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宣說果正因1,論中說:「在因的所有自性中,如果不存在的話則不出生的果,是抉擇詞2。」
- 1. 果正因 科判上接P26L2之「三、解說支分」。性相見本論P111L9,以成立直接因的果正因為例,解釋如下圖。

- 2.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因法(指自性)所有性,若無則不生(他的果),此果是正因。」自釋作:「問:若以煙從火生故不錯亂者,則灰渣亦應成能了因,從火生故。曰:因火上所有自性若無者,則定不生之果煙,是於有煙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見《釋量論略解》卷一。
有人說:「煙不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果正因,而有煙才是成立彼的果正因1。」那麼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2的果正因應當不存在,因為煙不是彼3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釋量論自釋》中說的「果,是指像『此處有煙的緣故,所以有火』」這段教典的意涵應當不成立,因為煙不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果正因的緣故4。
- 1.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火」是「煙」的因,「煙」是成立此論式的果正因的緣故。
- 2. 敘述論式 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有火,因為有煙的緣故。
- 3. 彼 指「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果正因」。
- 4.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這段教典的意涵是說「此處有果,所以有因」,果是指「煙」而作為此論式的抉擇詞的緣故。
另外,(那麼)煙有法,是以他1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敘述方式的話,遍是敘述是非,以及是其成立方式的話遍是成立是非二者應當存在2,因為(一)他是成立彼的因,而且(二)以他因成立彼的敘述方式不是敘述有無,成立方式不是成立有無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他1是被敘述為成立彼的因的緣故,而這是因為是無我的緣故。
- 1. 他 指「煙」。
- 2. 這是自宗揣摩他宗想法,認為「煙」既然不是成立彼的果正因,那麼一定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而自性正因ㄧ般的敘述方式都是敘述是非,成立方式都是成立是非。
如果承許前面的宗,那麼煙有法,有煙的山坡上應當是他1,因為以他1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敘述方式是敘述是非,成立方式是成立是非2,而且他1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應當不是煙,因為是火的緣故。意義上承許因。三輪3!
- 1. 他 指「煙」。
- 2. 敘述論式 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是火,因為是煙的緣故。
- 3. 三輪 (1)山坡土地上所存在的事物是火,意義上承許因,表示因成立。(2)是火的話遍不是煙,表示周遍成立。(3)所辯論式「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是火,因為是煙的緣故。」此論式的宗法為「有煙的山坡上是煙」,表示山坡土地上所存在的事物是煙,如此和立宗「有煙的山坡上不是煙」相違,所以說三輪。
另外,(那麼)「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有火,因為有煙的緣故」這個論式應當不是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正因論式,因為煙不是成立彼的果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連成立彼的正因都不是的緣故1。
- 1. 前面一位有人說(本論P93L3)認為煙不是成立彼的果正因,上一段又說明煙不是成立彼的自性正因,如此會得出煙不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結論。
如果承許的話,那麼「何處有煙遍有火,譬如廚房,此山坡上也有煙」這個成立語應當不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真實成立語1,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正理滴論》中說的「果論式就如『何處有煙遍有火,譬如廚房,此山坡上也有煙』」這段教典2的意涵應當不成立,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
- 1.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這是結合順法的真實成立語的緣故。參見本論P57註52
- 2. 引文今人楊化群譯作:「果因者,如云:彼處有火,以有烟故。」王森則譯作:「果比量因者,謂如說言:彼處有火,以見烟故。」參見《正理滴論》自利比量品第二。
(第一位)又有人說1:「『他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他是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果』,這是成立彼的果正因的性相2。」
- 1. 又有人說 說明見下文。

- 2.說明見下文。

(第二位)又有人說:「『他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他是與成立彼的所立法為依之而生的係屬』,這是成立彼的果正因的性相1。」
- 1. 只要A與B是依之而生的係屬,就要符合雨個倏件:一、前者A是由後者B產生;二、沒有後者B就一定沒有前者A。如此一來,凡是因果,都會有依之而生的係屬關係(參見《攝類學》導讀P182L2),其中A是果,B是因。任何果正因的論式,一定都會具備「與彼為依之而生的係屬關係」。問題是在如果B有多因,是否須要這些因都存在,果正因的論式才能成立?答案是否定的。本論文中提到「在所有火的(許多)自性之中,有這個自性的話煙就會產生,沒有這個的話煙就不生的這個因的自性,被安立為以煙因成立因果係屬的所解法,除此之外則不被安立的緣故。」(參見本論P104LL4以下說明)。所以用與彼為依之而生的係屬關係來定義果正因的性相並不完整。
