣入諸能詮聲 若單憑隨品遍的量已經徹底遮除執聲為常的增益,那麼心就不會再主動去緣取、思索各種詮釋道理的語言。
- 2. 遣餘的量 意即必須由否定非自境之事物而趣入自境之量,亦即比量。譬如執取瓶子的比量趣入自境之方式,即是由否定非瓶而趣入瓶子。參見本論P129註174
應當如此,因為《自釋》中說:「趣入諸聲與因」,乃至「如果沒有增益的顛倒分別與疑惑,就不會趣入諸聲與因,也不會殷重探尋及希求。」又《釋迦慧釋》中說:「如果除遣了諸增益的顛倒分別與疑惑,就不會趣入諸聲與因」的緣故。
另外,這應當是合理的,因為對於一道論式的真實後諍者,透過敘述結合順法1與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2其中一者,令其生起執因心3,由此能力而生起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釋量論》中說:「透過講說這二者其中一者,以推理而理解,能夠引生正念4」的緣故。
- 1. 結合順法的真實成立語 參見本論P57註52
- 2. 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 參見本論P56註51
- 3. 執因心 一般而言指同時憶起該論式之三相的回憶識。參見本論P129註177
- 4.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故知繫屬者(指因法相係屬),說二相隨一(指結合順法與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二者其中一者),義了餘一相,能引生正念。」自釋作:「若已了知因法繫屬,於順逆二種遍相中,隨說一相,即能引生餘一相之正念。以正通達一種遍相,餘一遍相義亦了解故。為令了知於一切異品皆無因故顯示繫屬,有所為故。」。見《釋量論略解》卷一。參見本論P129註178
另外,見知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未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因為這樣的量是以總遍的方式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而未以執取為差別事的方式遮除常執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為了讓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生起新遮除執取聲音為常法的增益的比量,必須敘述結合順法與結合不順法的真實成立語其中一者1的緣故。
- 1. 成立語引用的時機可參考《綜述》之「建立概念:成立語與正因論式」。參見本論P255L3
應當如此,因為見知這樣的隨品遍的量要出生證達聲音是無常的比量,無法不間隔其他的量就直接生起這樣的比量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量經自釋》中說:「執因心也不是直接證達所比度,因為間隔著憶念的緣故」的緣故。周遍,因為此處的執因心是解說為證達成立彼的三相的量1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七部莊嚴論》中說:「定解三相的量是直接成立所立嗎?答:不是,因為間隔著憶念識的緣故」的緣故。
- 1. 此處的執因心是解說為證達成立彼的三相的量 在本論P129註177執因心的解釋是「指同時憶起該論式之三相的回憶識」,但此處內文的解釋是「證達成立彼的三相的量」,筆者認為執因心應是從「證達成立彼的三相的量」至「同時憶起該論式之三相的回憶識」整個時段。
另外,諸多中觀及量學智者都應當承許,定解以所作因成立彼的三相的量,以總遍的方式於聲音遮除常執的增益,然而未以執取聲音為差別事1的方式而遮除常執的增益,因為不只是量學智者,龍樹父子等也如此承許的緣故。
- 1. 差別事 「差別事」指具備某一特徵的事物本體;「差別法」指該事物本體所具備的特徵。參見《攝類學》P436註361和註362。
應當如此,因為譬如執取沒有石女兒的覺知,雖然對於石女兒的耳朵等等以總體的方式而斷除有執的增益,然而未以執取彼1為差別事的方式而遮除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中論》中說:「如果我本身尚且不存在,我所2如何存在?」又此相關段落佛護論師的解釋中說:「譬如僅緣著沒有石女兒,並不會緣取其眼等3」的緣故。
- 1. 彼 指「石女兒的耳朵」。
- 2. 我所 指為我所有之觀念。全稱我所有。 即我之所有、我之所屬之意。即以自身為我,謂自身以外之物皆為我所有。於佛教中,我與我所,被認為係一切世俗分別之基本分別,故為破除之對象。參見《佛光大辭典》查詢「我所」。
- 3. 引文法尊法師譯作:「譬如定知無石女兒,雖不即由此慧執云無彼耳等,然能斷除計有耳等增益妄執。」參見《菩提道次第廣論》頁408、409(宗喀巴大師著,法尊法師譯,台北:福智之謦出版社,2008)。參見本論P131註183
「另外,定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應當未定解所作是成立彼的隨品遍,因為彼1未定解所作唯趣入成立彼的順宗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彼1對於聲音未遮除執取為趣入常法的增益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彼1對於聲音未遮除心想是否為常法的增益的緣故。」回答不遍2。
- 1. 彼 指「定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
- 2. 回答不遍 表示因「彼對於聲音未遮除心想是否為常法的增益」成立,但所顯法「彼對於聲音未遮除執取為趣入常法的增益」不成立,義即自宗認為「彼對於聲音已遮除執取為趣入常法的增益」。
那麼1,以所作因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應當是執取聲音為常法的補特伽羅,因為彼對於聲音未遮除執取為趣入常法的增益的緣故。因已直接承許。如果承許的話,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應當主張聲音與常法有共同事,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相續中的主張容有如此共同事的立宗也應當存在,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成立彼的真實後諍者的緣故。
- 1. 那麼 藉由他宗的想法,承許「定解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的量,對於聲音未遮除執取為趣入常法的增益」,以歸謬法做引申推論。所以下文說「因已直接承許」。
周遍,因為這樣的真實後諍者必須透過定解「是所作的話遍無常」的力量,而見到這種立宗1被違害而棄捨此立宗的緣故,而這是因為《釋量論》中說:「斷除貪欲及瞋恚2」等,又《天王慧疏》中說3:「以前將所貪及所瞋等見為有功德,其後見到彼等不存在,而將彼扭轉。」《道次第》中也說4:「如果見到自性成立被違害,便會扭轉執取自性成立的立宗」的緣故。
- 1. 這種立宗 指「主張聲音與常法有共同事的立宗」。
- 2. 斷除貪欲及瞋恚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貪及瞋恚等,由不見彼境(指分別心不再執著境上此境美好、此境可惡所存在的功德、過失二相),非由外道理。」自釋作:「若未破除此「我貪」所着之境,應不能斷除彼「我貪」,以斷除與德失相連之貪瞋(貪與功德相連,瞋與過失相連,即見德生貪,見過生瞋也),是由於境上不見有彼功德過失(即見境上無彼德失),而斷彼貪瞋。」。見《釋量論略解》卷四。參見本論P132註184
- 3. 《天王慧疏》中說 此段大意為,以前將所貪之境見為有功德,將所瞋之境見為有過失。其後發現所見到的功德與過失其實並不存在,由此而消除貪瞋。參見本論P132註185
- 4. 《道次第》中也說 此處《道次第》應指《菩提道次第廣論》。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由見如是為許自性所說過難,即能棄捨執有性宗。」見《菩提道次第廣論》卷21P496。參見本論P132註186。自性指獨立不變的自性。
自宗1:「是自性三相」,為自性正因的性相。結合理解及事例的話,「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自性三相」,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自性正因的性相。
- 1. 上接破立斷三科之第二科(本論P118L2)。
另外,是被執為以他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的話,他必須與彼為體性一,而他又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這是他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的性相1。
- 自性正因的性相 說明見下文。

