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音笑因類學初解

第三章 宗法的觀待事――欲解有法

第二科、解說支分,分為二科:一、解說正因;二、解說相似因。第一科分為三科:一、解說正因的觀待事;二、解說性相;三、解說支分。第一科分為二科:一、解說宗法的觀待事──欲解有法;二、解說周遍的觀待事1的意涵及其異門。第一科分為三科:一、解說無過欲解有法的性相;二、解說事相;三、解說能立的正理。

第一科1:被緣為「他2既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3的有法」,又是「以量定解他2為所作之後,仍處於欲解他2是無常的補特伽羅可能存在」的共同事,這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的性相。

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與成立彼1的所諍事、成立彼1的比度事三者同義。

第二科、事相:聲音是彼1的事相。聲音的非反與所聞二者都不是彼1

第三科、能立:所知有法,這二者1應當不是成立彼2的欲解有法,因為這二者1不僅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甚至也不是成立彼2的有法的緣故。

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那麼)聲音的非反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成立法1的無過欲解有法2,因為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而且成立聲音是成立法的正因存在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3聲音的非反有法,應當是成立法,因為是成立聲音是成立法的無過欲解有法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遮破法4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他5的非反應當是遮破法,因為是他5的事物存在的緣故。

另外,聲音的非反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成立法的無過欲解有法,因為是成立彼1的宗法2的緣故。周遍3,因為是成立彼的九種不成立抉擇詞4其中一者的話,必須不是成立彼的宗法的緣故5。應當如此,因為《釋量論》中說6:「有法立為抉擇詞本身,則不能成為能知7的緣故」的緣故。周遍,因為「有法」顯示所諍事;「立為抉擇詞本身」是說當這個所諍事被敘述為因時,或立為抉擇詞的體性時,「能知」是說這麼敘述的抉擇詞;「則不能成為……的緣故」是說這麼敘述的所諍事與因二者是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

另外,(那麼)所聞有法,應當是成立聲音是名相的無過欲解有法1,因為(一)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欲解有法,而且(二)成立聲音是名相的正因存在的緣故。第一個因已經直接承許了,第二個因應當如此,因為具足假有三法2即是彼3的緣故4。應當如此,因為這是成立彼的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5的緣故。如果承許前面的宗6,那麼所聞有法,應當是名相,因為是成立聲音是名相的無過欲解有法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性相的緣故。

另外,所聞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因為是成立彼的宗法的緣故1。應當如此,因為這是成立彼的九種具宗法的抉擇詞2中的不共不定抉擇詞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宗法輪論》中說:「中間是不共不定」3的緣故。

那麼對你而言,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的話,應當必須是被執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因為是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的話,必須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的緣故。三輪1

如果承許前面的宗1,剎那性有法,應當不是被執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因為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正因的緣故2。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彼的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的緣故3。應當如此,因為他是無常的性相的緣故4

假設有人說:「剎那性不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剎那性應當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因為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所屬的性相名相二者都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所作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俱成名義二者的正因1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彼的俱成名義二者的正因的事物存在的緣故2。因為《定量論》中說:「因與能遍不可得,是二者的抉擇詞3。」又《應理論》中說:「透過因與能遍不可得,能理解無實事與無實事的名言二者4」的緣故。

又有人說:「無常的非反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1

其他人說:「所作應當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遮破正因1,因為既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遮破法的共同事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

如果承許的話,那麼所作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成立正因,因為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既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遮破法的共同事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無常即是彼的緣故1。應當如此,因為無常是遮破法的緣故2。應當如此,因為這3是非遮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空與無常的聲音是遮遣詞的道理是相同的緣故4。因為《釋量論自釋》中說:「所謂『空』與『無常』等的那些聲音,是否定如同覺知所假立而結合的行相──增益5,而作為名言」的緣故。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1,所作有法,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遮破正因,因為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的緣故。周遍2,因為是成立彼的果與自性正因二者其中一者的話,必須不是成立彼的二者的緣故。因為《自釋》中說:「其中二者是成立實事,一者則是遮破法的抉擇詞3」的緣故。

有人說:「成立彼的有法存在的話,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遍存在。」那麼成立聲音是聲音的無過欲解有法應當存在,因為成立聲音是聲音的有法存在的緣故1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成立他2是聲音的有法應當存在,因為他2存在的緣故。如果說不遍的話,聲音有法,他2存在的話,成立他2是聲音的有法應當遍存在,因為他2是無我的緣故。如果承許3的話,那麼以量定解聲音之後,對於聲音是不是聲音存疑的補特伽羅應當存在,因為聲音是成立聲音是聲音的無過欲解有法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以量定解聲音的補特伽羅的話,必須是以量定解聲音是聲音的補特伽羅的緣故。

又有人說:「成立彼的無過欲解有法存在的話,成立彼的宗法遍存在。」那麼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應當存在,因為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存在的緣故1。應當如此,因為聲音是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無過欲解有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聲音既是被執為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諍事,(二)以量定解聲音是聲音之後仍處於欲解聲音是無常的補特伽羅也存在的緣故。

如果說第一個因不成立的話,所知有法,聲音應當是被執為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所諍事,因為聲音是被執為「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聲音的緣故」這個論式的所諍事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聲音有法,他1應當是被執為「他1有法,是無常,因為是他1的緣故」這個論式的所諍事,因為「他1有法,是無常,因為是他1的緣故」這個論式存在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無我的緣故。

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以量定解聲音是聲音之後仍處於欲解聲音是無常的補特伽羅應當存在,因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這個真實後諍者即是彼1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彼1是以量定解聲音是所作之後,仍處於欲解聲音是無常的補特伽羅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這樣的真實後諍者的緣故。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1,聲音應當不是以聲音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宗法,因為這是成立彼的所諍事的緣故。周遍,因為當這個法是成立彼的所諍事與因二者時,必須是成立彼的事因無異而不成立的抉擇詞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有法立為抉擇詞本身」等等的意涵存在的緣故。

在〈第三章 宗法的觀待事――欲解有法〉中有 0 則留言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