那麼對二位而言,煙有法,應當分別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直接所立法的果,以及與彼為依之而生的係屬二者,因為這是成立彼的果正因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被執為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1應當是無常,因為煙是其果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火是被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的事物應當是無常,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無常是被執為以所作因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應當是無常2,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
- 1. 直接所立法的事物 包含「火」和「有火」二種。其中只有「火」才是煙的因,「有火」是常法,不是煙的因。
- 2. 自宗揣摩他宗想法,認為所有成立正因論式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應當都是無常。不能如此承許,因為以論式「無為的虛空有法,是常法,因為是法與非剎那性的共同事的緣故。」為例,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是常法。
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彼是彼的那一分應當是勝義中成立,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1。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彼是彼的那一分有法,在現證自己的量的層面上應當是勝義中成立,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唯由分別心假立的緣故2。
- 1.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瓶是瓶」、「所知是所知」是唯由分別心假立,不是勝義中成立的緣故。
- 2.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是唯由分別心假立的緣故 唯識派認為,若此事物為勝義中成立,則必須是自相成立;如果是自相成立,必定不是唯由分別心假立,因為其成立或存在的方式,無須觀分別心即能成辦。所以唯由分別心假立與勝義中成立自然構成相違。參見本論P95註103。「自相與共相」參見《攝類學》P399導讀。
(第三位)又有人說:「『他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是被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的話,遍是他的因』,這是成立彼的果正因的性相1。」那麼煙有法,是被執為以他2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的話,應當遍是他2的因,因為他2是成立彼的果正因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有火有法,應當是煙的因,因為是被執為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有火有法,他3應當是被執為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為他4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因為他3是無我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有火有法,應當是無常,因為是煙的因的緣故。已經承許因了5。
- 1. 他是成立彼的正因,簡稱B。他宗認為成立彼的主要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和次要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均須是B的因,這才是成立彼的果正因的性相的定義。
- 2. 他 指「煙」。
- 3. 他 指「有火」。
- 4. 為他 指「有火」。
- 5.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有火是常法的緣故。
(第四位)又有人說:「『他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既是被執為以他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他的因的共同事存在』,這是他為成立彼的果正因的性相1。」
- 1. 這裡果正因的性相對比上一句,條件從「遍是他的因」改成「他的因的共同事存在」,如此可排除次要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是B的因的過失,只有主要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才能是B的因。雖然如此,但主要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可再細分,還須進一步檢擇,他宗這樣定義果正因的性相也不完整。
這麼說了之後,有人說:「那麼煙有法,應當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常法實事二者空1的火2存在3的果正因,因為(一)既是被執為以他4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他4的因的共同事存在,而且(二)他4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常法實事二者空的火即是彼5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火是彼5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常法實事二者空的煙是彼6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煙是彼6的緣故。
- 1. 常法實事二者空 否定的是「常法與實事二者」,屬於無遮。