分為觀待差別的自性正因1,以及差別盡淨的自性正因兩種。第一者分為直接引出自己的所作法的成立彼的自性正因,以及間接引出自己的所作法的自性正因兩種。第一者的事相,就像要成立聲音是無常而敘述從因緣所生;第二者的事相,就像要成立聲音是無常而將所作敘述為因2。
- 1. 觀待差別的自性正因 自性正因之支分,相對於差別盡淨的自性正因。亦即某一法的名稱在表述該法時,同時會表達出該法相關的特徵。例如所作的完整意涵為「由因緣所作而起」,所以「所作」一詞表述所作時,同時會表達出「因緣」等與所作相關的特徵。因此以所作作為某一論式的自性正因時,所作便是該論式的觀待差別的自性正因。參見本論P133註187
- 2. 分類表見下圖說明。參見《講義下》P46

差別盡淨的事相,就像要成立聲音是無常而將實事敘述為因,以及要成立岩壁上的阿嘎汝是樹而將辛夏瓦敘述為因1。
- 1. 敘述論式 岩壁上的阿嘎汝有法,是樹,因為是辛夏瓦的緣故。辛夏瓦無法表達自己以外的特徵,所以是差別盡淨的自性正因。
對於《自釋》中說將辛夏瓦敘述為因的自性正因,藏地老一輩的性相學者雖然眾說紛紜,但是智者涅竹巴承許辛夏瓦是染色木,而許多人承許「辛夏瓦」中的「辛」即是藏文中的樹,這些應當都不合理,因為「辛夏瓦」一詞是「阿嘎汝」的梵文名稱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洛札譯本的《無死藏》中說:「因此『尊』、『阿嘎汝』、『辛夏瓦』、『灰白物』、『灰精』」的緣故。
解說因法義三者:實事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自性正因,無常是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聲音是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1。
- 1. 說明見下文。

剎那性雖然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但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因為彼1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2。應當如此,因為聲音與無常的聚合義、以聲音為差別的無常,以及以無常為差別的聲音3,這些是以所作因成立彼的所立與這一道論式的所立二者,而聲音與剎那性的聚合義、以剎那性為差別的聲音,以及以聲音為差別的剎那性,這些雖然是以所作因成立彼的所立與以所作為因的一道論式的所立二者,但不是成立彼4,以及這一道論式二者的所立,因為不是這二者的直接所立法的緣故。
- 1. 彼 指「剎那性」。
- 2. 說明見下文。

- 3. 能詮聲分為詮特法聲與詮有法聲兩種。參見《攝類學》P422LL7
- 4. 不是成立彼 不是成立聲音是剎那性,因為剎那性是成立正因,不是直接所立法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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