- 2. 常法實事二者空的火 指「沒有同時具備常法與實事兩種體性的火」,是遮破法中的非遮。參見本論P96註104。
- 3. 敘述論式 有煙的山坡上有法,常法實事二者空的火存在,因為有煙的緣故。
- 4. 他 指「煙」。
- 5. 彼 指「以煙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煙的因的共同事」。
- 6. 彼 指「成立彼的正因」。
如果承許前面的宗1,那麼煙有法,應當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常法實事二者空的火存在的成立正因2,因為是成立彼的果、自性正因二者其中一者的緣故。周遍,因為《自釋》中說:『二者是成立實事,一者則是遮破法的抉擇詞』的緣故。
- 1. 承許前面的宗 承許煙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常法實事二者空的火存在的果正因。
- 2. 成立正因 為正因的分類之一,相對於遮破正因。意即該論式的直接所立法必須是非遮或成立法其中一者。例如無常是非遮,因此所作便成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成立正因。參見本論P96註105。正因分類如下圖所示。

- 3. 二者是成立實事,一者則是遮破法的抉擇詞 二者是指「果正因與自性正因」。成立實事是以「成立為主」,是指「成立法和非遮」。一者是指「不可得正因」。遮破法是指「無遮」。
如果承許的話,煙有法,他1應當不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因為他1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2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既是被執為以他1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遮破法的共同事存在的緣故。」回答不遍。因成立,因為常法實事二者空的火即是彼3的緣故。
- 1. 他 指「煙」。
- 2. 遮破正因 為正因的分類之一,相對於成立正因。意即該論式的直接所立法必定是無遮。例如無煙是無遮,因此無火便是成立夜間無火的海上無煙的遮破正因。參見本論P97註107
- 3. 彼 指「以煙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遮破法的共同事存在」。
前面應當不遍1,因為要成為成立彼的遮破正因,在被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中不能有非遮,必定需要執取某一個無遮為直接所立法的緣故。因為《釋量論》中說2:「彼3在實事中不許實事分,而唯是遮破法4;前面的諸多能立5,不是其餘6,是其餘7」的緣故。
- 1. 前面應當不遍 指「既是被執為以煙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遮破法的共同事存在的話不遍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
- 2. 《釋量論》中說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由於前二因,亦能立非故。」自釋作:「前之果與自性二因,正是能立(指主要目的),勢(指隨附之力)成立非遮故(如所作性因,正成立聲是無常。勢成立,遮非無常,即是非遮)。」見《釋量論略解》卷九。並參見本論P97註108
- 3. 彼 指「不可得正因」。
- 4. 遮破法 指「無遮」。
- 5. 前面的諸多能立 指「果正因和自性正因」。
- 6. 不是其餘 指「不是以遮破為主」。
- 7. 是其餘 指「是將非遮與成立法隨一作為直接所立而成立」。
周遍,因為「彼」是說以因、能遍不可得的抉擇詞1,2作為代表的不可得抉擇詞;「在實事中不許實事分,而唯是遮破法」,是說被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中,必須執取一個直接間接都不承許或不成立實事分或成立法的無遮;「前面的諸多能立」是說果、自性抉擇詞,而這二者中皆有將非遮與成立法隨一作為直接所立而成立,因而說「不是其餘,是其餘」的緣故。
- 1. 因不可得抉擇詞 敘述論式如「夜間的海上有法,沒有煙,因為沒有火的緣故。」其中火是煙的因,而將火不可得敘述為因,稱為因不可得抉擇詞。參見本論P183LL7
- 2. 能遍不可得抉擇詞 敘述論式如「樹木消隱的岩石區內有法,沒有沉香樹,因為沒有樹木的緣故。」其中樹木是沉香樹的能遍,而將樹木不可得敘述為因,稱為能遍不可得抉擇詞。參見本論P183LL11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麼所作應當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自性正因,因為這1不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1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既是被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遮破法的共同事存在,而且他2是成立彼的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無常是既是被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二)又是遮破法的共同事的緣故。第一個因容易理解。
- 1. 這 指「所作」。
- 2. 他 指「所作」。
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無常應當是遮破法,因為(1)《釋量論第一品釋》是這麼說的,而且(2)就其對字1而言也是遮破法的緣故。第一個因應當如此,因為《第一品釋》中說:「由果的角度而為遮破法2,是指聲音不是眼識所執取、無明、不生、無我、無常等」,相關段落的《釋迦慧釋》中說:「果的遮破法」,乃至「無常為否定是常法的遮破法」的緣故。
- 1. 對字 藏文當中,「對」有代替之意,意即一個字詞於另一語言當中相對應的表達方式。而此處對字,特指譯成藏文前的梵文原貌。參見本論P98註109
- 2. 由果的角度而為遮破法 有遮破法的性相,因為直接證達自己的覺知必須直接否定自己的所遮而證達的法即是彼的緣故。此處「由果的角度」應是指「直接否定自己的所遮而證達的法」。參見《攝類學》P459L1。
另外,既是被執為以他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遮破法的共同事存在的話,他應當不遍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因為有許多將遮破法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成立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有許多將遮破法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自性正因的緣故。
前面的第二個因1成立,因為「無常」這一詞就藏文而言是遮遣詞2;就梵文而言其對字有三種,無論就任何一者而言都是遮遣詞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其對字有「阿薩得」、「阿帝日雅」、「尼帝日雅」三種,而「阿」、「尼」、「諾」這些都是遮遣詞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量莊嚴論》破斥遮斷後世的段落中說:「所謂『諾』,是遮遣詞,因為『阿』、『尼』、『瑪』、『諾』等是遮遣詞」的緣故。
- 1. 前面的第二個因 指「就其對字而言也是遮破法」。
- 2. 遮遣詞 是敘述遮破法的詞句。參見本論P102註122
另外,「無常」這一詞應當是遮遣詞,因為這個詞句中的「無」是顯示彼為常法之外的事物的遮遣詞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這是七種遮遣詞1之中的餘他遮遣詞的緣故。
- 1. 七種遮遣詞 如下文。並參見本論P99註113內文說明。

應當如此,因為《自釋》中說:「痛苦、無我、無常等」,相關段落的《釋迦慧釋》中說:「『無常』一詞,是正詮說覺知所假立1,因而詮說無常」的緣故。
- 1. 「無常」一詞,是正詮說覺知所假立「無常」這名相,是我們分別心觀察諸法後,假名安立出來的。
(那麼)無貪、無瞋、無癡這三者應當不是具有對治遮遣詞,與具有顯示他義2遮遣詞的共同事;無明、不生、不滅、非所作3等也應當不是具有顯示他義遮遣詞,因為無常不是遮破法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緣起經釋》中說:「見此有七義,遮除存在4是指非執取」的緣故。
- 1. 無貪、無瞋、無癡這三者 無貪、無瞋、無癡三者是無貪善根、無瞋善根、無癡善根的簡稱,所以詮說自己的聲音在排除各自的所遮之餘,要引出的餘法為善根。故而無貪、無瞋、無癡三者是非遮。參見《大慈恩》之無貪、無瞋、無明是非遮嗎?「沒有煩惱」 是無遮還是非遮?(https://www.amrtf.org/zh-hant/%e7%84%a1%e8%b2%aa%e3%80%81%e7%84%a1%e7%9e%8b%e3%80%81%e7%84%a1%e6%98%8e%e6%98%af%e9%9d%9e%e9%81%ae%e5%97%8e%ef%bc%9f%e3%80%8c%e6%b2%92%e6%9c%89%e7%85%a9%e6%83%b1%e3%80%8d-%e6%98%af%e7%84%a1%e9%81%ae/)
- 2. 顯示他義 指「能引出餘法非遮與成立法」。
- 3. 無明、不生、不滅、非所作 無明引出的是「單純無知的心或是明的反面——顛倒執持的心」。不生遮除了「有自性的生起」,引出了「本來就在、不曾生起的恆常理體」。不滅遮除了「物質或精神的徹底斷滅、消失」,引出了這個法性的「恆常常住」。非所作遮破「由因緣所出生」,引出的是「無生」。
- 4. 非執取 指「排除自己的所遮」。
又,其中所說1:「此中有『遮除存在』、『餘他』、『相似』、『貶損』、『寡少』、『遠離意涵』,及『對治』等」這段教典的意涵應當不成立,因為是其直接顯示的七種遮破法其中一者的話,不遍是遮破法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無常不是遮破法的緣故。
- 1. 其中所說 其中即《緣起經釋》。參見本論P100註117
(第一個)另外1,是將非遮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正因的話,應當不須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因為有將非遮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成立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有許多將非遮執為彼的自性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具自然壞滅的本質是成立色等五蘊於自形成的第二剎那不安住2的自性正因3的緣故。
- 1. 另外 以下六個「另外」的觀點,說明見下文。

- 2. 色等五蘊於自形成的第二剎那不安住 色等五蘊出生後,通常會安住在前、中、後三個時段。而此處提及的第二剎那,是指色等五蘊壞滅,其果剛形成的第一剎那。參見本論P100註118
- 3.敘述論式 色等五蘊有法,於自形成的第二剎那不安住,因為具自然壞滅的本質的緣故。
應當如此,因為澤大里說:「論式即『是具自然壞滅的本質者,即是於自形成的第二剎那不安住,譬如閃電等等。色等五蘊也在自形成時是具自然壞滅的本質1。』這2是自性抉擇詞」的緣故。周遍,因為「自性抉擇詞」顯示自性的正因,而於自己的時段的第二剎那不安住是非遮的緣故。
- 1. 此論式是結合順法的真實成立語。參見本論P57註52
- 2. 這 指「具自然壞滅的本質」。
(第二個)另外,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的話,應當不遍將成立法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因為有許多將非遮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成立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有許多將非遮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的自性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靠近自己的對治品時會損減的有法,這是成立罪惡聚是靠近能摧壞自己的對治品時無所增長而壞滅的有法1的自性正因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罪惡聚有法,是靠近能摧壞自己的對治品時無所增長而壞滅的有法,因為是靠近自己的對治品時會損減的有法。
應當如此,因為《釋迦慧釋》中說1:「論式亦即,某某事物成立時會損減的有法2,這是『罪惡聚是靠近某個事物時,彼等徹底不增長而壞滅的有法3,譬如火被水等所壓制而不增長。罪惡聚相近時,是會損減的有法。』的自性抉擇詞」的緣故。周遍,因為「自性抉擇詞」顯示自性正因的緣故,且「是靠近某個事物時,彼等徹底不增長而壞滅的有法」這段教典的意涵存在的緣故。
- 1. 《釋迦慧釋》中說 原文意指:「論式亦即,『凡是靠近徹見無我的智慧而無能增盛的彼諸有法,是當徹見無我的智慧增盛時,由於壓制彼等的緣故,而無法延續的壞滅有法,譬如:水等將火等壓制而增盛。諸罪惡亦是與徹見無我的智慧相近時,將無能增盛的有法。』」參見本論P101註120。
- 2. 某某事物成立時會損減的有法 某某事物指「徹見無我的智慧」。有法指「罪惡聚」。
- 3. 是靠近某個事物時,彼等徹底不增長而壞滅的有法 某個事物指「徹見無我的智慧」。彼指「罪惡聚」。此論式能引出間接所立法「徹見無我的智慧」。
- 4. 罪惡聚相近時 指「諸罪惡與徹見無我的智慧相近時」。
(第三個)另外,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既是被執為以他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遮破法的共同事存在的話,應當不遍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因為有許多將非遮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成立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自己的執取遠離明了智分別,這是成立無明自己的執取為顛倒1的自性正因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無明有法,自己的執取為顛倒,因為自己的執取遠離明了智分別的緣故。
因為天王慧論師的《第二品釋》中說:「論式即『其執取為遠離(明了智)分別,這是自己的執取成為顛倒。譬如於苦作安樂想,遠離(明了智)分別為苦,無明也是自己的執取遠離(明了智)分別』這1是自性抉擇詞」的緣故。周遍,因為「這是自性抉擇詞」這段教典的意涵存在的緣故,且「自己的執取成為顛倒」是十五種遮破法2中的貶低遮破法的緣故。
- 1. 這 指「其執取遠離明了智分別」。
- 2. 十五種遮破法 參見本論P102註122
(第四個)另外,(那麼)是成立彼的果、自性正因的話,遍唯將成立法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1,這理應作為《自釋》中「其中二者是成立實事,一者則是遮破法的抉擇詞2」這段教典的意涵,因為你的立宗合理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成立彼的果、自性正因,各各的直接所立法中都有非遮等,因此不該如此安立的緣故。
- 1. 自宗以歸謬法推認他宗意思,認為只有成立法才是成立正因,遮破法不能是成立正因。
- 2. 其中二者是成立實事,一者則是遮破法的抉擇詞 參見本論P31註27
應當如此,因為《釋迦慧釋》瑪譯本中說:「三種抉擇詞中,自性與果的抉擇詞是成立實事,成立實事是成立有1。是指『唯有二者』這種決定執取(成立)之義,並不是所謂『唯成立實事』2,因為這二者也成立遮破法的緣故」的緣故。
- 1. 成立有 意思是「成立成立法為主」。參見下文P104L3
- 2. 並不是所謂『唯成立實事』指「並非此二者唯獨成立實事之意」。參見本論P103註125
(第五個)另外,(那麼)是將遮破法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的正因的話,應當遍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因為成立彼的果、自性正因的直接所立法中不容有遮破法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是將遮破法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正因的話,遍是成立彼的不可得正因,這應當作為《自釋》中「一者則是遮破法的抉擇詞」這段教典的意涵,因為如此承許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釋迦慧釋》中說:「『一者則是遮破法的抉擇詞』所說的性相當中的不可得因,唯是遮破法的抉擇詞。不是指『唯有一者』這種決定執取(遮破)之義1,因為前二者2也會證達否定的緣故」的緣故。
- 1. 不是指『唯有一者』這種決定執取之義 不是唯有遮破正因的所立法才能執取遮破法。
- 2. 前二者 指「果正因和自性正因」。
(第六個)另外,雖然是將成立法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正因的話,遍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然而是將遮破法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正因的話,應當不遍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因為成立彼的成立正因的意涵為,雖然有將遮破法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然而是成立成立法為主的正因,將此安立為成立正因的緣故。
應當如此,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有將非遮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成立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非遮是成立法為主,而且(二)由於這個原因,所以成立彼的果、自性正因的所立法中有執取非遮的緣故。第一個因成立,因為《般若燈論》中說:「不應於彼中成立非遮1,因為這是以成立實事為主的緣故」的緣故。第二個因成立,因為第四品中的「非餘是其餘」這個詞句中的非與其餘的意涵存在的緣故。
- 1. 不應於彼中成立非遮 不應在果正因和自性正因中以成立非遮為主。
「另外,火的自性中所有炎熱、明亮、熾然等應當都是以煙因成立因果係屬的所解法1,因為煙是由於與這些火的自性相係屬的力量,而為能了解彼等的果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釋量論》中說:『在因的所有自性中,如果不存在的話則不出生的果,是抉擇詞』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這段教典的意涵是顯示,在所有火的自性之中,有這個自性的話煙就會產生,沒有這個的話煙就不生的這個因的自性,被安立為以煙因成立因果係屬的所解法,除此之外則不被安立的緣故。
- 1. 因為煙與火為依之而生的係屬關係,他宗認為火的所有自性包含炎熱、明亮、熾然等都須具備(這些條件稱為因果係屬的所解法),才能產生煙。
如果承許根本論式的宗,那麼該處有煙的話,該處應當遍有明亮、熾然、炎熱等火的自性,因為這些火的自性是以煙因成立因果係屬的所解法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鑽燧木而生煙,卻未產生熾然之火前的有煙之處有法,應當有明亮、熾然、炎熱三種火的自性,因為有煙的緣故。三輪1!
- 1. 三輪 (1)鑽燧木而生煙,卻未產生熾然之火前的有煙之處,有煙,所以因成立。(2)他宗認為有煙的話遍有明亮、熾然、炎熱三種火的自性,所以周遍成立。(3)鑽燧木而生煙,卻未產生熾然之火前的有煙之處沒有明亮、熾然二種火的自性,不能回答成許,所以說三輪。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該處雖然沒有明亮的火、熾然的火,但是有炎熱,所以沒有無火的過失,這是論師的回答的緣故。因為《定量論根本頌自釋》中說:「如果是不錯亂地由火生煙的話,由燧木生煙是怎麼回事?答:薪木變化的差別與炎熱性是火,所以沒有過失」的緣故。周遍1,因為這段教典的意涵是:「薪木變化的差別」顯示略微燃燒薪木的火的作業,「炎熱」是說火自己的體性,連同果──煙,具足此三者,因此沒有無火的過失的緣故。
- 1. 周遍 意思是說這段教典證承有無火的過失。
對此有人說:「炎熱、明亮、熾然三種火的自性應當是以煙因所比度的因1,因為火是以煙因所比度的因,而且這三者是火的差別法的緣故。」回答不遍。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沒有(同時有)這三者仍有煙出生的緣故。周遍,因為是以煙因所比度的因的話,必須是與煙自己為無則不生的係屬成立的煙的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自釋》中說:「不是的,沒有(同時有)這些這也會出生,所以說:『在因的所有自性中,如果不存在的話則不出生的果,是抉擇詞』」的緣故。
- 1. 所比度的因 藏文原意為因果的因。參見本論P105註132
又有人說:「灰白物有法,應當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1的果正因,因為是在與火為無則不生的係屬成立的煙的聚合體中存在的火的果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一)煙是彼2,而且(二)灰白物是煙的特法的緣故。」回答不遍。第一個因容易理解。
- 1. 敘述論式 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有火,因為有灰白物的緣故。
- 2. 彼 指「灰白物」。
如果說第二個因不成立的話,那麼灰白物有法,應當是煙的特法或差別法,因為是成立煙是灰白物的所立法1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灰白物有法,沒有火他就應當不生,因為是與火為無則不生的係屬成立的灰白物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夜間無火的海上有法,應當沒有灰白物,因為沒有火的緣故。不能如此承許,因為夜間無火的海上有蒸氣的緣故。這些因成立,因為《釋迦慧釋》中說:「因的諸法是所解法,果的諸法不是所解法,何以故?」乃至「所謂『在因的所有自性中』等」的緣故。
- 1. 煙是灰白物的所立法 敘述論式如「 山頂上的灰白物有法,是煙,因為是懸浮的白色微小粒子聚集體的緣故。」自宗揣摩他宗想法,認為灰白物的範圍較煙的範圍小。
對此有人說:「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1的所立法中,敘述層面的所立法與歸結層面的所立法二者應當不存在,因為《顯明解脫道》中說:『凡是歸結為因的,你則不敘述2,你所敘述的,則不歸結為因3』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這是為了破斥某些前輩藏人說有火與有煙是成立彼的敘述層面的法與因,而不是成立彼的法與因;火與煙二者雖然不是成立彼的敘述層面的法與因,卻是成立彼的法與因,才這麼說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有火,因為有煙的緣故。
- 2. 凡是歸結為因的,你則不敘述 你指「某些前輩藏人」,認為「火」與「煙」歸結為成立彼的法與因,而不是敘述層面的法與因。參見下文。
- 3. 你所敘述的,則不歸結為因 指「某些前輩藏人」認為「有火」與「有煙」是成立彼的敘述層面的法與因,而不歸結為成立彼的法與因。參見下文。
如果承許的話,(那麼)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寒觸消隱之火1的所立法中,應當沒有敘述層面的所立法與歸結層面的所立法二者2,因為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所立法中沒有這二者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在僅處於欲解有煙的山坡上有寒觸消隱之火的諍者那方面,所敘述的「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有寒觸消隱之火,因為有煙的緣故」這個論式的所立法中應當沒有歸結層面與敘述層面二者;又在僅處於欲比度有煙的山坡上寒觸消隱的諍者那方面,所敘述的這個論式的所立法中應當沒有歸結、敘述二者,因為以煙因成立彼的所立法中沒有敘述層面的所立法與歸結層面的所立法二者的緣故。
- 1. 敘述論式 有煙的山坡上有法,有寒觸消隱之火,因為有煙的緣故。
- 2. 不能如此承許,說明見下文。並參見《宗述》之(三)依講聞者及聽者心態而定義論式所說的實際內涵,本論P251

如果承許的話,這應當不合理,因為(一)這一道論式的所立法中,在主要處於欲解有煙的山坡上寒觸空的情形的諍者那方面,所敘述的所立法中有歸結、敘述二者,而且(二)在處於欲解有煙的山坡上寒觸空的火的諍者那方面也有這二者的緣故。第一個因應當如此,因為火寒觸空在這樣的諍者那方面是歸結層面的法及成立彼的主要所立法,所以安立為成立彼的遮破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至尊父子承許是如此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正理滴論賈曹傑釋》中說:「如果承許1的話,那就不是果正因了?答:只是觀待主要處於欲解寒觸空的情形的後諍者及諍者的想法而敘述有火而已,這時以遮破為主,所以成為遮破因」的緣故。
- 1. 承許 承許火寒觸空安立為成立彼的遮破因。
有人說:「依著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寒觸空的火的正因而生出的比量應當未證達有火,因為在主要處於欲解有煙的山坡上寒觸空的情形的諍者那方面,煙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的緣故。」回答不遍1,因為《正理滴論賈曹傑釋》中說:「『那就未證達火了?』回答不遍」等的緣故。
- 1. 回答不遍 亦即「依著以煙因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寒觸空的火的正因而生出的比量證達有火」,意思是證達寒觸空時可推知火的存在。
第二個根本因成立,因為主要處於欲解有煙的山坡上寒觸空的火的後諍者,在主要處於欲解有煙的山坡上的火時,火是成立彼的主要所立法及歸結層面的所立法,而附帶成立遮破法,所以煙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寒觸空的火的成立正因的緣故。
應當如此,因為諸能詮聲是顯示隨趣於說者所想要詮說的意涵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釋量論第四品》中說:「聲音是隨趣於所欲詮說的緣故1」,又說:「就算不詮說也周遍欲樂2」的緣故。
- 1. 聲音是隨趣於所欲詮說的緣故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如是稱及能,聲,樂說轉故。」自釋作:「以語言是隨說者樂說意轉故。」。見《釋量論略解》卷九。意思是語言(聲)所表達的名稱(稱)與作用(能),皆是順隨說者內心的意樂而安立、顯現其含義。參見本論P109註139
- 2. 就算不詮說也周遍欲樂 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雖未說樂遍,所立,如我用。(雖然文辭表面沒有特意標明、宣說內心的意趣,但我想表達真正的內涵(所立),聽者自然能順著我的言說取我本意。)」自釋作:「為令了解立論者雖未直說,其意樂所遍者,即許為所立故。(就算立論的人沒有把心裡想證明的完整道理全說出來,只要是他內心真正想要成立、認可的主張,都算是他要證的宗(所立)。)」。見《釋量論略解》卷八。
《正理滴論賈曹傑釋》中說:「如果是主要處於欲解火的話,那麼彼空1就只是敘述方式而已,沒有成為遮破因的過失」的緣故。周遍,因為「敘述方式」的意涵成立的緣故。由此破除沒有歸結、敘述二者之說。
- 1. 彼空 指「火寒觸空」。
有人說:「在主要處於欲解有煙的山坡上的寒觸空的火的諍者那方面,煙應當不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因為這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既有將遮破法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依著成立彼的正因而出生的比量也是具遮破相的分別心1的緣故。」回答不遍。(因)應當如此,因為既有將遮破法執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依著成立彼的正因而出生的比量也是具遮破相的分別心,然而僅僅以此,將遮破法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正因不須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依著將遮破法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正因而出生的具遮破相的比量也不須是遮破分別心2的緣故。
- 1. 具遮破相的分別心 指在證達特定對境的同時,亦一併了知該對境具有遮除其相違法之功能與相狀的分別心。以分別心證達有煙的山坡上有寒觸空的火為例,除了證達有煙的山坡上有火以外,也了解火有遮除寒觸相狀的能力,故稱具遮破相的分別心。
- 2. 遮破分別心 並非只要在自境中顯現遮破法的行相即可,而必須是一個見知直接遮破自己的所遮為主的分別心。參見下文,本論P110LL6。
應當如此,因為《正理滴論賈曹傑釋》中說:「若如所說1,二種成立因2雖然也成立遮破法,依著彼的比量的境也處於遮破法的行相,但不會因此而稱為遮破因與遮破分別心,因為是意指(成立)直接境的緣故」的緣故。
- 1. 若如所說 承許上句的因。
- 2. 二種成立因 指果正因和自性正因。
由此也遣除了是將遮破法執為成立彼的所立法的正因的話遍是成立彼的遮破正因,以及是具遮破相的分別心的話遍是遮破分別心,因為其中顯示出,要成為成立彼的遮破正因,並非只要將遮破法執為所立法即可,必須在所立法中主要成立遮破法。以及是遮破分別心的話,並非只要在自境中顯現遮破法的行相即可,而必須是一個見知直接遮破自己的所遮為主的分別心的緣故。
又有人說:「暫時1是成立近取蘊2是自因先行3的果正因。」那麼暫時有法,是他4的話應當必須是自因先行,因為他4是成立彼的果正因的緣故。如果承許的話,那麼彼5有法,是他4的話應當必須是無常,因為是他4的話必須是自因先行的緣故6。如果承許的話,那麼瓶子的反體有法,應當如此7,因為是暫時的有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是暫時的常法的緣故。如果說因不成立的話,瓶子有法,他4的反體應當是暫時的常法,因為他4是暫時的實事的緣故。
- 1. 暫時 指「暫時存在」或「暫時的法」。
- 2. 近取蘊 「近取」意指欲求後世蘊體的貪愛;「蘊」有色、受、想、行、識,及其聚合體。由這樣的貪愛而出生的蘊體即是近取蘊。參見本論P110註141
- 3. 敘述論式 近取蘊有法,是自因先行,因為是暫時的緣故。此論式為正因論式。
- 4. 他 指「暫時」。
- 5. 彼 指「暫時」。
- 6. 不能如此承許,因為暫時的法分為暫時的常法和暫時的實事二者,而暫時的常法是常法,不須有自因先行的體性的緣故。
- 7. 應當如此 指「應當是無常」。
有人說:「應當沒有暫時的常法,因為是暫時的話必須是實事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暫時是成立近取蘊是自因先行的果正因的緣故。應當如此,因為根本頌中說1:『由於是暫時性,所以成立此苦具因性』的緣故。」回答不遍,因為這段教典的意涵是:暫時的實事是成立近取蘊是具有自因的果正因的緣故2。
- 1. 根本頌中說 此指《釋量論》,引文今人法尊法師譯作:「由是暫時性,成苦性有因。無因,不待他;應常有,或無。」自釋作:「此苦已成有因性,是暫時生性故。若謂無因而生者,曰:此苦應不待他而生,以無因生故。若許爾者,則應常有或永無也。」。見《釋量論略解》卷一。意思是如果痛苦無任何因緣就能生起,不必依賴任何外在條件,會有(1)痛苦永遠恆常存在,無一刻斷滅;(2)痛苦永遠完全不存在,從不顯現。兩種過失。參見本論P111註143
- 2. 意思是說此論式的因「暫時」是指「暫時的實事」而不是指「暫時的常法」。
自宗:「是果的三相」,為果正因的性相。此與實事同義。是成立彼的果的三相,為成立彼的果正因的性相。就理解的角度1而言,他是成立彼的正因,而且容有既是被執為以他因成立彼的主要的直接所立法的事物,又是他的因的共同事,這是成立彼的果正因的性相。
- 1. 理解的角度 意謂他不一定要有周遍,是為讓聽的人能夠理解而講的。參見《講義下》P30
是成立彼的果正因的話,遍是成立彼的成立正因。
果正因從後諍者的想法及前諍者的敘述方式的角度,可分為成立直接因的果正因等五種1,廣做開分的話則為數甚多,因為「煙」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成立直接因的果正因;「暫時的實事」是成立近取蘊具有自因的成立總因的果正因;「有漏的心識」是成立天授具貪的心識是自因先行的成立因先行的果正因;「沒有自己的所緣緣則不生的實事」是成立顯現藍色的根識有自己的等無間緣以外的因的成立差別因的果正因;「現在的蔗糖味」是成立在口中蔗糖塊之上,前蔗糖味有出生後蔗糖色的能力的比度因法的果正因2。
- 1. 參見下圖說明。


- 2. 這五種果正因詳細的說明參見《講義下》P27
辨識因法義三者1:「有煙的山坡」是成立有煙的山坡上有火的欲解有法,「煙」是成立彼的正因、成立彼的敘述層面的因、歸結層面的因三者,以及以煙因成立彼的正因。
「有煙」是成立彼的正因與敘述層面的因二者,然而並非成立彼的歸結層面的因以及以煙因成立彼的正因二者。
「火」是以煙因成立彼的主要所立法、以煙因成立彼的敘述層面的所立法、歸結層面的所立法三者,以及成立彼的所立法。
「有火」是成立彼的次要所立法、成立彼的敘述層面的所立法,以及以煙因成立彼的所立法三者,然而並非成立彼的歸結層面的所立法。
- 1. 辨識因法義三者 說明見下文。

「火為量所緣」是以煙因成立彼的所立法,然而並非成立彼的所立法,因為是成立彼的唯獨成立名言的正因的緣故1。
- 1. 說明見下文。

在〈第七章 果正因的論述〉中有 0 則留言